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杀阿罗汉 12杀阿罗汉 18杀阿罗汉 14杀阿罗汉 15杀阿罗汉
17污比丘尼 15破尼梵行 12污比丘尼 8污比丘尼 8污比丘尼
13破和合僧 14破僧 19破僧 18破僧 16破僧
19出佛身血 13出佛身血 20出佛身血 17出佛身血 17出佛身血
20二根 19二根
※ ※ ※ ※ ※
22曾犯边罪 19曾犯边罪 18犯边罪
(曾犯粗罪) (曾犯粗罪) (曾犯粗罪) 20曾犯粗罪 19曾犯粗罪
23截手┅。聋哑 23截手┅。口吃28截手等 21污染僧人 20不完具者
24未受沙弥戒 30未受沙弥戒
21不请和尚等 25不请和尚
26未乞具足 23不乞戒
27裸形 26裸形
22不具衣钵 28不具衣钵 (11无衣钵)
'P377'
21不称自名
22不称和尚名
24衣服不如法
25眠醉狂
27嗔恚·强与
29人不现前
有关(出家与)受具者的种种规定,在上列三类中的第一类,是实际的首先引起问题的一类。如「外道」来出家,可以受具,但要「四月别住」,经过短期的考验,观察他是否厌弃外道,而对佛法有真诚的信乐。「秃头冶工」,各律都有类似的事缘。一位不堪苦役的少年,逃来寺院中,有比丘悄悄的为他剃度了。他的父母来查问,都说不知道。後来被父母发见了,因而指责比丘们为欺骗。因此规定∶凡是来求度出家的,要「求僧许可」,公开的让僧伽知道。如「父母不许」,是不得出家。这三类,都不是限定不得受具的。此外,如「重病」、「王臣」、「奴仆」、「盗贼」、「不满二十」,都是极一般的,首先引起问题的事项。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根有律』,没有「王臣」与「盗贼」二事,与分别说部系律不同,这是值得研究的。『铜 律』有「笞刑、烙刑者」,身上留有受刑的痕迹。在下第三类,『铜 律』有「三十二种人不得出 'P378' 家」,笞刑屿烙刑者,就是其中的二类。『四分律』在「外道」下,有「坏内外道」,其他律部,都属於第二类。这一类,相同的共七事。第二类,多少进入了理论阶段。「黄门」,是性生理的病态者。「贼住」,是私自出家,而混入佛教中的。「越济」,是出入於佛法及外道,而根本失去宗教信仰的。「污比丘尼」,是对清净僧伽的严重恶行。这四者,是佛教界偶而有之的问题。佛制僧伽,为人类而立制;「非人」、「畜生」,论理是不得受具,成为僧伽成员的。「杀母」、「杀父」、「杀阿罗汉」、「破僧」、「出佛身血」,称为「五逆」,可说罪大恶极。「杀母」、「杀父」、「杀阿罗汉」,已是极其少有的。而「破僧」与「出佛身血」,除了提婆达多 Devadatta,是不可能有第二人的。所以,这都是论理所不得受具的。上面已有「黄门」,而『铜 律』与『五分律』,又别立「二根」,可见这些部派,对病态性生理的重视。这一类,在佛法的修学上,是不能得戒,不生善法的。在僧伽的组织中,是不准受具足的。加被蒙混进来,一旦发现,就要「灭摈」,逐出僧团。这一类,共同的有九事。第三类,说一切有部律仅有三事∶曾经出家而「犯边罪」──四根本罪,这是不得受具的。曾经犯了粗罪──「不见罪」、「不悔罪」、「恶见不舍」,为僧伽所「举」而不愿接受处分,退道还俗,而现在又想出家受具的(这一种人,分别说部──三律,都编在受具作法以後)。「污染僧人」,是残废、畸形、太老,行动不能自主,也就是『铜 律』「三十二人」之类。分别说部系律,涉及受具时作法的是 'P379' 否完备,是否合法,如「未受沙弥戒」、「不请和尚」、「不乞戒」、「衣钵不具」等。『四分律』有在「空中」、「隐处」、「眼见耳不闻处」、「界外」,都只是受戒者与「十众」不现前的具体说明。这部分,「摩得勒伽」的『毗尼母经』,也有概略的说到(16)。说一切有部律,没有这部分,而其实另外编集在「优波离问」(17)。
