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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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4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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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宇文东疑惑的看向方轶,他感觉方老大的话与他的人设有点违和。
  “你不用这么看着我,我以前在大学教过书,是一名老师,也做过兼职律师,所以我觉得我对这个问题有发言权。因为身份不同,所以做的事和说的话也不同,这很正常。
  你想过吗?作为一名即将拿到律师证的准律师,你今后的定位是什么?”方轶一笑,问道。
  “一开始我想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当事人。但是现在面对生活,我有些迷茫。”宇文东说道。
  “是不是既想图名又想图利,心中还想要正义?很矛盾吧!其实‘追名逐利’这是绝大部分律师的追求,至少是百分之九十九的律师的首选,不管他嘴里喊的有多么高尚。
  因为这是商业化的结果,是竞争的结果,你不用不好意思。我也是这样。”方轶说的都是大实话。
  “那您觉得律师的定位应该是什么?”宇文东问道。
  “我认为,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也不是慈善家,律师是要通过专业知识提供法律服务,以谋取自己和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这是我理解的律师工作的本质。”方轶靠在椅子上,说道。
  “这个利益最大化,包括罪大恶极的被告人吗?”宇文东问道。
  “当然!即便是罪大恶极的罪犯,律师也要为他争取应得的最大的利益,让他在大牢里蹲的明明白白。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律师的作用,尽量减少冤假错案。
  因为不是每一次指控都无懈可击,都正确无比。也不是每一次的判决都那么公证。”方轶解释道。
  “可老百姓不这么认为,他们对咱们给罪大恶极的被告人辩护非常不理解,甚至在法院外喊咱们无良律师,只认钱。”半年前,宇文东跟着孟广达去开庭时,听被害人的家属这么喊过。
  “老百姓怎么说,其实不重要,你可以把这看作是法治得以顺利运行的成本。
  美丽国的法律制度比咱们早,咱们很多的法律都是拿来主义,但是至今为止美丽国的老百姓一提到律师,无不咬牙切齿,但是一遇到事他们还要去请律师,这是为什么?
  因为律师更专业,收钱办事,能帮他们解决他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这世界上既想好又想巧的事是不存在的,任何一个行业都有它的不完善的一面。
  我在刚入行的时候也遇到过与你相同的问题,但是你坐下来好好想想,有人会给咱们发工资吗?没有,对不对。
  我们只能靠自己,跟小商小贩没有本质的区别。对于绝大部分律师来说,律师是一种营生。
  我们都知道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但是不交费你看不了病,老百姓心里不满,但是依然要勒紧裤腰带去看病,因为人家能解决你身体上的痛苦。网上再怎么骂,能改变现实吗,不可能。
  道理都是一样的,律师需要自负盈亏,挨骂是因为老百姓不理解咱们,你也不可能让所有人都理解你。
  咱们不能保证所有律师都有良心,只要咱们自己有良心就好了,收钱办事,收多少钱咱们自己定,但是千万别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因为不允许。”方轶劝慰道。
  宇文东听后,不断的点头,是啊,现实与理想总是有差距的,此时的他仿佛心里开了一扇窗,新鲜空气进来后,他心里的郁闷少了很多。
  十多分钟后,宇文东心情好了很多,离开了办公室。
  方轶望着他的背影,心道:希望我刚才说的话有作用,能解开他的心结。做团队不容易啊,还得解决团队律师的心理问题。
  ……
  在元旦放假的前两天,鲁为贪污案二审开庭了。
  “下面由上诉人鲁为先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审判员宣读完一审判决书后,审判长看向上诉人席上的鲁为。
  “我对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是我已经全部退回了款项,一审法院判处我有期徒刑二年,过重。请求法院判我缓刑。”鲁为陈述道。
  缓刑,是在会见时他听曹永正和云乔说的,据说二审如果改判缓刑可以不用坐牢,他便记住了。
  “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准确,但是对本案定性不准,被告人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条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又全部归还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缓刑。完毕。”曹永正发表上诉理由道。
  在开庭前,曹永正和云乔就已经与鲁为及其媳妇沟通过了,本案即便辩护人不提诈骗的事,法官也不是傻子,没必要躲躲闪闪的,这叫以退为进。
  鲁为明白,骗国家补贴这事,不可能判无罪,与其遮遮掩掩的不如实话实说,尽量争取缓刑,他可不想再在看守所里蹲着,虽然说风刮不到雨淋不到,但是精神压力大,不自由啊!所以他点头同意了云乔和曹永正的辩护方案。
  “上诉人鲁为,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者接着问道。
  “有异议,我不是公务员不构成贪污罪,法院判的太重了……”鲁为说道。
  “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说道。
  因为鲁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仅仅对量刑和罪名有异议,所以检察员的发问非常顺利,鲁为与之前提审时所说一致。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请上诉人发言。”审判长面沉似水。
  “我坚持之前的意见,我不构成贪污罪,请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改判我缓刑。”鲁为的发言很简单,不是他概括能力强,而是因为精神紧张,不知道该说什么,又怕说多了,言多必失,所以只能把全部希望寄托在辩护人身上。
  “上诉人鲁为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鲁为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其代办申领并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也不属于公务行为,其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刑法》之所以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是因为这类主体本身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但在实践中,这类主体实际掌握或者经营、管理国有财产,出于对国有财产保护的特殊需要而有必要将此类主体纳入贪污罪的主体范围。
  二零零三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外延进行了明确,即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也就是说,《刑法》此处规定的委托,是指国有单位就国有财产的管理、经营与被委托人达成协议,双方地位平等,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委托。
  虽然受托者基于委托而取得一定的职务行为,即一定时期内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经营,但这种管理经营主要是围绕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而进行的动态的经济行为。
  本案中,与财政部门签约的家电销售网点众多,而在家电销售之初,家电补贴款数额并不确定,财政部门也未就此一笔专门款项的收入、支出、保值、增值而与被告人经营的商店达成民事委托,对家电补贴款项的管理支出仍然是一项行政职能。
