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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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 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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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是“分析的”,这些动机充其量只是支持这种推测即在t时h2是所有竞争假说中具有最大似真性的假说这样一种推测的逻辑上非决定性的理由。
25.科学:知识通过批判和创造而增长
    在科学中我看到人类思维最伟大的创举之一,这是可与描述性语言和论证性语言的出现、或与书写的发明相媲美的创举。借助于这一创举,我们开始有意识地,始终如一地批判说明性神话,并且被迫发明新的神话。(它是可与关于生命起源的早期推测性阶段相比较的,在当时,演变的类型通过淘汰而成为进化的对象。)
    早在批判出现之前就有了知识的增长——包含在遗传密码中的知识的增长。语言使得用以解释世界的神话得到创造和演变,书写语言进一步促进了这种创造和演变。但只是科学才在激烈的生存竞争中用非暴力的理性批判取代了对错误的消除,并且只有科学才能使我们用世界3的不受个人情感影响的论据取代扼杀(世界1)和恫吓(世界2)。
    归纳法补述
28.休谟的因果问题和归纳法问题
    至此①,我可以不提及归纳法(不管是这个词还是它所指的现象)而给出认识论和为促进知识的增长而在科学中使用的方法的梗概。我认为这很重要。归纳法是混乱的,并且因为归纳问题能以一种否定的却又是直率的方式解决,证明归纳法在认识论、科学方法和知识增长中并没有起必要的作用。
① 或许可以提一下,第2章,包括这个“补述”,写于现在作为本书第1章的报告之前,因此内容上有些重叠,可以从这一事实看到:我在第1章所用的箴言(源于罗素的《西方哲学史》,伦敦,1946年版,第699页)对本章也很适用,尤其适用于第29节。当然,第1和第2章,特别是这个“补述·,有几个方面是相互补充的。
    我在《研究的逻辑》中写道:“如果,仿效康德,称归纳问题为休谟问题,那么我们可以称划界问题为‘康德问题’。”①据我所知,我这段话是第一次把归纳问题称为“休谟问题”:与我在上述引文中所说的相反,康德本人并没有把归纳问题称为“休谟问题”。
① 参见我的“理论系统经验性质的一个准则”,载《认识》,1933年第3期,第426页以下。
    事实是这样的,康德最初引进“休谟问题’②这个名称是指因果性的认识论地位问题;然后,他把这个名称推广到综合命题可否是先天有效的整个问题,因为他把因果性原则看作是最重要的先天有效的综合原则。
② L·康德:《任何未来的形而上学绪论》第1版,第14页以下。
    我以不同的方式论证了这个问题。我认为休谟本人考察因果问题的方法是没有价值的。休谟的方法主要依赖于他那站不住脚的经验主义心理学——即他的精神水桶理论,他的主观主义和心理学观点几乎没有提供什么对于客观知识有所贡献的东西。但是,就是在那些为数很少的主观主义的贡献之中,我好不容易发现了一个无价之宝,我认为是客观知识论的无价之宝:即发现了对于任何主张归纳法可以是一个有效论证或者一种可证明的推理方法的观点的一种简单,直接和逻辑的反驳。
    休谟关于归纳法无效的论证同时也是他反驳因果联系存在的核心。就其本身而言,这个论题既不十分切题,又不是有效的。
    因此,对我来说,康德所谓的“休谟问题”即因果关系问题可以一分为二:因果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不同意康德和休谟的意见)和归纳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完全同意休谟的意见,就其关于这个问题的逻辑方面的观点而言)。(还有归纳问题的心理学方面,我当然不同意休谟的观点。)
    我下一步的打算是仔细考察康德问题的境况,这里我发现,在康德的先天综合原则中起决定作用的并非因果性原则(如他所认为的),而是他使用因果性原则的方法,因为他是把这一原则作为归纳原理使用的。
