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下台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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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下台内幕- 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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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行”,李登辉充当“总指挥”。8月5日,面对因陈水扁提出“一边一国”引发台湾股市大跌200多点与股民愤怒抗议,李登辉马上跳出来为陈水扁辩解称,“一边一国只是事实陈述”,“股票大跌只是由于全球产能过剩所造成的,问题并不在阿扁说了‘一边一国’”。8月11日,李登辉借台联党党庆大会与陈水扁同台的机会公开对陈表达支持之意。李登辉当着陈水扁的面称,他完全支持陈水扁所说的“一边一国”。李登辉对国民党下台露出笑容8月11日,尊李登辉为“精神领袖”的台联党修正了该党党纲,正式将推动“公民投票立法”及为了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泛称的中国名称,将推动“台湾正名”,主张以“台湾”为名作为“国家定位”列入党纲。台联党成为名副其实的“台独”党,要充当“台独”的排头方阵。    
    台联党成立是国民党的又一次分裂。如果说在李登辉的打压下,新党、郝(柏村)林(洋港)陈(履安)、亲民党出走是国民党的损失,那么亲李势力离开国民党组成台联党,对国民党来说却是好事。因为这次出走的是动摇分子,是深受李登辉影响的“政治蛀虫”,对纯洁国民党、推动国民党的党务改造是有益的。然而,国民党在李登辉出任党主席后一次次地分裂,以致失去执政权,对国民党的发展造成重大伤害,让国民党陷入深重的危机之中。


第八部分:权力腐败阳光下的金权交易场(1)

    国民党统治下的台湾,尤其是李登辉上台后,台湾政治腐败日趋严重,权势阶层不仅进行各种幕后的金钱利益交换,甚至以手中的权力公然牟取私利,台湾官场种种腐败丑行在这里表现得淋漓尽致。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国民党曾因腐败而失去大陆,也因腐败失去了在台湾长达50余年的执政权。    
    台湾社会金权交易盛行,可以说无处不在,无处不有,但作为台湾最高民意机构的“立法院”,掌握着预算审查与各项法案的否决大权,却变成金权交易场,就格外受外界关注。    
    台湾“立法院”缺乏一套规范政商往来的游戏规则,“立法委员”在利益的驱使下,便各显神通,大肆进行金权交易,牟取私利。于是,这些活跃于“国会”舞台的“立委”(“立法委员”也简称“立委”)被称为“利委”。    
    “立法院”金权交易的方式多种多样。台湾知名记者王铭义曾依据“立法委员”建立政商关系的活动特性、互动方式、交易手法等,将“立法院”金权交易分为“承包工程型”、“掮客买办型”、“利益护航型”、“共存共荣型”、“人头租用型”、“五鬼搬运型”、“声东击西型”及“暗度陈仓型”等八大类。其实,金权交易方式远不至此,这里仅介绍十大交易方式,以窥其貌。    
