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十一年(1861),署总税务司赫德首次进京与总理衙门会谈时,特禀呈“子口税”清单,他以子口税“无所甚难征收”为理由,提出征收子口税的具体办法。赫德建议,在货物流通之总路应设关卡,“土货未曾完纳子口税,应留在卡内而不准过,洋货未曾完纳子口税,应留在卡外而不准过”②。五月三十日(7 月7 日),奕䜣在奏折中表示,“此项子税,既为条约中应行之事,且系内地税,可以不扣二成,应令南北通商大臣妥筹办理”。随即奉旨正式实行③。
子口税制度与国内外贸易1。子口税制度与洋货内销。
由于子口税制度的实施,洋货内销的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为,洋① 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 册,第811 页。
②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32 页。
①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99—100 页。
②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 册,第2927 页。
③ 同上书,第2917、2925 页。
货在口岸完纳了固定而又微少的子口半税后把货品运至目的地,就可以免纳以往较重的内地税;于是华商立刻愿意购买大批洋货,转售到内地城市和乡镇。洋货从此充斥中国城乡市场。如,从同治年开始,在镇江“洋布的惊人销量主要是因推广子口税制所提供的便利而获得的”;河南与山东的商人,“他们为现行子口税对货运的便利所动,遂到镇江试行直接贩运(洋货)到自己的家乡去卖”;糖和市布这两种货物,在子口税保障下,几乎已经深入安徽及其邻省的每一角落。“这种贸易的增长要大大地归功于这个税单,它使得运至内地市场的洋糖价格远低于土糖价格。因为土糖要完纳31%的税课。”①福州在同治末年,已“广泛领用子口单”。中法战争前后,外商认为子口税制度下洋货内销的增长,成为芜湖“口岸发展的最好的标记之一”。②2。子口税与厘金。
子口税的实施,无疑是对厘金制度的猛烈冲击。但由于各省厘金局卡遍布各处,对外商赴内地采购土货出口,仍不免发生抽收厘金的事实。例如,贵州、四川、湖北的地方税局曾发生互不承认别省税局所签发的外商购货运照因而重复课税的事实。同时,各地税局厘卡不顾外商有无海关发给买货报单、一概征税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③。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某些地方当局有意把厘金减低到接近子口税的税率,“商人为了避免各关卡税吏因发现货物备有子口税单而常加以细小的麻烦和羁留,便宁愿完纳稍微高一点的厘金。直到甲午战争前后,厦门申请子口税单的数目,决定于地方税税额和地方税关执行任务的效率和速度。“如果地方税税额轻微,官吏征税的效率高,检验和批准货物的时间迅速,申请子口单的数目就少。”①同治八年九月十九日(1869 年10 月23 日)中英签订《新定条约》(十六款)及《新修条约善后章程》(十款),承认外商将土货运至海口沿途所纳的税厘与子口税比较,多退少补。中英《新定条约》规定:“英国允:英商照章领照,赴内地置土货,运赴海口,沿途逢关纳税、遇卡抽厘。中国允:此项土货如系出口运往外国者,一年之内,准将沿途所纳税厘与子口半税银数比较其多余者,照数发还;若报明出口复进口,多则毋庸给还。”《新修条约善后章程》规定:“英商自内地运土货到最后子口,该商应赴该口税务司处报明遵验,将报单呈关存查。倘十二个月内原土货运往外国(香港不在其内),除照纳出口正税外,其应交之半税准将该货交过沿途税厘扣算,少则饬该商补足,多则由该关给还。如报明出口复进口,多则毋庸给还。”②但上述条约未经英国政府交换批准,因此无效③。
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四日(1902 年9 月5 日),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即《马凯条约》)签订。该约规定,洋货运入内地及土货运经海口输出,在国内一律免纳厘金,而以“加税”的方法作为弥补,进口洋货所加抽之税不得过于“进口正税一倍半之数;此项进口正税及添加之税一经完清,其洋货无论在华人之手或在洋商之手,亦无论原件或分装,均得全免重征各项税① 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 册,第823 页。
② 同上书,第826—827 页。
③ 彭雨新:《清代关税制度》,第38 页。
① 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 册,第836 页。
②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308—312 页。