    休谟已经证明,归纳法是无效的,因为它导致无穷后退。现在,按照康德的分析(和我对先天有效的综合原则的否认),我提出如下公式:归纳法是无效的,因为它或者导致无穷后退,或者导致先验论。
    我从这一公式开始了我在《研究的逻辑》中的论证。并且,这个公式导致我把全部争论的逻辑中心即归纳问题称为“休谟问题’(这是康德的用语,他称因果问题和它的概括为“休谟问题”)。
    我觉得至少应该简要地对这个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说明。
    我认为休谟是一个具有常识的人。正如他在《人性论》中指出的那样,可以相信他是一个常识实在论者。使他对“实在’产生怀疑并陷入唯心主义的激进形式即“中立一元论’(如马赫和罗素所称)的,只是他那较糟的一面,即他的常识知识论和精神水桶论。与洛克、贝克莱相比,休谟也许更能作为那种哲学家的典范,他从实在论的常识出发,却由于他的常识知识论而堕入了唯心主义哲学,他认为这是理性地不可避免的,尽管这使他的心灵分成了两半;正是常识实在论和常识知识论之时的这种精神分裂症,导致感觉经验论陷入一种荒谬的唯心主义,这种荒谬的唯心主义只有哲学家能接受,但象休谟那样富有理性的哲学家也是不会接受的。
    关于这种精神分裂症休谟有一段非常清楚的著名阐述;
    由于怀疑论的疑惑自然地(=符合常识地)产生于对那些主体的深刻而强烈的反省,所以,只要我们继续反省下去,怀疑论的疑惑就会增加,而不管我们是反对它还是赞同它。唯有对这些反省置之不理才可能减轻我们的怀疑。于是我就完全置之不理,无论此刻读者的意见如何,我都认为,理所当然的是,一小时之后他会相信外部世界和内部世界都是存在的……①
① 休谟:《人性论》,第1册,第4部分,第2节;第218页(着重号是我加的)。
    但是,休谟完全相信已得到确认即他的认识论在哲学上是一种更为真实、深刻的理论。为了证明他是这样想的,我从他的《人性论》中一段很精彩的文字上引用一部分,在其中休谟为反对我们相信外部世界的‘错误’②而进行辩论:
② 同上书,第190页,倒数第2段。
    从这里可以推论,除了感觉之外,不再需要其它官能来使我们确信外部实体的存在。但是,为了防止这种推论,我们只需要权衡下列三个要考虑的问题。其一,严格地说,  当我们注视我们的肢体和器官的时候,我们注视的不是我们所看到的自己的身体,而是通过感觉得到的某种印象,所以,把一个真正的、肉体的存在归于这些印象或这些印象的客体,这是一种难以解释的思想行为,它与我们目前正在认真考查的问题一样困难。其二,声音、滋味和气味,虽然一般被认为是连续独立的质,似乎并不具有任何外延意义上的存在,因此,对感觉来说它们并不是位于物体之外的。为什么我们要把一个位置归于它们,其理由以后将加以考虑。其三,甚至我们的视觉也不会直接地、不经过某种推理和经验地向我们通报距离或外在性,正如一些最有理性的哲学家所承认的。
    这是纯粹的水桶论:我们的知识由知觉或“印象”构成,它们是“通过感觉获得的”。一旦这些知觉或印象构成知识,就必定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之中,因而不存在距离或外在性。
    (当然,这种哲学的深处是完全错误的。一旦我们从最起码的常识、从实在论出发,就发现我们是具有感觉器官的动物,感官帮助我们译释来自外部世界的信号。加上我们整个“外部”身体的实际协作,我们能很好地进行这种译释。但这不是我们现在要讲的问题。)
    我已经简要地概述了休谟的精神分裂症以及精神水桶论在他的理论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以此为背景,现在我开始解释他的因果关系理论。
    这个理论十分复杂且前后不一致,我只强调它的一个方面。
    休谟认为因果关系是:(a)事件之间的联系,(b)一种“必然的联系”(休谟用的大写字母)。①
① 休谟:《人性论》,第1册,第3部分,第2节;第77页。
    但是,(他说)在这里当我“再次注意观察各个侧面,以发现这种必然联系的本质”时,我却发现并没有联系,“而……只有接近和连续”;②不存在必然性观念的感觉基础,就是说这一观念是没有根据的。
② 休谟:《人性论》,第1册,第3部分,第2节;第77页。
    最接近于必然联系而又可观察的是有规则的连续,但是,如果两个事件的有规则连续是“必然的”,那么,有规则的连续不但在可观察场合,而且在非可观察场合也都应是必然地发生的。实质上,归纳的逻辑问题就是这样进入休漠关于因果性的主观主义讨论即他对必然性观念的起源和摹础的水桶论的探讨的。
