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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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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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开法院黑幕    
      记者在湖北省浠水县调查法官王木清隐藏、贩卖证据案件的过程中,又了解到这个法院一系列令人震惊的事实。法院院长批示:“要求按被告方意见办”1998年,湖北省浠水县法院受理了当地居民肖步和同浠水三建公司之间的购房款纠纷案。原告肖步和胜诉,法院判三建公司返还肖步和的购房款。可是3年时间过去了,法院的判决居然没有执行。79岁的肖步和多方打听才知道,原来是浠水县法院一位姓汤的院长在这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上明确批示:此案不能按期执行,有关事情按被告方三建公司江经理的意见办理。法院院长“要求按被告方意见办”的批示,在当地的律师界引起不小的震动。记者在浠水县神雕律师事务所里见到了这份“批示”的复印件。    
      这上面写的是:    
      “陈琼同志(陈琼是法院法官),三建公司案件春节前不能执行,请按江经理的意    
      见办(江是案件的被告)。”    
      记:他的批示能说明什么呢?    
      律师:说明作为一个法院院长,不但不支持法官公正地执法,反而干扰执法。    
      记: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这是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的。    
      记者找到了这个案子的主审法官。    
      记:(当时)汤善艮批示按被告意见办,您接到他的批示是怎么办的呢?    
      法官:看到批示我觉得很难。按法律规定,这个批示不合法。    
      记:您在法院当法官,是不是其他的领导也有过类似的口头指示呢?    
      法官:肯定有。    
      记:多吗?    
      法官:你要注意的话就多。不注意就习以为常了。    
      浠水县法院的这位法官说,浠水县的执法环境很差,办案期间来自当地党政部门的干预也很多。记者通过浠水县委宣传部联系采访县法院的负责人,县法院方面答复,要得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意才能接受采访。    
      法院下达创收任务    
      在随后的几天里,记者拿到了一份从浠水县法院办公室复印出来的材料,经过黄冈市律师协会理事、浠水县神雕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华等人辨认,确定这是一份浠水县法院内部各部门下达创收任务,以及任务完成情况的统计表。这份统计表让记者感到惊讶,因为国家早已明令禁止各级法院定任务、搞创收。在这个法院创收表中,有各个法庭的、各人的任务多少,收费多少,有办案数量,有创收的钱数。据记者调查,1999年,湖北省黄冈市纪委曾接到群众举报,调查过浠水县法院一些法官集体乱收费事件。记者打电话向黄冈市纪委监察局副局长方光明核实情况:    
      记:99年关于浠水法院那个案子究竟是什么结论呢?    
      方:乱收费的问题。不是个人的经济问题,是集体的行为。也不光是浠水法院这样。    
      黄冈市纪委监察局副局长方光明说,1999年他们查出浠水县法院集体乱收费20多万元。这种乱收费的情况在黄冈市普遍存在,不仅仅是浠水县法院的问题。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一直想找一位浠水县法院内部的知情人谈一谈有关法院内部的更多情况。经过几天的努力,记者终于采访到浠水县法院的一位法官。    
      记:咱们这个法院每年都有创收任务吧?    
      法官:这个有目共睹,个个都知道。每年都下创收任务。也不光是浠水法院,我们这里整个法院都是这样。    
      法院三大怪事    
      在湖北省浠水县采访期间,当地的一些群众送来举报材料,举报浠水县法院某些法官和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事件。    
      经过采访调查,记者核实了群众举报的三起匪夷所思的事件。    
      事件一:法警赌博,输掉警车。    
      2001年11月20日,浠水县法院法警王小宇开车到武汉执行一起案件期间,到赌场赌博。在    
      输掉6万元公款后,又将法院    
      的警车输掉。经过湖北省公安机关协调,12月14日,这辆输掉的警车才被开回浠水县法院。    
      事件二:违纪法官当了纪检干部。    
      原浠水县法院下属团陂法庭庭长严某,在2000年到2001年9月之间,个人买了十几本收据单,盖上法庭公章,私自收取费用58万多元。事情败露以后,浠水县法院对其做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可是今年11月底,浠水县法院党组却解除了对严某停职检查的处理,并安排他到法院纪检组工作。    
      事件三:退休教师法院领工资。    
      浠水县法院一位院长的妻子董某,原在黄梅县教委工作,现已退休。近5年来,董某从浠水县法院每月领取300元的所谓工资。据浠水县法院一些工作人员说,今年12月16日,他们还在浠水县法院工资花名册上看到了董某的名字。    
      一个地方的县级法院,裁判着一个地方的公平和正义。湖北省浠水县法院曾经被评为    
      湖北省最佳人民法院和全国先进人民法院。然而就在最近几年,这个有着“优秀法院”、“最佳法院”等荣誉的县级法院竟出现这些违法违纪事件,这个极个别的事例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的司法监督机制,在个别地方并没有得到完全、有效的执行,从而使腐败有了可乘之机。在这样的环境之下,我们再来思考昨天《新闻纵横》节目中报道的法官王木清隐藏关键证据勒索当事人的行为,似乎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三章 这个法官卖证据2。一个被偶然揭露的法律“蛀虫”? 

