性欲的挑逗者,男性则是被动的受害者。社会意识是对广大妇女的污蔑,如
16世纪德国的一句谚语声称:“娶个妻子就是引魔鬼入身。”又说:“如果
你的日子太舒服了,去娶个妻子。”①
① 金·杰尔森:《文集》第7 卷,巴勒门·格劳瑞克斯编 (JeanGerson,oeurrespetes ,VII;ed,
PalemonGlorievx),巴黎1966 年版,第416—421 页。
① 参见斯蒂文·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StevenOlemnt,WhenFa… thersRuled,
GamilyLifeinRetormationEurope),哈佛大学出版社1983 年版,第11 页。
… Page 75…
禁欲理想的实现,依赖于修道院的发达和僧侣教士的独身制度上。要使
世界不受女性的引诱,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大量适龄妇女送到与世隔绝的修
道院去。教会视妇女为原罪化身,没有对妇女的灵魂得救抱多大希望。然而,
当时在欧洲女修道院却四处林立,在德国女修道院的数量甚至超过了男修道
院。在斯特拉斯堡,15世纪有男修道院1座,女修道院却有8座。14世纪
的科隆约有100多个修女之家,每处住10—12个修女,修女数量占这座人
口约一万多的城市的适龄女性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上文提到的杰尔森教
士,也许是当时欧洲最热烈提倡禁欲的神学家。他不仅自己当了教士,还积
极鼓励他的3个兄弟、6个姊妹奉行独身主义。他特别为4个年轻妹妹担忧,
说她们正处在“最危险的魔鬼肉欲时期”。
禁欲主义如果实行于男性僧侣身上,则意味着身处世俗世界的僧侣获得
了一种神性,成为神在人间的代理人,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神性是通过奇
怪的神婚制度取得的,专职神职人员如修道院的僧侣、教区中的主教、教士
和区牧,均要宣誓同上帝结合,佩带代表结婚的戒指,才能取得代神行事的
宗教圣职。公元604年,教皇格列高利颁布了第一个教士禁婚法令,规定教
士禁婚,已婚者必须放弃婚姻才能接受圣职。神婚制度把人分为僧俗两界:
前者是具有神性的可以代神行事(如举行施洗、布道、听人忏悔等宗教仪式)
的僧侣,后者是没有神性的只能通过僧侣才能同神交往的芸芸众生。
中世纪后期,推行禁欲主义和独身主义的做法已经制度化,成为罗马教
会公开标榜的一种政策。教会的婚姻立法即是根据这种信念而设立:在僧侣
中推行独身主义;在妇女中推行女修道院制度;在俗人中间提倡不结婚,即
使结婚也只是为了避免肉欲泛滥危害社会而进行的不得已的做法。教会认
为,如果把性欲限制在婚姻的范围内,当可以预防人的欲念的随意发泄。上
述政策的理论基础是《圣经》中圣保罗的话:“我说男的不近女倒好。但要
避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与其欲
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这段话把婚姻看成隔离性欲的樊篱,又引出神
圣婚誓和永恒婚姻两项制度,意为男女两人对神起誓即为永恒婚姻的缔结
(教会法系的另一派认为,除了婚姻外,还须有性关系才完成正式婚姻),
不得随意离婚,否则被视为欺神行为。教会法系规定,除非婚姻的一方有了
婚外性生活,被害的一方才有权申请离婚。离婚只是“床和房间的分开”,
无法改变永恒婚誓的内容。因此,如果没有教会的特许,无论是违法的还是
被害的一方,再婚都是不许可的欺神行为。
教会推行的禁欲主义,最后导致严重的社会病态。宗教改革前夕,约有
40%的欧洲妇女过着单身的生活。适龄妇女的独身主义加剧了男女婚姻比例
的失调,有的男子往往娶比他大十几岁寡妇为初婚妻子。妇女结婚后不断怀
孕生育,但有1/3至1/2的儿童在5岁前夭折。妇女卫生和妇产科医学被视
为禁区,例如1522年汉堡法庭处死一名医生,因为他想观察生育过程。此
外还存在大量修女和女巫,1400年至1700年,在欧洲至少有8万名妇女以