『僧只律』的「杂诵跋渠法」,对「受具足」、「不名受具足」的解说,先对辨种种的不成立或成立受具足(18),与上第三类所说相合。次列举种种的「不名受具足」∶l「坏比丘尼净行」;2「贼盗住」;3「越济人」;4「五逆」(杀母┅┅杀阿罗汉);5(六种)「不男」;6 「太少·太老┅┅曲脊」(侏儒);7 「王臣」;8「负债人」;9「病」(种种);10「外道」(四月别住);11「儿」(父母不听);12「奴」;13「身不具」(眼瞎·跛脚等);14「陋形」(19)。这一四种的前六种,与上列的第二类相近。後八种,与上第一类相近。(6)「太小┅。 ┅曲脊」,(13)「身不具」,(14)「陋形」,在上座部系中,是合为一类的(『铜 律』也曾前後二次说到)。如将这三类合一,开「五逆」为五种,那就共为一六种,都是上座部系律所有的。『僧只律』没有「畜生」与「非人」,更为实际。没有「盗贼」,又没有别立「二根」,与说一切有部律相合。列举的种种,重於受具者的规定,近於说一切有部律。而「身不具」(『根有律』用此名)等,分为三类,显为古型的,还不曾整理的情况。 'P380' 第三部分,(临坛)受具作法,也就是受戒仪范。『根有律出家事』,没有这受具仪范部分。依『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20),及『根本说一切有部出家授近圆羯磨仪范』,可见受具仪范,根本说一切有部,是适应实际需要,而另成部帙的。受具作法的叙述,各部律有详有略;在实际作法时,各部派应都有圆满的仪范。在这受具作法中,试举两点来观察诸律的同异。
Ⅰ在受具时,有问遮难一项,这是资格的审查。一一查问,以确定是否合於受戒者的资格。审查资格,分为二次∶一、由屏教师在「眼见耳不闻处」,切实查问。二、如「清净无遮法」,才引入僧(「十众」)中,再在大众前,作正式的查问。所问的不得受具的事,『四分律』有「十三难事」(21);『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分为「十三难」与「十遮」(22)。『十诵律』泛称「遮道法」(23);『僧只律』作「遮法」(24);『五分律』作「难事」(25);『铜 律』作「障法」(26)。成为受具者的遮障,也就是不合受具的查问事项,究竟有多少呢?『四分律』虽然说∶「白四羯磨当作如是问」(27),指「十三难」说;而在屏处问、大众中问,却没有问到「十三难」。所问的,是被称为「十遮」的,与上座部系的各部律,都大致相同,对列诸本(28)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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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 律] [四分律] [五分律] [十诵律]
l重病 10重病 1重病 11重病
2人 6人
'P381'
3男 9丈夫 5丈夫 l丈夫
4自在 7奴 4奴 3奴4客作5买得6破得
5负债 6负债 2负债 10负债
6王臣 8官人 3官人 7官人8犯官事9 阴谋王家
7父母许 5父母听 13父母听 12父母听
8年满二十 3年满二十 7年满二十 2年满二十
9衣钵具 4衣钵具 8衣钵具 14衣钵具
9受和尚
10自名 l自名 10自字 15名字
11和尚名 2和尚名 11和尚字 16和尚名
12曾出家持戒 17先作比丘清净持戒如法还戒
14欲受戒
临坛受具时所问的「遮法」,大体相同。『十诵律』的「奴」、「客作」、「买得」、「破得」,都是「奴仆」的分类。而「官人」为擅离职守而来出家的;「犯官事」,如!1 职、贪污等;「阴谋王家」,是政治犯∶这三者,都是王臣的类别。所以,四部律所不同的,是『铜 律』 'P382' 与『四分律』,问「是人否」,这是怕「非人」与「畜生」来受戒的意思。而『十诵律』与『五分律』,问∶如曾经出家,有没有犯戒?是否如法舍戒?这一问「遮法」,是与上面所说,「受具者的种种规定」中的第一类相当,而加上一些手续问题∶如问∶叫什麽名字?和尚叫什麽名字?有没有衣钵?或(『五分律』)加问∶有否(受)请了和尚?是否愿意受戒。这是各部律大同的,佛教早期所问的遮法。
