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就是三犍度了。这是新起的名称;从佛教圣典史去看,在西元前二世纪,『发智论』立八犍度。『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约西元一世纪作,立一四犍度。『识身足论』立六蕴(就是六犍度)。这是西元前二世纪以来的风尚。『铜 部』与『法藏部』(铜 部以本上座部、分别说部自居,不合史实)的成立,也在那个时代──西元二世纪。因部派独立,而对僧制的类集,重为整编,称为犍度。『四分律』还知道「五百结集」与「七百结集」,不符 'P349' 合犍度的意义;但『铜 律』已进而彻底应用这一名称了。
四、「相应」sam!yukta∶是经律结集中的重要术语。南传有「相应部」;义净译为「相应阿笈摩」(7)。初期的结集,片段、杂碎,但不只是资料的堆集,而是将众多资料,以问题为中心,而类集有关的一切。经如「蕴相应」、「处相应」等;律如「布萨相应」、「羯磨相应」等(不过初期的类集,仍不免予人以杂乱的感觉)。「摩得勒伽」的第二分──「布萨法」、「安居法」等,早就称为「相应聚」了。『铜 律』的「七百犍度」,称「布萨犍度」为「布萨相应」(8);这是古代用语的遗留。『律二十二明了论』,也曾说到∶「如布萨相应学处中说」(9);「於制布萨相应灭(应是「戒」字的讹写)中广说应知」(10);「於制羯磨相应戒中」(11)。约义类相从说,是「相应」;约类集为一聚说,是「犍度」。「相应」的古称,渐为犍度所代而逐渐淡忘了。
注【43…00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四二)。
注【43…002】『铜 律』「小品」(南传四·四五八)。
注【43…003】『十诵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四下)。
注【43…004】『十诵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四上)。
注【43…005】『十诵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七九中、三八一中、三八二上、三八三中)。又卷五三(大正二三·五九一上 'P350' )。
注【43…006】『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大正二三·五八二中)。
注【43…007】『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九(大正二四·四0七中)。
注【43…008】『铜 律』「小品」(南传四·四五八)。
注【43…009】『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八中)。
注【43…010】『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九下)。
注【43…011】『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七0上)。
第四节 受戒犍度──古形与後起的考察
第一项 事缘部分──佛传
依「摩得勒伽」ma^tr!ka^而开展为「犍度」khandhaka,在组织方面,『十诵律』与『根有律』,是比较古的。然组织形式与内容,不一定是一致的,所以更应从内容方面去举例说明。在犍度部中,论究新与古的问题,至少要从主体部分,相关部分,事缘部分,还有附属部分(譬喻、因缘)去考察,才不致陷於「以偏概全」的谬误。 'P351'
『律藏之研究』,举「大犍度」的「受具」及「佛传」为例,进行论究,以明犍度部分的新古。以「受戒犍度」来说,认为『铜 律』的「大犍度」是古形的。其次,是『五分律』的「受戒法」,『四分律』的「受戒犍度」。『僧只律』省略了佛传,是新的。而『十诵律』的「受具足法」,『根有律』的「出家事」,是最後完成的(1)。这一新古的论定,主要是以佛传为中心而予以论定的。『铜 律』、『五分律』、『四分律』──同属於分别说部系Vibhajyavadin ,在「受戒犍度」部分,成立「十众受具」以前,都有次第连贯的佛传。『僧只律』「杂诵跋渠法」,论四种受具足时说∶「自具足者,世尊在菩提树下,最後心廓然大悟,自觉妙证(善具足),如 经中广说,是名自具足」(2)。『律藏之研究』以为∶「如 经中广说」,指大众部Maha^sa^m!ghika的佛传──『大事』。『僧只律』本来是有佛传的,而现存的『僧只律』,佛传是被省略了,这是再整理的律(3)。『十诵律』等没有佛传,当然是後起的了。