③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245 页。
捐,以及查验或留难情事;至出口土货所纳税之总数不得逾值百抽七五之数”①。但这种“裁厘加税”的方法由于遭到清地方政权的反对,亦由于列强之间的矛盾,仍然没有实现②。
1931 年,子口税与厘金同时废止。
3。子口税制度下的华商。
子口税制度实行后,中国商人仍须“逢关纳税,遇卡抽厘”,民族工商业因而受到严重压抑。外商为了扩展对华贸易,委托华商代销代购,把子口税单交给中国商人。于是,一部分华商向外商买得半税单,以图减免厘金税捐。从同治年起,“子口税单的买卖,其重要性几乎达到足够使它本身成为一种交易”③。洋商因此坐收华商之利,“流弊遂不可究诘”④。光绪二年(1876)中英《烟台条约》规定,洋货运入内地请领半税单,“不分华洋商人均可请领”,但土货出口仍禁止华商享受子口半税之特惠⑤。这种规定,显然为列强商品输入内地提供了更有利条件,并未根本改变华商的地位。
更离奇的是,由于规定土货经由香港运送它口时,亦作为洋货课税,得享有子口税之特权;于是,华商设法将土货有意经由香港转入内地,冒充洋货输入。例如从同治、光绪之际开始,“所谓的洋糖,绝大部分都是中国生产的,主要产于广东省和台湾;称之为洋货,并按洋货进口,为的是可以凭子口单运往内地,因为来自香港就作为真正的洋货处理”⑥。又如,西江农民所产烟草大部在广东北部消费,“若将烟草直接运往消费地点,则需纳为数额颇多的厘税,于是华商就先把烟草运往香港,然后再自香港运回,作为洋货进口,这样,华商就可得到子口单而把烟草运往目的地”①。可见,子口税制度加深了华商对洋商的依赖。总之,由子口税制度“而滋生的不正当行为和违法行为,真是多如牛毛”②。
①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103 页。
② 彭雨新:《清代关税制度》,第39 页。
③ 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 册,第838 页。
④ 同上书,第842 页。
⑤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349 页。
⑥ 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 册,第831 页。
① 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 册,第842 页。
②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82 页。
第四节近代海关与关税制度对晚清政局的影响海关与海防近代半殖民地海关制度的建立,对中国海防发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外籍税务司制度的实行,使中国海防要地完全暴露在侵略者面前。更有甚者,总税务司李泰国、赫德等还直接插手清廷筹办海军的活动,谋图窃取中国的海军大权。
同治初年,赫德与李泰国导演了轰动一时的阿思本舰队事件。咸丰十一年(1861)赫德在京与奕䜣讨论镇压太平军“制胜之方”时,首次“论及购买外国船炮之事”③。随后,赫德等人将清廷步步诱入圈套。在经费问题上,奕䜣起初担心外国会因此向清方敲诈一笔巨款,赫德却说,若用小火轮船十余号,其费不过数十万两,鸦片税厘“岁可增银数十万两,此项留为购买船炮,亦足裨益”④。同治元年(1862),当清廷正式决定向英国购买舰船之后,赫德借故猛增加价,购买轮船需银81 万余两,加之雇用洋员等费,“通计需银一百五六十万两”①。在雇用洋员问题上,咸丰十一年赫德在初议时称道:轮船驾驶之法,可雇华人随时学习,“亦可雇用外国人两三名,令其司舵司炮”②。其后,赫德又进而提出雇募外国官兵船户管轮水手等人“多至数百名”③。同治元年(1862),赫德向清廷通报雇用洋人统带各船“武员姓名,系实纳阿士本,所有各船柁工炮手水手,及看火人等,均由该员雇募以专责成等语”④。同治二年(1863),“接手管理”购舰事宜的李泰国抵京向清廷宣称,所购轮船大小八只,“以英国总兵阿思本为总统,其余弁兵共六百余名。并代中国与阿思本立有合同十三条”⑤。李泰国“竟想控制关税作为财源,控制舰队作为权力工具,以便强迫中国政府采用他所提议的一切办法”⑥。由于阿思本舰队遭到地方督抚的强烈反对,并引起国际列强之间的争议,清廷方决心白费巨款将舰队遣散。
自从阿思本舰队解散后,赫德仍企图控制清廷筹建海军的活动。同治十三年(1874),李鸿章依靠赫德向英国阿摩士庄厂定造舰船,赫德乘机向李鸿章推荐一种称为“蚊子船”的小型炮舰,并“力劝中国用蚊船”作为海军的主力舰船。福州船政监督日意格指出,赫德目的是使“船政工程渐废”,“使中国水师永无兴日”⑦。后来连李鸿章也不得不埋怨道:赫德“于治兵实门外汉也,前在英厂购蚊船数只均系铜片镶做,岁须两修,蚊船吃水仅八尺”①。购买蚊子船,致使清廷再次虚糜巨款。
③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4,第9 页。