… Page 76…
巫女罪被判处死刑。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本谈不上稳固的家庭关系。
禁欲主义政策不仅没有能够达到净化社会的目的,反而激起更多的社会
腐败。一位名叫安德拉斯·奥赛德的新教改革家,在 1537年向纽伦堡市的
政府报告说,至少存在19种不法婚姻,其中包括公公娶儿媳妇为妻和儿辈
娶母亲的姐妹为妻。在婚姻制度上,非法婚姻和非婚性关系相当普遍,因为
没有在教士面前交换过婚誓,这类两性关系不受到法律保护。如赫尔曼是瓦
因斯堡的一个体面的商人,他28岁时与一位女仆同居,并于次年生育了一
个女儿,女仆的父亲希望赫尔曼正式承认与他女儿的婚姻,并诉之于教会法
庭。法庭判赫尔曼为未婚和无罪,因为他与女仆虽然有性关系并生有一女,
但并没有举行过交换婚誓的仪式。这个判决说明,男人可以任意侵犯女性而
不受到法律的惩罚,甚至犯罪的还是女性,因为女性是魔鬼欲望的挑起者,
所以要承担性行为的一切后果。
至于在僧侣中间推行禁婚的制度是否提高了教会的神性和威望,也是很
值得怀疑的。教士本身也是牺牲品,因为他们也有爱情,只是出于教会的戒
规,不能实现这种世俗的愿望。教会的腐败,主要是推行了“蜡烛费”制度,
当教士犯下罪行后,可以缴纳蜡烛费而免受惩罚。在宗教改革前夕,教士腐
败现象屡有发生,不胜枚举。大致说来,中世纪后期,教会推行的禁欲主义
婚姻政策,最后走向了它的反面,成为社会畸形变态和社会腐败的源泉。
(2)婚姻改革
新教改革家呼吁进行婚姻改革,目的在于建立一种不受教会干扰的、非
禁欲的世俗婚姻制度。起因如下:一、教士禁婚制度是起于教皇的敕令,并
不见于《圣经》。如果教士通过禁婚即具有了神性,那么人们就可以不通过
上帝而自我圣化。更重要的是马丁·路德等改革家提出了“每个基督徒都是
自己的牧师”这一观念,否认信仰和得救必须通过教士才能实现的观点。教
会不具有神性,禁婚制度更不可能成为教会神化的渠道。二、禁欲主义导致
社会腐败,应予以取消。三、改革家关心建立世俗社会秩序的问题,视家庭
为社会的基本组织之一,与国家、教会共同组成世俗社会秩序的三要素。婚
姻是建立家庭的前提,应该大力提倡。四、婚姻是一种世俗的生活行为,不
具有神性,婚礼不应该是一种圣仪。婚姻因此应该由世俗政府来管理,或者
由世俗政府委派教会组织来代理。
婚姻改革的内容之一,是破除禁欲主义,宣扬结婚幸福论。马丁·路德
在1522年发表《基督教徒的婚姻》一文,指出“婚姻不仅孕育健康的身体、
完美的道德、财富、荣耀和家庭,而且还使城市和乡村中的一切性行为具有
了意义”。在同文之中,路德还指出:“如果父亲为婴儿洗尿布或做其他的
①
事情,那么,上帝、天使及天地万物都将为此微笑。” 当时的婚姻改革家
① 马丁·路德:《基督教徒的婚姻》,载《马丁·路德全集》第45 卷,美国圣·路易斯1957 年英文版,
第44 页。
… Page 77…
提出这样的口号:“每个男人应有妻子,每个女人应有丈夫。”他们努力向
人们宣传结婚的好处和意义,把婚姻当做一项每个基督徒都应该具有的美德
和神圣使命。
新教的改革家继而发起了修女还俗和教士结婚运动。在刚开始的时候,
是通过秘密途径偷偷地把修女从修道院中接出来。在新教势力强大以后,新
教区就实行关闭修道院的措施,特别是关闭女修道院。马丁·路德曾亲自关
心这项运动,他曾通过一位商人把8名修女装在空麻袋中从修道院中运了出
来,并把她们介绍给各个家庭,或者当妻子,或者当女仆。当时维登堡城的
一个目击者这么记载:“1525年有一群处女正来到我们的城里,路德帮助他
①
们找家住。” 这群修女在路德的帮助下,大部分都得到了安置,只有波拉
的凯瑟琳的未婚夫,在家庭的压力下要求取消同她的婚姻。路德问凯瑟琳如
何打算,没想到凯瑟琳说她属意于路德。路德思考以后,认为既然结婚可以
使自己的父亲高兴而使教皇难堪,就欣然允诺。1525年,路德和凯瑟琳结婚,
开了教士可以结婚的先例,后来凯瑟琳和路德有了6个孩子,过上了美满的
世俗生活。
婚姻改革的发展使路德等改革家进一步提出改革婚姻制度的主张,具体
内容是:制订新的婚姻法规,废除秘密婚姻,政府的世俗法庭批准婚姻或由