以佛传为中心而论「受戒犍度」的新古,非从『僧只律』「杂诵跋渠法」的认识去著手不可!「杂诵跋渠法」,於「受具、不名受(具)、支满(可以受)、不清净(不得受)」的解说部分,可说与上座部Sthavira系的「受戒犍度」相当,但还不能说是受戒犍度。『僧只律』标举众多项目,而一一加以解说,始终保持「摩得勒伽」的体裁。这是依「摩得勒伽」,渐为重要问题的类集,而移向分离独立的「犍度」阶段。「摩得勒伽」三分中,第一分是不称为「法」 'P352' 的。「杂诵跋渠法」,综合简化为二分,而仍保留称法、不称法的差别。受具足等,属於第一分,是不称为法的。这不是僧伽的法制,而是有关僧伽法制的,名称与内容的确定(或论诤的决定)。所以摩得勒伽,被解说为「决了定义」(4)。「杂诵跋渠法」,对於这部分的解说,分为二段 ∶一、「四种受具足」。二、「名受具足」与「不名受具足」,专论「十众受具」,可以不可以,合格不合格的问题(这在『毗尼摩得勒伽』中,是「应与受具足」、「不应与受具足」;「可得受具足」、「不可得受具足」)。先明「四种受具足」∶「自具足、善来具足、十众具足、五众具足」(5),这是「受具足」的解说。大众部的持律者,对传说中──事实上曾经存在的不同方式的受具,作综合的说明,「受具足」是什麽。佛成道,就自然的得具足,名「自具足」。佛度五比丘等,「唤善来比丘」而得度出家,名「善来具足」。「十众和合,一白三羯磨,无遮法」,为僧团的正规的受具足法,名「十众具足」。在这里,『僧只律』叙述了十众受具足的仪轨。因亿耳S/ron!a…kot!ikarn!a的请求,为边地方便准予「五众具足」。不同方式的受具足,『僧只律』分为四种。『毗尼母经』别明比丘五种受具,比丘尼五种受具,实为七种(6)。『十诵律』与『毗尼摩得勒伽』,明十种受具足(7)。对传说中的不同受具,及传说中的特殊事例,一一罗列起来,才成为更多种的「受具足」。在这点上,『僧只律』的四种受具足,可能是不完备的,但确是初期的传说。现存不同传本的「摩得勒伽」,都是先明「受具足」──种种不同的受 'P353' 具足。然後明「应与受具足」等,约十众受具,而论合法不合法,合格不合格。「摩得勒伽」的体例是这样的,『僧只律』也没有例外,这是上座部系,「受戒犍度」的前身。
说到受具足,实以「十众受具」为主。从佛教的制度来看∶在家弟子,受五戒,名优婆塞 upa^saka、优婆夷upa^sika^,译义为「近事」(男、女),是亲近承事的意思。每月六斋日,在家弟子到寺院里来,受一日一夜的八支净戒,名优波婆沙upava^sa,译义为「近住」,是近阿罗汉而住的意思(8)。出家受具足,名优波三钵陀upasam!pada^,译义为「近圆」。古译「具足」,也就是圆满的意思。从受具足的制度来说,是成为僧伽成员的仪式。一方面──受者是请求、誓愿;一方面,得僧伽(十众)同意,准予入僧,从此与大众「同羯磨而住」。从内容来说,这是「舍家非家」,投身於和乐清净的僧伽,而倾向邻近於涅盘解脱的生活;「近圆」,就是近於涅盘(圆寂)的意思。「受具足」一词的成立,与出家修行,而向於清净解脱的生活,是不能分离的。
『僧只律』的四种受具,是「摩得勒伽」,与『毗尼摩得勒伽』、『毗尼母经』一样,是罗列不同方式的出家受具,而说明「受具足」是什麽。说明不同的受具足,当然与佛的教化事迹有关,但是各别的,举事实来说明,而没有次第的编述佛传的任何意图。但由此而发展成的,上座部系,特别是分别说部系的受戒犍度,就与此不同。『铜 律』的「大犍度」,从佛的初成正觉 'P354' 说起。次第的叙述佛的传记,教化弟子出家──「善来受具」、「三归受具」,然後说到「十众受具」。『五分律』与『四分律』,从释迦族S/a^kya说起,诞生,出家,更与现存的佛传相近。分别说部系的受戒犍度,重在「十众受具」。从佛的成佛、说法、「善来受具」、「三归受具」的叙述,等於成立「十众受具」的渊源一样。说到「十众受具」为止;连边地的「五众受具」,也没有说到,更不用说「受教诫具足」与「问答具足」了。分别说部系的受戒犍度,以「十众受具」的法制为主体(「受戒法」);编集者有意的编述佛的史传,以说明受具的不同阶段。『僧只律』的四种受具,虽与佛的教化事迹有关,近於分别说部佛传中的部分事实,但是说明「受具足」的不同事实,并无次第的佛传意义。说『僧只律』为本有佛传而只是省略了,那是想像如此而已!
