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律师本色- 第195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他想的明白,既然有人指定自己来承办案件,那就说明自己在本市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至少老百姓知道有个做刑事案子的律师叫方轶,这就已经不容易了。钱多钱少都得接,此时正是打品牌立口碑的时候。
  半个小时后,谈案组将刑事案件谈妥后,直接转给了方轶。当方轶来到楼上会议室时,一位五十多岁,穿着朴素,有些秃顶的男人坐在里面正在叹气。
  “您好,我是方轶律师,您是邹光的父亲邹达良吗?”方轶关上会议室的门后,问道。
  “我是,方律师,您好。”邹达良起身看向方轶道。
  “我看了下谈案笔录,您之前请律师去会见,公安部门认定邹光构成盗窃罪,而案子到了检察院后,变成了诈骗罪。您了解案情吗?具体是怎么回事?”方轶坐到他对面后,问道。
  “具体是怎么回事,我也不知道。我就是个看仓库的,哪懂这些啊!之前我请了位律师去看守所看我儿子,回来后律师告诉我公安机关将我儿子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
  后来那位律师帮我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公安那边不放人,说是不符合取保的条件。后来案子到了检察院,之前请的那位律师又去检察院阅卷,检察院说不构成盗窃罪,构成诈骗罪。
  请的那位律师说应该定盗窃罪才对,检察院说的不对。我心里不踏实,又咨询了几位律师,有说是诈骗罪的,也有说是盗窃罪的,还有的说是抢夺罪,我也不知道该听谁的。
  后来我让同事在网上帮我查了下,我同事说您擅长做刑事案子,而且做过很多知名的案件,让我来找您,我就来了。”邹达良一脸懵逼道。
  “这样吧,我先去看守所会见问问情况,然后去检察院阅卷,回头我通知您过来,咱们再谈。”方轶一听对方啥都不知道,问了等于白问,便草草的结束了谈话。
  次日一早,方轶去了看守所。
  隔栏对面的邹光二十来岁,长得挺气派,但是眼神却让人感觉忽忽悠悠,好像总在有意躲闪着方轶的目光,给人一种不可信赖的感觉。
  方轶收起委托手续,道:“邹光,你把之前跟公安部门和检察院说过的案发经过跟我再叙述一遍。尽量说的详细些。”
  “嗯,自打从里面出来,我一直没什么正经工作,每天打点零工,后来我爸给我介绍了个开车的工作,但是人家嫌弃我蹲过牢找个理由把我辞了。”邹光道。
  “之前你因为什么事进去的?”方轶插话道。
  “盗窃罪。那时候小,不懂事,跟着一帮哥们整天瞎混。有一次一个哥们告诉我,说一家工厂的仓库里有好多废铁,都上锈了没人要,让我帮忙开车过去把东西都拉出来,卖了钱大家分。
  我一想反正我只管开车,万一出了什么事有他们担着呢,就同意了。后来去了仓库后,我看他们搬出来的都是崭新的零件,灯光一照个个都冒着光,这哪是什么废铁啊。而且看哪零件好多连包装都没拆,我这心里就突突上了。
  结果刚搬了两趟,就被人发现了,后来警察开车追我们,我们车里装的东西太多,跑不快,就被抓了。
  法院认为我是从犯,认罪态度好,后来判了我一年有期徒刑。”邹光道。
  “你被放出来多久了?”方轶问道。
  这是一个重要信息,之前邹光因为盗窃罪被判过刑,如果出来不满五年,这次被抓很可能会构成累犯,累犯是要从重处罚的。
  “五年前出来的,好像是十一月份,当时我记得天挺冷的了。具体时间我记不得了。”邹光想了想道。
  “说说你这次的事吧。”方轶道。
  “有一次我坐公交车,看到一个警察带着两个辅警在路上查身份证,我受到了启发……”邹光将案发经过说了一遍。
  邹光脑袋瓜其实挺好使的,就是不往正道上用,他看到警察带着辅警查身份证后就琢磨着,如果自己有个辅警的身份,想弄点钱花应该不难。
  但是辅警也就查查身份证,然后跟在警察屁股后面巡逻,也不能向路人甲乙丙丁要钱啊,总不能拿个盆蹲墙边吧,城管也不让啊,于是他就想到了一个歪招。


第430章 盗窃VS诈骗
  警察和辅警都穿制服太显眼,邹光没有制服,想来想去他觉得还是冒充便衣最方便,不用换衣服,节约成本。哎!这年头干点啥都得讲成本。