    “承包工程型”。这是“立法院”内最传统、也是最典型的政商利益输送模式。小至“立法院”的办公用具,大至军事或民用重大工程,可以说都是“立法委员”争取承包的对象,其承包金额从数十万、数百万,到数亿元不等。不过,“立法委员”承包这些公共工程业务,大都不以自己的名义承包,而是以亲朋好友的公司,甚至空头公司承包,间接从中获利。或者承包之后,再转包给其他小承包商,自己抽取15%—20%左右的佣金收益。可以说许多“立法委员”或多或少都曾涉及承包官方工程业务,只是其承包方式、性质或介入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掮客买办型”。这类政商勾结模式,是指运用“立法委员”名义,或明或暗地充当商人的代理人,或居间媒介政府采购案件,以便从中牟利。其中以代理军方军火或大宗物资采购案的利益最大,动辄数亿、数十亿,利润相当高。熟悉台湾情况的外国军火商或贸易商多寻求“立法委员”担任在台联络人或顾问。这些“立法委员”在利益的驱使下,经常穿梭于财经部门与军事单位,扮演说客或掮客。媒介这类采购案件,不仅是为自己开辟财源的重要渠道,也是建筑与公共工程是台湾官商牟利最为严重的领域回馈“幕后金主”(“立法委员”选举时的幕后金钱支持者)的重要手段。    
    “利益护航型”。“立法院”内利益护航型金权交易极为严重,几乎每一项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法案,背后都会有利益团体在暗中向“立法委员”游说,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法案条款。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泰集团的蔡辰洲进入“立法院”后,以家族掌控的台北第十信用合作社邀请刘松藩、王金平与饶颖奇等人到海外旅游,为“立法院”审查“合作社法”与“银行法”铺路,曾引起轰动。同时,以蔡辰洲为首的“立法院”“十三兄弟会”,曾以2000万元收买“立法委员”,为信托公司利益“护盘”(争取信托公司可经营银行的不定期存款业务)。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利益护航”情况更为恶化。由于来自工商界的“立法委员”不断增加,甚至各大家族企业或大财团纷纷推出自己的代理人进入“立法院”,这些具有工商背景的“立法委员”,在“立法院”肆无忌惮地以特权手段介入利益分配,或独揽各项特许经营的业务。如与汽车行业关系密切的“立法委员”,会直接介入汽车进口税的调整,以维持保护税率标准,保障该行业的资方利益;经营钢铁厂的“立法委员”,会联合相关利益的“立法委员”,联手控制公营“中钢公司”的营运计划,间接参与“中钢公司”下游投资企业的“共同经营”;经营证券业的“立法委员”经常反对与阻挠征收证券交易税,或尽可能降低税率,明目张胆联手对证券交易税税率政策提出自己的一套主张与办法;经营银行的“立法委员”则在新设银行的开放标准、设立程序及相关管理措施等方面抢先取得商机。    
    “共存共荣型”。这类金权关系是指“立法委员”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政府决策的权力,强迫改变现有经济利益的分配规则,或调整官方的财经政策及相关措施,而达到某些特定行业或企业联合垄断经济利益的金权互动模式,即通过预算审查权与行政官员进行利益交换,实现“共存共荣”。在“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审查相关财经法案,或“立法委员”与财经官员不定期召开的沟通会议上,“立法委员”游说施压,迫使行政官员接受利益交换条件。政府部门官员为换取“立法院”对法案、预算案或新政策的支持,常常向这些“立法委员”的不正当利益要求妥协,甚至有意施以小惠。关键在于,行政部门在预算受制于“立法委员”审查的情况下,只得被迫接受“共存共荣”的“政治勒索”,以保证自己的官位。    
    “人头租用型”。台湾许多不正当经营的企业,经常会聘请“立法委员”担任其名誉负责人或挂名董事长,以掩盖其非法或不正当经营,这些被当做人头的“立法委员”从中得到巨大利益。通常办法是“立法委员”担任地下投资公司、非法企业或民营企业的名誉董事长、董事或监事,负责向政府部门打通关节,或骗取投资人的信任,以获得“立法委员”薪水之外的另一份高额报酬。