「杂诵跋渠法」的「四种受具」说,『律藏之研究』,没有理解为「摩得勒伽」的性质,因而比附於『铜 律』的「大犍度」,而想像为本来是有佛传的。并引了两项论据∶一、如『僧只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说∶
「自具足者,世尊在菩提树下,最後心廓然大悟,自觉妙证(善具足),加 经中广说,是名自具足」。
宋、元、明──三本,没有「善具足」三字。『律藏之研究』以为∶「如 经中广说」,是 'P355' 引证大众部的佛传──『大事』;『大事』是说到四种具足的(9)。然这一解说,不能给以有力的证明。因为,『僧只律』只是以佛在菩提树下,初成正觉的事实,来解说「自(然)具足」。而菩提树下初成正觉,见於经文的,并不在少数,如『增壹阿含经』(大众部所传)卷一四(大正二 ·六一八上)说∶
「佛在摩竭国,道场树下,初始得佛」。
此下,从佛的慨念阿罗勒迦蓝A^ra^d!a…ka^la^ma等二人的已死,去波罗奈Va^ra^n!asi^ 化五比丘;然後到优留毗村Uruvilva^化迦叶Uruvilva^…Ka^s/yapa及其弟兄;回迦毗罗国Kapilavastu化父王。这也是结合佛的许多故事,具有佛传的意义。佛在菩提树下,初成佛道,『杂阿含经』与『相应部』等,也都有说到。大众部的持律者,引经说的初成正觉,以成立「自具足」,是不能证明为引证『大事』的。而且,「四种受具足」,是大众部的持律者,对於「受具足」的解说,根源是律部而不是佛传。『大事』立四具足,只能解说为『大事』依律部而编集,决不能解说为律部引证『大事』。其实,即使『僧只律』引用古本『大事』,以说明「自具足」,也只是引用佛传为证,而并非『僧只律』在说明四具足时,是有佛传的;是本来有佛传,而被重整理者所省略的。对『僧只律』本有佛传的推论,这一项文证,是没有证成力量的。 'P356'
二、现存梵本的『大事』,首明「中国(佛教的中国,圣大众部中,说出世部所诵律藏之大事」(10)。『大事』全称为『大事譬喻』Maha^vastu,为大众部的一派,说出世部Lokottarava^din的佛传。明四种受具,确与『僧只律』相合。『大事』 与律藏有关,是没有问题的。然『律藏之研究』,认为『大事』是出於律藏的。部分的佛传,与『铜 律』「大犍度」中的佛传相近,所以『大事』是以这一部分为本,独立而扩大组织,成为现在形的『大事』。结论是∶『大事』佛传的一部分,出於律藏,当然是『僧只律』;『僧只律』本来是有佛传的(11)。然从犍度部的成立过程来说,现存的『僧只律』「杂诵跋渠法」,有关「受具足」的解说,还是依标作释的「摩得勒伽」,还没有演进到成为独立的,完整而有体系的「受戒犍度」阶段。所以推论原形的『僧只律』,有「大犍度」那样的佛传,是无法置信的。「杂诵跋渠法」「四具足」的解说,与佛的事迹相结合,如『僧只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上──四一六上)说∶
「世尊在菩提树下,最後心廓然大悟,自觉妙证」。 「如来唤善来比丘,度人出家。┅┅如来所度阿若 陈如等五人,善来出家,善受具足。 ┅┅次度满慈子等三十人。次度波罗奈城善胜子。次度优楼频螺迦叶五百人。次度那提迦叶三百人。次度伽耶迦叶二百人。次度优波斯那等二百五十人。次度汝(舍利弗)大目连各二百五十人。次度摩诃迦叶、阐陀、迦留陀夷、优波离。次度释种子五百人。次度跋渠 'P357' 摩帝五百人。次度群贼五百人。次度长者子善来」。 「从今日制受具足法,十众和合,一白三羯磨,无遮法,是名善受具足」(佛在王舍城竹园制)。 「舍卫城中,有居士名阿那 ,素与(王舍城居士)郁虔,特相亲友,来(王舍)到其 家。┅┅佛为说法┅┅欲还舍卫城起立精舍。┅┅遣富楼那入海采宝┅┅既出家已,┅┅ 到输那国┅┅此中应广说亿耳因缘」。
这些事迹,不是次第连贯的,叙述详细的佛传。但如将这些片段的事迹,连贯而编述出来,不就是佛传吗?这些片段的事迹,不就是佛传的来源吗?『大事』是佛传,『大事』之所以属於律藏,是这样的根据於『僧只律』,而并非根据什麽『僧只律』的佛传。现在形的『僧只律』,还没有进展到佛传的阶段,更不用推想原形的『僧只律』了!
说到佛传,我想另行论究,这里只能简要的说到,与此有关的部分。佛传──佛陀一生的传记,以文字集录为大部,传诵或书写而流传下来,是并不太早的。在没有大部以前,先有片段的记录;片段记录以前,是作为事迹,而传说於僧伽或信众之间。但无论为传说,为记录的传诵,由於年代久,区域广,彼此间是有多少出入的。在部派未分以前,早就有多少异说;经过传说的事实,就是这样。 'P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