  但是冒充便衣他又怕被抓到重判,在监狱服刑那会儿,就有一个狱友是因为冒充警察诈骗被抓的,判的可重了。最后他决定冒充帮助民警办案的工作人员,要求路人协助办案,而且目标定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比较单纯,容易获得信任。
  作案手段有了,目标人群也有了,怎么变现?他观察了很久,未成年人身上一般带的钱不多,但是大多有手机,而且都是不错的手机,他便将目标盯在了手机上。
  电子市场收二手手机的摊位有的是,没有发票的手机会比有发票的手机便宜很多,因为大家都知道这种手机来路不明,所以正大光明的压价。
  此后,邹光在各个区学校附近转悠,专门搭讪未成年人,以其涉及刑事案件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等为由,收缴对方手机进行查验。拿到手机后,他会借口车停的比较远需要去开车或者编造其他理由,让被害人在原地等待,不要乱走。而后,他逃离现场,去二手电子市场销赃,所得赃款全部被他挥霍殆尽。
  开始时他还胆战心惊的,但是后来他发现只要说对方涉及刑事案件,对面不管是男孩还是女孩立刻老实,乖乖的配合交出手机。他也越做胆子越大,在市内的各个区乱窜。
  未成年人缺乏社会经验,容易上当,但是家长可不是好糊弄的,接到多个家长报案后,邹光的行为也引起了公安部门的注意。就在他春风得意马蹄疾之时,公安部门根据学生家长的报案信息,展开了大排查。
  一边部署警力在学校周边撒网,一边派人走访市内二手手机最大的集散地——电子市场。
  在电子市场跟邹光交易的摊位有好几个,其中一个是他在狱中认识的狱友姓章,警察在摸排过程中,将有前科的章狱友定成了重点摸排对象,正巧那一日章狱友收了几部无票手机,被警察抓了现行。
  章狱友本来做的买卖就不黑不白,这下可好拔出萝卜带出泥,为了减轻处罚,他将邹光的事抖了出来,警察让他配合抓捕邹光,如果成功可以建议检察员对他不起诉。
  章狱友一听头点的跟小鸡啄米似得,他可不想二进宫,正所谓死道友不死贫道,于是他一个电话把邹光叫了出来,就这样邹光再次被捕。
  “你一共弄了几部手机?”方轶问道。
  “五部,就五部,一部诺基亚老款,价值一千多,一部联想手机价值几百元,还有三部是三星手机,每部价值一千至三千不等。姓章的压价压的厉害,一共才给我三千五百元。”邹光道。
  “你跟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说的也是五部手机?”方轶看着他的眼睛问道。
  “是,一共就五部,真的。”邹光眼珠滴溜溜乱转,不敢看方轶。
  方轶知道他肯定没说实话,但是公安和检察院都没往下挖自己又何必呢。
  其实方轶猜的还真对,邹光在市内流窜作案二个多月,怎么可能就弄了五部手机(章狱友也没跟警察说实话),只不过很多家长没报案而已,就这五部手机还有一部是邹光被警察诈出来的呢。
  说起来邹光也是倒霉,之前报案那三位家长都是普通民众,警察登记后都做普通盗窃案处理了,第四位报案的家长身份有些特殊,立刻引起了公安部门的重视,于是一顿操作后很快便有了结果。
  从看守所回来,中午吃饭后方轶稍事休息直奔检察院进行调卷,并与负责该案的检察员沟通了案情。
  次日下午邹光的父亲邹达良再次走进了律所的会议室。
  “方律师,我儿子的案子怎么样?您觉得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邹达良抻着脖子,双眼盯着方轶问道。
  在他看来,诈骗罪好像要比盗窃罪重,之前邹光参与盗窃被判了一年,所以他对盗窃罪有些了解。
  “我认为邹光构成诈骗罪,不是盗窃罪。我与检察院的意见一致。”方轶道。
  “为啥?”邹达良追问道。
  “嗯……这里面涉及一些理论问题,我尽量用大白话给您解释哈。
  从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来看,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说的直白点,诈骗罪是以一定的欺诈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洗脑,被害人受骗后自愿将财物交给骗子,即诈骗罪是被害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占有、支配的犯罪;盗窃罪则是违反被害人意志,窃取财物的犯罪。