经政府授权的教会法庭来审核批准婚姻登记等。新的婚姻法规定,结婚不再
属于宗教七大圣仪之一,因此,互换的婚誓只是一种人间的承诺,只在地球
上有效,不涉及到灵魂问题,更不是圣灵作用下两个灵魂的合二为一。同样,
离婚只是两个人在法律上的正式分开,在灵魂上没有任何牵涉,因此离婚以
后人们可以再婚。秘密婚姻原指男女两人在教士面前互换婚誓后所构成的正
式婚姻,它不经过婚礼,也不需要取得父母的同意和公众的承认。新教改革
家认为此种婚姻流弊很大,应予以废除,因为秘密婚姻容易引起重婚、多婚
现象 (教会法律曾规定,结婚的一方离开家庭若干年,婚姻即自动解除)。
在婚姻必须征得父母同意这一点上,路德专门撰写了“父母不应该包办压制
儿女的婚姻,儿女不应背着父母自结因缘”一文,提倡长辈与小辈之间的协
商谅解。然而新教的婚姻改革家们在付诸实践的时候比较保守,往往没有家
长同意的签字就不给办理结婚登记,这使得父母们实际上控制了儿女的婚
姻。新教徒视婚礼为大事,强调必须举行公开的婚礼,并且一定要有证婚人,
才算完成了结婚,这种做法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防犯秘密婚姻,保证婚姻的
安全系数。新教的婚礼仪式,一般仍在教堂中举行,仪式不再具有神圣意义,
但显得隆重、得体。仪式常包括朗读《圣经》中亚当和夏娃的故事。公开的
婚礼使结婚成为一件很荣耀的事情,抵制了那些鼓吹禁欲、嘲笑婚姻、强调
独身高尚的旧习俗。
新教的婚姻改革者对妇女卫生和妇产科医学予以高度重视和评价。出于
① 罗兰·巴顿:《基督教史》(RolandH ·Bainton,Christianity),美国波士顿1985 年版,第258 页。
… Page 78…
医学和伦理学方面考虑,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也禁止继父与养女、公公和
儿媳之间的通婚。改革家们大力再版和推广法兰克福城的医生罗斯林在1513
年写成的《产科学》一书,在这本书中,罗斯林列举了18种导致难产的原
因。这些原因可以分为人为造成、疾病造成和生产环境造成三大类。人为造
成的原因,主要有幼龄怀孕(12岁以下)、怀孕期干重体力活等,提醒人们
对孕妇进行保护;疾病造成的原因,有婴儿太大或太小、阴道太窄、头胎等;
在助产环境上,罗斯林要人们避免在通风处给产妇接生,不要在太热的地方
助产。该书还告诫孕妇和产妇们不要多吃干果,不要饮酒等。罗斯林还把怀
孕过程分为3个时期:1—2个月为无型期,3—6个月为婴儿形成期,最后4
个月为定型期。孕妇应根据不同时期的身体反应进行照料。妇产科医学书的
广泛传播,第一次比较科学地向人们讲述了妇产科医学原理。冲破妇产科的
①
禁区,是婚姻改革给广大妇女带来的福音,挽救了千万个妇女的生命 。
婚姻世俗化的改革破除了禁欲观念,废除了僧侣禁婚制度,荣耀了人们
的婚姻,在欧洲历史上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从此,结婚不再被认为有罪,
离婚也不再被社会歧视。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千百万妇女从被社会遗
弃、歧视或受到性侮辱的境况中解放出来,被安置在家庭这比较正常的社会
环境之中。长辈、父母们也渐渐开通了思想,不再把女儿们送入修道院。女
孩们在家中长大,直到结婚。
婚姻改革的方式各个地区不同,对各阶层人们的影响也不同。大致言
之,对教士和修女触动最大,其次是比较有社会地位的人,再次是劳动大众。
在新教掌权的地方,如马丁·路德所在的维滕贝格,婚姻改革比较顺利和彻
底;在天主教会掌权的地方,婚姻改革难以实现,仍然保留着许多女修道院。
妇女对于婚姻改革的态度也不一样,有些妇女盼望这样的改革,也有许多妇
女采取观望态度,甚至对改革持怀疑抵制态度。从总的方面来看,这是一场
男性僧侣们发起的改革,并且是一场“来自于上面的改革”。可以设想,那
些妇女们先是在大街小巷中耳闻目睹那些神父僧侣大谈结婚高论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