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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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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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国内三甲医院随便拎出一个医生,不是博士就是博士后,硕士都不好使。不出国深造,想找个好单位太难了!
  小志现在不懂,你得提醒他。”李书明低声道。
  现场音响效果不错,小志被台上的歌手吸引,根本不知道方轶和李书明在谈什么。
  “你现在小日子过得挺爽啊,开着奔驰、吃着鱼翅燕窝,一个人吃饱全家不饿。”方轶调侃道。
  “别跟我提鱼翅燕窝,哥们最近吃的已经腻了,就喜欢窝头咸菜,外带一碗小米粥。”李书明煞有介事的笑道。
  “饱暖思那啥,你可得注意点。”方轶笑道。
  “算了吧,那是暴发户,我哪有那心情啊。
  去年我把辉煌又翻新了一遍,跟银行贷了不少钱。我现在是负债度日,别看表面光鲜,其实我心里苦着呢。
  现在我一门心思的想着怎么把辉煌经营好,等过几年,把贷款还清了,我就准备收手了。
  现如今娱乐方式多了,市场在变,我们这行竞争也大,还走老路子肯定不行。到时候我就做个富家翁,钓钓鱼,旅旅游,也给自己放个假。”说着李书明伸了个懒腰。
  这时有服务生过来找李书明,他与方轶打过招呼后离开了。
  方轶不断回味着李书明的话:是呀!这年头谁都不容易。
  他记得有人曾说过:别看开宝马坐奔驰的老板派头十足,有可能他们在负债度日,奄奄一息;开十几万或者二十几万大众和本田的车主,可能房贷几百万,每个月为了孩子的补习费节衣缩食,生活不尽如人意,却又不得不打肿脸充胖子,只能关起门来小声抱怨几句;而那些骑着电动车,整日里抱怨的普通老百姓,有可能家里存着几十万,没有负债,过着安逸而迷茫的活着。
  骑电动车的人羡慕开大众、本田的人,而开大众、本田的人又羡慕开宝马坐奔驰的人,开宝马坐奔驰的人累了想停下来,却不敢停,透过车窗也许他们更羡慕那些骂骂咧咧骑着电动自行车在风雨中狂奔的老百姓。
  生活就是这么的神奇,得不到的总是最好的!
  罗达英抢劫案终于开庭了。
  中院第十法庭,旁听席上没有人,三位男法官坐在上面,中间那位短发,四十来岁的男法官是主审法官。
  辩护席对面的公诉人席坐着两位女检察员,此时正在宣读起诉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达英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检察员道。
  “被告人罗达英,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听……听清楚了,我没异议。”罗达英神情紧张,他的嘴唇在微微颤抖。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者道。
  “好的,审判长。”检察员看向罗达英道:“被告人罗达英,案发当日你去银行做什么?”
  “我去……去弄钱。”罗达英如实答道。
  “‘弄钱’具体指什么?”检察员咄咄逼人的问道。
  “就是抢钱。”罗达英道。
  “你抢到钱了吗?”检察员问道。
  “抢到一个密码箱,里面有钱。”罗达英道。
  “里面有多少钱你知道吗?”检察员问道。
  “没来得及数,满满一箱子。后来听你们说有五十万。”罗达英道。
  “你是怎么被抓住的?”检察员问道。
  “我抱着密码箱刚跑了几步,就被人扑倒了。然后就被抓了。”罗达英道。
  “你身上带的斧头是做什么用的?”检察员问道。
  “为抢钱准备的。”罗达英老实答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道。
  “被告人罗达英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道。
  “审判长,辩护人需要发问。”方轶道。
  “被告人罗达英,你是从银行职员手中抢的密码箱还是从存款人手里抢的?”方轶问道。
  “从一个女的手里抢的,当时她正准备存钱。”罗达英道。
  “也就是说你是从去银行存款的客户手里抢的密码箱,对吗?请你确认。”
  方轶之所以强调此环节,他是想让法官明白罗达英不是抢银行,而是抢去银行存款的客户的钱,前后两个“抢”的性质可是差很多,一个是抢银行,是加重处罚情节,一个是普通的抢劫。
  “是的。当时密码箱放在窗口的台子上,我趁那女的不注意,抢的。”罗达英不管那么多,反正你问我就如实说。
  “你被抓时,是否逃到了银行外面?”方轶问道。
  “没有,我在银行里面被抓的,才跑了几步就被人扑倒了。”罗达英道。
  “在整个抢钱的过程中,你有没有用过斧头?有没有伤过人?”方轶问道。
  “没有,我的斧头一直别在背后,没有抽出来。更不可能伤到人。”罗达英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控辩方和被告人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吗?”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均道。
  “下面由公诉人举证。”审判长道。
  罗达英的案子比较简单,证据都是明摆着的,斧头、银行监控录像、密码箱、现金确认笔录、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罗达英的供述等。事实摆在眼前罗达英全部认可,方轶也没有什么可辩解的。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第474章 我严重谴责他们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罗达英携带斧头以抢夺为目的,进入银行,在被害人拿出现金放在柜台准备办理存款业务时,罗达英将被害人现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悉数抢走,后被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达英携带凶器进入金融机构劫夺储户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建议判处死刑。完毕。”检察员道。
  啥?建议死刑!罗达英的眼神立刻直了,虽然早就听里面的人给他说过,他有可能被判死刑,但他心里一直存有一丝侥幸,希望检察机关能网开一面,现在只能寄希望于法院了。
  “被告人罗达英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我没有抢银行,我抢的是那女人的钱,我没抢银行……”罗达英的脑袋已经乱了,大脑一片空白。
  “被告人罗达英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达英进入银行抢夺储蓄客户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罗达英在抢夺过程中未使用暴力,且系未遂。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请法院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达英十五年有期徒刑。”方轶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觉得有必要让双方再深入的发表下辩护意见,目前双方的辩护意见太过于肤浅,不利于合议庭评议案件。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发表一下两点意见:
  一、本案涉及抢劫数额巨大和抢劫银行两个情节,应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八种需要从重处罚的情节,抢劫数额巨大和抢劫银行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要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抢劫罪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暴力型财产犯罪,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应适用死刑,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效果。
  二、加重型抢劫罪不存在未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们认为,抢劫罪分为普通型抢劫罪(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与加重型抢劫罪(即具有八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部分)。
  对于普通型抢劫罪应当以是否取得财物来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对于加重型抢劫罪不应存在未遂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包括:(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上述八种加重处罚的情形包括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是否具备上述八种加重情节,是加重犯成立的条件。因此,抢劫罪的加重犯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不区分无既遂与未遂。
  也就是说,不管被告人是否强行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只要抢劫行为具备了法定的加重情节,就符合了加重处罚的条件,即从重处罚的抢劫罪无未遂。
  本案被告人罗达英进入银行抢劫储蓄客户巨额资金,同时触犯了抢劫银行和抢劫数额巨大两个加重处罚的情节,且已经抢劫得手,是在逃走过程中被抓,其行为属于抢劫既遂,应从重处罚,处以死刑。完毕。”检察员道。
  啥情况啊!怎么还跟抢劫银行挂上钩了?方轶心中一惊,抢银行可是加重处罚的情形,也就是老百姓口中的“重罪”。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对检察员的意见比较满意,有这样的意见,至少判决书能多写几页。
  “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罗达英的行为不属抢劫银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强调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而不是客户。
  被告人罗达英进入银行抢夺准备存款的客户的资金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解释的‘客户的资金’。理由如下:
  从立法本意来讲,《刑法》之所以将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是为了突出打击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犯罪,以保护金融机构的安全。
  案发之时,被害人进入银行,正在窗口准备办理储蓄业务,此时现金尚在客户手中,没有进入银行,客户与银行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故被告人罗达英的行为不应被视为对银行实施抢劫。
  只有在被害人的现金已交付给银行工作人员的情况下,罗达英实施抢劫的行为才构成抢劫银行。
  辩护人认为,上述解释中的‘客户的资金’应为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控制下的客户资金,不是本案中储蓄客户准备存入银行的现金。
  二、加重型抢劫罪存在既遂与未遂的情况。
  辩护人认为,被加重处罚的抢劫罪仍然存在既遂和未遂的情形。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人身权利,无论是劫取了财物,还是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又或是两者皆有,均属于既遂;如果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应属于未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情节均存在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其中属于抢劫未遂的,应当结合《刑法》中未遂犯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罗达英在抢夺过程中从始至终未实施暴力行为,未曾伤害他人身体。
  被告人罗达英乘被害人不备,抢走装有现金的密码箱,从表面上看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密码箱内现金的掌控。但是对于被告人罗达英来说,他并未逃出银行营业大厅,其并未实际控制、取得密码箱内的现金,而且案发之时被告人尚未跑出银行营业厅即被当场抓获,故被告人罗达英的行为应属未遂。
  三、《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被遵守。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是相对于一般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言的。
  从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适用该法条时应由轻到重,先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后是无期徒刑,最后是死刑。
  因此,具有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抢劫行为也应遵循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应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刑期。在抢劫过程中是否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在量刑时应被充分考虑。
  在本案中,被告人罗达英携带斧头抢夺,虽应按抢劫罪论处,具备加重处罚的情节(抢劫数额巨大),但被告人自始至终未使用暴力,也没有以暴力相威胁,未对他人造成任何人身伤害,且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我们建议对被告人罗达英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请合议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完毕。”方轶道。
  ……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并未当庭宣判,方轶和周颖回到了律所。
  “方律师,您太牛了,公诉人当庭提出罗达英‘抢劫银行’时,我一下就蒙了。没想到您立刻就反应过来了。”周颖一脸敬佩道。
  “之前咱们谈案情时,你是不是没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看全?”方轶微笑道。
  “嗯,我用到那条看那条,还真没多想。”周颖嘿嘿一笑道。
  “律师的庭审反应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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