至於「十三难」,是『四分律』所说,而实早见於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十三难」,是障碍受具的严重问题。是不得受具的;即使被蒙混而受具了,一旦发现,也是要被「灭摈」的。传说略有出入,今对列『四分律』、『毗尼母经』、『十诵律』、『毗尼摩得勒伽』(29)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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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 [十诵律] [毗尼摩得勒伽] [毗尼母经]
1 犯边罪 11灭羯磨人 10不共住本不和合人
6先破戒 1曾毁五戒八戒十戒
2犯比丘尼 9污比丘尼 8污染比丘尼 2破比丘尼净行
3贼心入道 7贼住比丘 9贼住 3自剃头
4坏二道 10越济人 6越济 4越济人
5黄门 8先来不能男 7非男 5黄门
'P383'
6杀父 l杀父 1杀父 6杀父
7杀母 2杀母 2杀母 7杀母
8杀阿罗汉 3杀阿罗汉 3杀阿罗汉 8杀阿罗汉
9破僧 4破僧 4破僧 9破和合僧
10恶心出佛身血 5恶心出佛身血 5恶心出佛身血 10出佛身血
11非人 12非人 13化人 11非人
12畜生 12畜生
13二形 13二根
11不满二十
12自言非比丘
从上面的对列看来,『毗尼母经』与『四分律』相同。只是第一项,『四分律』指「犯边罪」,是过去曾经出家,而曾犯四根本罪的;而『毗尼母经』,指所受的五戒、十戒,没有清净受持。说一切有部本,『十诵律』标十三事,而解说却仅列十二,应是译者的脱落了。(6)「先破戒」,应同於『毗尼母经』第一项。(11)「灭羯磨人」,指曾被灭摈,也就是出家而曾犯边罪的。『毗尼母经』作「不共住本不和合人」。此外,多列「年不满二十」、「自言非比丘」, 'P384' 但这二则,与「十三人一向不得具足戒」(30),似乎不合。依『十诵律』「受具足法」,没有「二根」,而有「畜生」(都是要被灭摈的)。说一切有部的「十三人」,应如『十诵律』所说而加「畜生」。这「十三难」或「十三事」,也是古老的传说,是严重的,要受灭摈的。在上面所列举的三类中,是属於第二类与第三类的。初期的问「遮法」,是第一类的;这可见三类的叙述,有次第成立的先後意义。第二类等集成,也应该成为「问遮」的内容,於是『四分律』就有「十遮」、「十三难」的查问了。
『僧只律』与『根有律』所问的「遮法」,不如『四分律』那样,有「十遮」与「十三难」的分别。「受具者的种种规定」──一、二、三类集成时,『僧只律』早就综合为「遮法」的内容(31)。全部二五事,实与『十诵律』的「遮道法」及「十三事」的综合相同,这是可以比对的。 Ⅰl父母听不·3衣钵具不·4是男子不·5年满二十不·8汝字何等·9和上字谁·19 汝本曾受具戒不犯四事不,不犯十三事能如法作不,本舍戒不·20非奴不·22不负人债不·23非王臣不·24不阴谋王家不·25汝无如是诸病不 Ⅱ2求和上未·13非自出家不,21非养儿不 Ⅲ6非是非人不·7 非是不能男不·10不坏比丘尼净行不·11非贼盗住不,12非越济人不 ·14不杀父不·15不杀母不·16不杀阿罗汉不,17不破僧不·18不恶心出佛身血不·19 'P385' 汝本曾受具戒不犯四事不
Ⅰ与『十诵律』的问「遮法」相合。Ⅲ与『十诵律』的「十三人」相合。第Ⅱ类,「求和尚未」,与『五分律』问「遮法」的「受和尚」相同。「自出家」从「贼住」中分出;私自出家而没有参与羯磨的,名「自出家」。「养儿」,据『僧只律』(32),就是「父母不听」。在这「问遮法」中,「父母听不」与「非养儿不」并列,显然是多馀的。又「是男子不」,与「非是不能男不」并列,也没有必要。『僧只律』的审问「遮法」,有参考『十诵律』而综合的可能,应是译者的意见。『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问「障法」,从「丈夫」到「诸病」,共二六事(33)。『根本说一切有部授近圆羯磨仪范』,共三三问(34);『佛阿毗经』「出家相品」,共为四0问(35)。这都与『僧只律』、『四分律』一样,综合三类中应查问的。这当然是三类次第集成以後,佛教界问「遮法」的一般情况。
Ⅱ受具时「十众现前」──和尚、羯磨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