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固定资产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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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固定资产指南-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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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五)盘亏的固定资产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六)售后租回固定资产
    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是指卖主(即资产的所有者)将资产出售后,又将该资产从买主(即资产的新所有者)租回。售后租回按租赁的类型可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形式。本准则规定,售后租回固定资产,其会计处理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有关规定进行。
十、关于披露
固定资产是企业重要的劳动手段,代表着企业的生产能力,其核算是否正确,不仅会影响到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反映信息的质量,而且还会影响到企业利润表所反映信息的质量,进而影响到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恰当的经济决策。因此,固定资产披露不仅需要关注其所反映的企业的财务状况,还要关注其所影响的经营成果。基于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原则、重要性原则以及成本效益原则,本准则第33条规定,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信息:
    1.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这一披露要求是指,企业应披露当期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的基础,以不同形式获取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方法,所采用的折旧方法等。
    2.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率。这一披露要求是指,企业应按类别,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披露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率。
    3.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和期末各类固定资产账面总金额及累计折旧总额,以及各类扩建、处置及其他调节项目的金额。
    4.当期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及当期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5.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数额及增减变动情况。
    6.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这一披露要求是指,企业因贷款或其他原因而以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担保的类别、金额、时间等情况。
    7.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
    8.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这一披露要求是指,企业应披露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导致固定资产暂时闲置的原因,如开工不足、自然灾害或其他情况等。
    9.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0.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因使用磨损或其他原因而需退废时,企业应及时对其处置,如果其已处于处置状态而尚未转销时,企业应披露这些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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