第八部分:权力腐败阳光下的金权交易场(2)

    “五鬼搬运型”。这是一种比较安全、可靠、投资报酬率极高的金权交易术。“立法委员”通过利用亲属、朋友名义下的公司,直接与各公营事业投资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合作经营。然后,“立法委员”以其职权及广泛的政商关系,向军方或公营机构低价购入大片土地,再通过合理的法定程序变更地目,其公司资产瞬间暴涨,获得巨额利益。“立法委员”有时通过虚设行号或利用他人名下的机构,向政府有关部门承揽“委办事项”或“委托性质的研究计划”等业务,再转包给真正有能力与条件的机构执行。在层层转手之间,“立法委员”也可大赚一笔。    
    “声东击西型”。一些“立法委员”通过声东击西的暗示办法,让行政部门为其让利,从中得到好处。如部分“立法委员”经常借由审查各行政机关预算之便,刻意严格要求审查某一单位或事项的预算,以提醒或暗示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私下协商。各相关单位心知肚明,予以配合,给这些“立法委员”提供适当利益,以求预算审查顺利过关。    
    “暗度陈仓型”。在社会各界压力下,台湾当局对政商关系的发展逐渐重视,并企图建立法规加以规范。于是,“立法委员”就通过新的政商利益输送管道逃避法律制裁,即许多“立法委员”成立各种类型的“基金会”,将其作为汇聚政治资金的“聚宝盆”,暗度陈仓,再转化为“立法委员”个人经费支出的管道。依现有法令,只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对“立法委员”的政治资金捐献来源及相关开销管道有明文规定。但这个法规不过是形同虚设,对候选人没有任何约束力。“立法委员”除在选举期间拼命筹募竞选经费外,平时即以成立的“基金会”作为经常性的筹集政治资金的管道。由于基金会可享有各种优惠或免税待遇,政治人物得以借基金会的名义,广泛吸收工商界的政治资金,从而建立起新的政商关系。    
    “特权贷款与投资型”。即不少有实力、有背景的“立法委员”利用权力与影响力向金融机构施压,以获得贷款。尽管公营金融机构相继民营化,但“立法委员”介入手法也不断翻新,对金融机构的幕后操控未曾松手,成为台湾金融机构坏账问题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2000年初,台湾“立法院”再度爆发“立法委员”向金融部门施压图利的事件。台湾媒体报道,包括国民党籍“立法委员”罗明才、何智辉、林明义与无党籍“立法委员”谢章捷等“立法院”财政委员会“立法委员”利用职权,向多家金融机构施压,要求这些金融机构投资这些“立法委员”或其家人友人所设的创投公司,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利益关说型”。这是“立法院”一种较为流行的金钱交易术。不少“立法委员”在利益的驱使下充当说客,大肆进行关说,关说的范围甚广,如人事推荐、司法关说、海关交涉、税捐减免等等。曾经有一位“立法委员”为某学校的土地纠纷案进行关说,其要价高达1亿元,结果因利益未能摆平,被人告发。前“立法委员”萧瑞征曾在“立法院”组织“互助会”,以轮流做东方式,定期宴请各部会首长,对其进行利益关说,建立政商关系。    
    其实上述“立法委员”以权谋私方式只是冰山一角。1989年2月号台湾《时代杂志》以“国会议员的金钱游戏”为题,揭露台湾“立法委员”的50种“捞钱术”。台湾《工商时报》发表社论指出,“国会议员滥用职权,胡作非为,每年从国库攫取的利益,数以千亿台币计算。这种令人发指的恶行如果不设法加以遏止,不仅台湾经济发展的根基受损,好不容易建立的民主制度恐将难以持久”。    
    由于历史的原因,台湾“立法院”长期未进行改选,绝大多数“立法委员”是国民党籍,即使开放改选后,仍以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占多数,进行金权交易的“立法委员”也自然以国民党籍“立法委员”为主,因此这一金权交易的政治腐败账自然由执政的国民党来承担,政治腐败账也因此成为人民特别是后来反对党攻击国民党政治腐败的主要目标。


第八部分:权力腐败民意代表变“强盗”

    不仅“立法院”内进行各种各样的金权交易,地方民意机构也是如此。其中,台湾县市议会民意代表瓜分、蚕食地方各种预算最为普遍与典型,成为一种变相的公开集体贪污。在台湾各县市地方有一项不成文的规则,即县市政府每年分配给议员每人不等的所谓“小型工程建设经费”(也称基层建设经费),美其名说用于地方建设,其实是这些民意代表攫取公共利益的一种变相手法。有媒体称地方政府的“基层建设经费”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台湾“解严”以来“地方势力黑金化的新发明”。    
    在许多县市小型工程建设经费问题上,普遍存在黑道、派系、民意代表的不法勾结事情。20世纪90年代末,台湾警政署在一份《台湾黑道帮派介入工程围标研究报告》中揭示,许多县市政府每年固定分配给该县市议员一定的地方建设经费,但有些县市的这笔建设经费则由地方派系所掌握与垄断,其中具有黑道背景的民意代表不但蚕食地方预算,同时也从掌握的地方建设分配款中抽取回扣。    
    民意代表从工程建设经费中牟取回扣手法花样繁多。一般是民意代表在获得分配款项后,找来有意承包工程的承包商,再由其提出工程项目,进行编列预算,再呈报县市政府批准与发包。在议价发包后,承包商便必须拿出一定回扣给民意代表。由于各县市的经济实力的差别,各县市建设经费分配款的额度与民意代表回扣情况也有所不同。这里就几个较为典型的县市地方建设配合分赃款情况予以揭示。    
    台北县议员有56位议员,每位议员每年度约有1000万元地方建设配合款。其中600万元源自县政府年度预算及追加预算,另外400万元来自县政府统筹分配款。如果每位议员拿20%的回扣,1000万元的地方建设配合款就可有200万元的回扣收入。基隆市政府编列的2000年度市议员基层建设配合款为每位议员900万元。一般由议员针对选区的基层建设向市府提出工程建设案,然后再自行找承包商向市政府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议价。其中,议员可以拿到两成左右的回扣。宜兰县2000年度编列给议员的基层建设费为每位议员300万元,但滥用情况严重,一些议员不仅在分配款中拿回扣,甚至将此款用以购买服装或用于其他个人消费。花莲县2000年度编列小型建设工程款为每人450万元,议员可以从中拿到三成回扣。桃园县政府近年编列的每近300名地方官员滥购百万名车位议员地方建设经费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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