  我个人认为,诈骗罪主要以欺骗的手段骗取财物,重点在骗上;盗窃罪通常以秘密手段窃取财物,重点在窃取上。
  我给您打个比方,比如您在大街上遇到有人求助借用您手机打电话,您会怎么办?”方轶问道。
  “打个电话花不了几个钱,用呗。”邹达良道。
  “您会不会盯着他,会不会担心他把您手机拿走?”方轶追问道。
  “嗯……肯定会。我又不认识他。”邹达良犹豫了下道。
  “这就对啦,因为你们之间缺乏信任。
  所以在正常的借用手机过程中,如果手机的出借方与借用方之间不存在信任关系,出借方出借手机后肯定会在一旁密切关注着手机的使用情况,以便及时收回手机。
  如果借用人借着打电话之际,趁被害人不备,拿着手机偷偷溜走,离开现场,从而非法占有手机。那么借用人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盗窃罪。
  您儿子邹光的案情与上述情况不同。
  邹光冒充帮助警察办案的工作人员,从而获得未成年人的信任,从未成年人手里骗得手机,然后又以种种理由使未成年人陷入错误认识,同意他带着手机离开现场,并在原地等待他回来返还手机。
  从案件的整个过程来看,邹光获取被害人(未成年人)手机的主要方式是骗取而不是窃取,所以邹光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上的占有与日常占有的概念不太一样。比如,邹光在借得手机后,将手机带离现场,被害人如果不加阻止,则应当认为手机的占有、支配关系已发生变化,被害人实际已因受骗而对财物做出错误处分。
  就您儿子的案子而言,被害人将手机交给您儿子邹光,只是手机的交付行为,您儿子邹光将手机带离现场,被害人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拦,此时才发生财物的处分行为。
  本案是因邹光的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导致手机被拿走,从头到尾被害人都是在场的,被害人始终认为邹光会回来返还手机,所以本案更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您明白了吧!”方轶解释道。
  “哦,虽然我不是太懂,但是我明白您说的大概意思,一个是骗人,一个是偷呗。就跟当年我们村里的李大屁股忽悠我们拿钱入股,投资办厂,然后卷钱跑路差不多吧。是这意思吧?”邹达良反问道。
  “对,就是这意思。”方轶道。
  “那……方律师,盗窃罪和诈骗罪那个罪更重?”邹达良最关心的是那个罪名对儿子邹光更有利。
  “我这么给您解释吧,根据《刑法》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方轶道。
  “要是这么说,这两个罪判的轻重都差不多。”邹达良眨巴眨巴眼,说道。
  “可不是您说的那样,表面上看两个罪名的刑罚都是三个档次,而且相同,但是起刑点却不一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您儿子邹光的犯罪数额为九千多元,不足万元,咱们省里对这两个罪名的犯罪数额没有特殊规定,所以参照上述解释,您儿子的犯罪数额在两个罪名中应该属于‘数额较大’。
  但是盗窃罪的起刑点比诈骗罪的起刑点要低,在同样金额的情况下,一般来说盗窃罪会判的比较重些。当然这不是绝对的,还要看案情。
  您儿子之前有过犯罪记录,被处罚过,而且在五年内,又犯罪,构成累犯,这次会被从重处罚。”方轶道。
  “啊!那我儿子会被判几年?”邹达良惊愕的看向方轶,累犯这事之前那位律师压根就没提过,此时方轶一说让他大脑有点反应不过来。
  “根据《刑法》规定,应该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是累犯,也不适用缓刑。我会为他做罪轻辩护。”方轶道。
  邹达良听完,有些失神,片刻后叹了口气:“哎!从小不学好,这刚出来踏实几天又进去了!
  我有责任啊,当年为了赚钱四处打工照顾不上他,他在老家跟着奶奶过……,一晃眼孩子大了,钱没赚到,孩子也被耽误了……”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