  综上,被告人作为家电经销网点的负责人,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完毕。”曹永正发表辩护意见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看向公诉席。


第985章 辩护与回应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对本案上诉人的行为定性准确,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请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完毕。”男检察员发表意见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履行着职责。
  “好的,审判长,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我们认为,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是国有财产,上诉人鲁为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本营尽职尽责,但其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财产,上诉人鲁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旁听席上坐满了人,除了鲁为的家属外,很多人都是特意跑来旁听的,因为本市像鲁为这样的案子检察院向法院起诉了二十多件,都是与鲁为案前后脚出的一审判决书。
  而在上诉的案件中,鲁为的案子是第一个开庭的,具有示范作用,所以涉案人员的家属对鲁为的案子判决结果非常关心。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随着审判长的声音落下,旁听席上的众人看向曹永正和云乔。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我们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虽然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相关规定,参与家电下乡销售的网点应当与各县乡财政部门签订授权委托书,但签订此种授权委托书并不意味着各销售网点受当地财政部门的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具体理由如下:
  一、上述委托并不意味着财政部门将审核兑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政管理职权委托给销售网点。
  第一,家电经销网点并没有以财政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核及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其审核、垫付所产生的效果对财政部门的审核没有任何影响。
  按照相关规定,乡(镇)财政所收到销售网点的结算材料后,仍要对购买农户的相关证件、身份及购买资料进行进一步核实,并对销售网点垫付情况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才进行补贴资金结算。
  对不符合条件的材料,财政部门不得结算,发生的损失由销售网点自行承担。
  这一规定表明,销售网点的审核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核,其所垫付的补贴也只是拟制兑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实质审核权及发放权仍然在财政部门手中。
  第二,实践中各地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最终审核确认机关均有明文规定。如本市明确规定最终的审核权在县财政部门。
  由此可见,国家虽然把前置性审核下放给家电销售网点,但最终的审核确认权并没有下放。
  二、如果认为家电销售商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还会造成其身份认定上的混淆。
  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家电销售商不仅与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书,在发放补贴资金时,还要与农民消费者签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垫直补申领委托书》,内容是农民消费者已从销售网点先行领取到补贴资金,现委托销售网点代理其到财政部门办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申报与领取。
  从家电销售商同时接受财政部门和农民消费者双方委托的情况来看,更说明家电销售网点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综上所述,鲁为作为家电经销商,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不具备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身份要件。完毕。”曹永正回应道。
  “检察员是否需要继续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问道。
  “需要继续回应。”检察员接着说道:“针对辩护人的回应和辩护,我们认为,上诉人鲁为所从事的代理审核并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行为的性质,是一种公务行为或者是依委托而产生的职务行为,上诉人正是利用了这种职务上的便利贪污了相关款项。”
  “辩护人是否需要继续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问道。
  “是的,需要回应。”曹永正说完后看向云乔。
  云乔刚才就示意他了,这一回合由她来回应。
  “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我们认为,鲁为所从事的是一种劳务行为,而非公务行为或者职务行为。
  辩护人之前提到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从事公务’的理解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纪要的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本案中,鲁为的家电销售网点所进行的审核仅是形式上的审核。而且这种审核更多的是起收集、汇总材料的作用,其先垫付后领取资金的行为也类似于一种经手,而不具备职权或者职务内容。这种审核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单纯的劳务活动,不具有管理国有财产的性质。
  销售网点受财政部门委托进行形式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后,又取得了农民的委托代为向财政部门申领国家补贴资金,之所以会这样设计,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简化流程、方便农民,而不是出于行政管理职权行使的必要。
  由此可见,鲁为套取补贴利用的是其劳务上的便利,是经手补贴款流转事务的便利,不具有管理、经营的内容,因而不属于职务上的便利。
  综上所述,被告人鲁为虽然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核农户的身份信息及购买资料,并在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把补贴资金垫付给符合购买条件的农户,但其不是基于财政部门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鲁为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完毕。”云乔说道。
  ……


第986章 时也运也
  十分钟的休庭后,合议庭成员再次走进审判庭,审判长进行了宣判。
  合议庭认为,上诉人鲁为在家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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