④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 册,第2915—2916 页。
①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4,第10 页。
②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 册,第2915 页。
③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4,第10 页。
④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卷7,第31 页。
⑤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卷21,第2 页。
⑥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55 页。
⑦ 《海防档》,乙编,第857 页。
① 《李文忠公办海军函稿》卷1,第2 页。
光绪五年(1879),赫德向总理衙门条陈试办海防章程,并毛遂自荐,请清廷任命他为“总海防司”。南洋大臣沈葆桢以“中外人员共事不易,且以赫德揽权为虑”,坚决予以抵制;加之李鸿章也表反对,“而赫德总海防司始作罢论”②。
赫德总揽中国海军大权阴谋未能得逞,便改变手法,设法让英国军官琅威理进入中国海军。光绪八年(1882),“赫德已为一个琅威理上校谋得了提督下面的主要职位”③。光绪十六年(1890),北洋海军提督丁汝昌暂时离职,琅氏坚持在丁离职期间,北洋舰队应由他以副提督资格负责,未获李鸿章允准,琅氏愤而辞职。光绪二十年(1894)中日黄海海战之后,赫德又运动琅威理回华执掌海军大权,因琅提出须由光绪帝颁给海军最高职衔等苛刻条件,此议遂作罢。
由上可见,在海关总税务司李泰国、赫德等人的干预和影响下,中国近代海防的建设遭受了相当严重的损害。
海关与外交从帮办税务制度酝酿产生之初起,半殖民地化中国海关制度与晚清外交就密切相关。咸丰八年(1858),李泰国以司税身份参加《天津条约》和《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的谈判,首开了海关外籍人员插手外交活动的恶例。李泰国任总税务司以后,便企图“要不受约束地控制着关税的征收和帝国的外交政策”①。赫德接任总税务司之后,公开以“顾问”身份,广泛插手清廷的各种外交活动。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第一,维护列强利益,插手中外纠纷和战争的调停。
同治十年(1871)天津教案发生后,赫德帮助法国胁迫总理衙门②。同年崇厚为此赴法“道歉”,赫德派其妹夫法籍税务司吴秉文(A。Huber)等随同崇厚赴法。
光绪元年(1875),总理衙门就处置“马嘉理案”征询赫德意见,赫德为此呈递一份“节略”,提出一系列有利于英国的具体意见。随后还插手此案的谈判,促成签订了使英国获益甚多的《烟台条约》③。
中法战争后期,赫德派税务司金登干赴巴黎与法国秘密磋商和款。光绪十一年二月(1885 年3 月)中国军队获镇南关大捷,法国茹费理内阁倒台,金氏赶紧于二月十九日(4 月4 日)签订了使中国蒙受屈辱的《中法停战条件》。与此同时,天津德籍税务司德璀琳(G。von Detring)也撮合李鸿章和法国水师总兵福禄诺订立《简明条款》。尔后,赫德又一手操纵了正式和约的签订。由于赫德“调停有功”,清廷赏赐他双龙二等第一宝星和赏戴花翎。法国政府授予他“荣誉勋位武官勋章”。
第二,插手各种不平等条约的谈判。
近代史上,中外间许多重要不平等条约的谈判,均有外籍总税务司或税② 《洋务运动》第2 册,第439 页;《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211,第11 页。③ [英]季南:《英国对华外交》(许步曾译),第222 页。濉肪*211,第11 页。①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 卷,第48 页。
② 费正清等整理:The I。G。In Peking,卷1,第58 页。
③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 卷,第335—336 页。
务司的插手。例如:咸丰八年(1858),李泰国参加《天津条约》和《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的谈判。
咸丰十一年(1861),赫德协助英公使卜鲁斯订立《长江各口通商暂行章程》(十二款)及《通商各口通共章程》(五款)①。
同治元年(1862),赫德在英驻汉口领事金执尔配合下,与湖广总督官文订立《长江通共章程》(十三款)②。
光绪二年(1876),赫德充当李鸿章助理,促成《烟台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