     文/张军    
      作为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底线,法律裁定之后人们便别无退路。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应该更像一部电脑指挥的机器,凡是法律条文之外的程序,都不能影响它的运算和判断。湖北浠水县那个卖证据的法官王木清是一个个别而极端的例子。头顶的国徽和身上的制服没有包裹住他贪婪的人性,当他把手中的裁判权变成谋利的资本时,社会将为此支付巨额成本。国家一直致力于完善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的选拔和监督机制。在这一行为体系中,监督似乎只有起点而没有终点。利益思维让一些人看到了权力的商品性,个别不同权力的支配者将其作为交换条件时,监督的力量随之大打折扣,甚至失去意义。从古至今这就是个没有消失的结。    
      在拿到浠水县法院的创收任务表后,记者触摸到了枉法裁判的法官王木清所能滋生的土壤。一系列违法乱纪的事件串在一起,人们又能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基于个体或是小群体的利益,王木清这样的法官依“利”裁判的行为也不足为怪了。记者甚至能得出这样的结论:王木清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者,因他所处的小环境不仅没有震慑住反而激发了他人性中的弱点,使他在自己已经变得畸形的价值判断里蜕变成一个完完全全的蛀虫。王木清的恶行以及浠水县法院内部的法官站出来讲出内情,如果记者没有得到那份封锁得极为严密的创收任务表,等等,也许这些事情难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就王木清而言,他最终被判了刑,受到必然的惩罚,然而对于王木清事件产生的“因”的遏制和彻底肃清才是人们更加关注的焦点。     
    


第三章 这个法官卖证据3。官司的成本有多高?  

