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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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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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 示
66.财务报表应按照每种类型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揭示如下内容:
    (1)为确定帐面总额而使用的计量基础。当不止一种基础被使用财,应指示每一种基础下每类资产的帐面总额;
    (2)所使用的折旧方法;
    (3)使用年限或所使用的折旧率;
    (4)期初和周末的帐面总额和累计折旧额;
    (5)期初和期末帐面金额的比较:
    增加; 
    处置; 
    由企业合并产生的购置; 
    按第30、39、40、60段的要求进行价值重估而引起的增加或减少; 
    第56段中所叙述的帐面金额的减少; 
    第59段中所想述的转回; 
    折旧; 
    由对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进行换算所引起的兑换净差额; 
    其他变动。
    67.财务报表还应提示:
    (1)在确定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等项目的可收回金额时,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是否已贴现成现值;
    (2)有关产权方面的限制的存在和金额以及作为负债抵押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3)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有关的重建费用的会计政策;
    (4)在营建过程中,由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引起的支出金额;
    (5)为购置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而承诺的金额。
    68.折旧方法的选择和资产使用年限的估计,是判断的问题。因此,对所采用的折旧方法和所估计的使用年限或折旧率的揭示,可以给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一种有用的信息,使他们可以重新考察由管理当局所选用的各种政策,并能与其他企业进行比较。由于同样的原因,还有必要揭示在某一期间所分配的折旧额,以及在这一期末的累计折旧额。
    69.企业应揭示这些会计估计的变化的本质和影响,如果它们在当期具有重大的影响或者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预计对随后的期间具有重大的影响。这种揭示可能会来自与以下内容有关的估计的变化:
    (1)残值;
    (2)拆卸、搬运或重组费用;
    (3)使用年限;
    (4)折旧方法。
    70.当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按重估价值入帐时,应揭示以下内容:
    (1)对资产进行价值重估所采用的基础;
    (2)价值重估的有效日期。
    (3)是否有独立的评估人员参加;
    (4)用来确定重置成本的任何指数的性质;
    (5)如果资产按成本征去折旧后的金额入帐,本应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每一种类型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
    (6)价值重估盈余,应指出本期的空前情况以及将该余额分配给股东的任何限制。
    71.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还会发现下列信息也与他们的需要有关:
    (1)暂时闲置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
    (2)任何已提完折旧但仍在使用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
    (3)已退出积极使用并待处理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
    (4)当使用基准处理方法时,与帐面金额相差很大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公允价值。
    因此,一般都鼓励企业揭示这些金额。
生 效 日 期
72.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老土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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