    文/童大焕    
      一个标的仅53万多元的官司,却耗时3年,把一个在县城拥有一座二层小楼、一部轿车的小康殷实之家变成了“花光了存款,卖掉了轿车,只能靠骑三轮车挣点钱维持一家人生活”的半贫困家庭。今天的中国,有几方面的因素可以使部分家庭迅速由富变穷由小康到赤贫:家里有人生病;孩子读书上学。就是没想到打官司居然也会这样,把黑发变白发,把富庶人家变成底层贫民。在目前,国人打官司通常要面临两个巨大成本:一是时间成本,二是司法腐败成本。成本如此之高,法律还能真正被公众信仰吗?    
      中国有句古话:冤死不告状,屈死不告官。想不到古老的咒语成了今天的现实,令人不知道今夕何夕,今年何年。但是对于夏新文这样躲也躲不开的找上门来的官司,除了起而应诉,还有什么办法?中国还有一句古话:人活一口气。对于找上门来的歪理邪气,我们没有忍气吞声的理。但是,一旦司法这一社会公正的最后底线被突破,我们还能到哪里寻求公平和正义?    
      一花一世界,一鸟一天堂。一滴水可以看见整个太阳。湖北省浠水县法院所暴露的问题,并非浠水法院所独有。透过这个简单的案子,可以照见当今司法的某些基本生态:一是这么一个事实简单是非清楚的案件,为什么必须耗时3年?它耗尽的不仅有当事人特别是被告夏新文的钱财,还有时间、精力、生命和从事其他事业的注意力,还有他对法律的信心。打赢一场标的仅53万元人民币的小小官司,却要以数倍的财富为代价,这样的正义还叫正义吗?它再一次生动地说明了在司法活动中被法治国家奉为圭臬的一个真理: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那么,我们该用什么样的制度法律设计,来及时、公正地保证正义的实现?    
      二是一个年届50的资深法官,为什么仅仅为了15万元人民币就可以、就敢于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为了索贿,他居然胆大到隐匿当事人的重要证据并将证据出卖给当事人!这样的情节,恐怕最好的小说家都不敢想像,而咱们的一个小小法官在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之间,轻轻松松地就做到了。他明知这是犯法,所以他一旦事败,马上就“感觉完了,人都垮了”。可是他为什么却偏向虎山行,凭的是什么?这仅仅是法官个人的素质问题吗?从浠水县法院吃完原告吃被告、下达创收任务、退休教师在法院领工资、法警赌博输警车等等怪事中,我们似乎不难找到其中的制度原因。更令人纳闷的是,当事法官王木清在浠水县某个乡镇法庭担任庭长的时候,就有过类似的问题。为什么还能安之若素地当他的法官?相似的还有违纪法官却当上了纪检干部!在比较成    
      熟的法治国家,法官是容不得有任何职业瑕纰的。职业道德一旦出了问题,哪怕只是小小的一次,那么对不起,只有请你彻底离开法官这个职业。而我们的法官是不是太好当了?准入门槛很低很低,被淘汰的可能又很小很小。还记得引起媒体和歌迷影迷广泛关注的谢霆锋“顶包案”吗?其中有一个细节就非常值得注意,就是对3个当事人的判决相差悬殊:对于谢霆锋,裁判官表示,他涉及的交通意外原本很轻微,如果好好处理,不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考虑到他还很年轻,也同意他在此案中的角色被动,加上事实上已被羁押了两个星期,所以判他240小时的社会服务。对于主动向调查警员提出“顶包”要求的司机成国定,法院则以妨碍司法公正罪论处,原本判刑起点为8个月,但考虑到被告认罪,又无底案,决定减刑4个月。对于此案中惟一一位公职人员——警员刘志伟,裁判官指出他身为公职人员,在没有个人利益下,接纳他人在案中顶罪,做法愚昧,同样以妨碍司法公正罪论处,本应判刑8个月,但考虑到他有家庭负担,因此将刑期减至半年。也就是说,同样的案情,犯案轻重相同,但对公职人员的判刑最重!在我们这里,要论同等性质的“妨碍司法公正罪”,往往总是公职人员处理最轻,别说判刑,就是公职也往往保留得好好的,能够给个行政处分就已经阿弥陀佛了!更何况,我们的很多公职人员在妨碍司法公正时是明显的有个人私利可图的,而且在妨碍司法公正的犯罪活动中往往都是处在主动和最终决定的位置上的!看了谢霆锋案,我曾经想大声地呐喊一声:我们到底有没有“妨碍司法公正罪”?如果有,为什么不祭出来管一管司法腐败(在本案中,王木清是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立案的)?虽然刘志伟在谢霆锋案中既非主动,也未得利,但对他的判刑最重,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基本的制度设计和制度理念:制度主要是来防范公职人员和国家、政府机构的。因为,个人的犯规,甚至是如集团犯罪这样的犯规,都是完全可以控制的;而如果政府机构和公职人员可以随意犯规(蔑视法律和政治宣言所阐明的“明规则”而热衷于为自己谋私利的“潜规则”)而不受惩罚的话,社会的失序、失范、失德、失信乃至失控就在所难免。这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罪恶远远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社会的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和公职人员的犯规)却污染了水源。     
    


 第四章 卧底传销50天1。卧底传销50天(一) 

     文/徐冰    
      颐源居6号楼    
      2001年12月4日上午9点,北京市海淀区颐源居小区6号楼2404房间,一个三室一厅的大房间。里面人声喧闹,十几个人坐在凳子上听课,男女老少都有,其中不乏带着眼镜看起来文质彬彬的知识分子模样的人。一个看上去精明干练、自称王总的中年男子正在侃侃而谈:“一说虚拟经济,很多人真发虚,好家伙,花完钱最后什么都看不着了。”    
      这是在讲经济学吗?不是。这是一个号称是世界网互惠基金的非法传销黑窝点。2001年12月初,一位北京听众给《新闻纵横》编辑部打来电话,举报北京有一个号称是世界网互惠基金的传销黑窝点。记者决定,对传销窝点进行暗访。在这位听众的帮助下,记者成功地打入了这个传销窝点。    
      刚开始听王总讲课,感觉就是玄而又玄。一会儿是虚拟经济,一会儿是电子商务。这个所谓的世界网互惠基金到底卖什么东西?“我们首先要从观念上进行一个调整,认识虚拟经济,这样我们再讲这个互惠基金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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