    我认为这种探讨完全是误解,但我认为休谟关于归纳的逻辑问题(他从未用过这个术语)的处理和阐述是完美无瑕的珍宝。我引用《人性论》中有代表性的一段;
    “假定人们立即完全相信了这两个原理,即:在任何对象中都没有什么东西(从其自身考虑)能为我们提供一个理由以作出超出这个对象的结论;并且,甚至在对诸对象间的经常的或恒定的结合作出观察之后,我们也没有理由作出任何关于超出我们已经验的对象的另外一些对象的推论……”①休谟力图使我们相信的这“两个原理”中包括了他对归纳问题的否定解决。它们(和许多相似的段落)不再谈及原因、结果或者必然联系。在我看来,它们是埋藏于水桶论心理学泥土中的逻辑的珍宝。为了对休谟的这个根本性的发现表示敬意,我对康德的“休谟问题”这一术语的意义稍加修改,把它归于归纳法问题而不是因果关系问题。
① 休谟:《人性论》,第1册,第3部分,第12节;第139页。
    在这种意义上,休谟的归纳的逻辑问题就是:我们是否有权利从无论怎么多的已观察到的事实中推论尚未被观察到的事实,或者从无论怎么多的“已知”(已被接受)的陈述中推论“未知”(未被接受)的陈述。休谟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并且正如他所指出的,即使我们的推论仅仅是尚未被观察到的那种联系的或然性而不是必然性,回答也仍然是否定的。对于或然性的这种推广在《人性论》中作了如下阐述:“按照对事物的这种说明,即我认为在每一点上都无可非议的说明,或然性是建立在关于两类对象相似的一种假定之上的,对于其中一类对象,我们已经有过经验,对另一类对象我们则一点经验也没有,因此,这个假定不可能根据或然性而提出。” ②
② 同上书,第6节;第90页。
    我们会看到,反对或然的归纳法的论据是纯形式的,关于这个问题休谟在《论抽象概念》中有一段话说得更清楚,我已在1959年出版的《科学发现的逻辑》中引用了。③这就是说,休谟表明,他反对归纳推理的有效性的论据保持不变,不论我们是努力去推论结论的“必然性”即n,还是仅仅推论其“或然性”即p。(字母“n”和“p”是变项,在休谟的论据中它们可以互相替换。)①
③ 参照《科学发现的逻辑》,1959年版,第369页:这一段只是讨论了归纳法,而先前从《人性论》第91页中引用的段落是从讨论原因和结果开始的。
① D·斯托夫在其论文“休谟、或然性和归纳法”(《哲学评论》,1965年4月号)中反驳了我的主张。但是,因为休谟的论证是形式的(在他论证说如果我们以p代替n并不产生差别的意义上),所以斯托夫不可能是正确的。
    除了这个我认为休谟已完全解决了的归纳法的逻辑问题(虽然他的解决是否定的)以外,还存在另一个归纳法的逻辑问题,有些人称之为“休谟的归纳法问题”。这个问题是,如何能说明归纳推理(至少或然的归纳推理)是有效的,或者能够是有效的?
    这个问题是一种典型的混乱,因为它无批判地预先假定,对我所说的“休谟问题”存在着肯定的解答;但是,休谟已经证明了不存在肯定的解答。
    最后,我们还有休谟关于归纳法的心理学问题。这个问题可以这样表述:为什么大多数人并且是完全有理性的人也相信归纳法的有效性?休谟的回答就是我们第一章用的罗素的箴言中所暗示的:联想的心理机制通过习俗或习惯,使人们相信在过去发生的事情在将来也要发生。生物学上这是一种有用的机制——没有它我们或许不能生存——但它并不具有任何理性的基础。因此,不仅人是一种没有理性的动物,而且我们认为是有理性的那部分即人类知识、包括实践知识,也完全是没有理性的。
    因此,休谟对归纳的逻辑问题的否定解答,和他对归纳的心理学问题的肯定解答之间的冲突既摧毁了经验主义,又摧毁了理性主义。
27.为什么休谟关于归纳的逻辑问题比他的因果问题更深刻
    休谟的因果关系问题,以及我所称的他的归纳问题,何者更为深刻呢?这是容易引起争论的问题。
    人们可以论证,如果因果关系问题能得到肯定解答,如果我们能证明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一种必然联系,那么,归纳问题也将得到解决,并且是肯定的解决。如果是这样,他就可以说,因果’问题是更深刻的问题。
    我论证的方法正好相反。归纳问题是被否定地解决的,我们决不能证明相信规律性的真理性。但是我们常常使用规律性作为推测,作为假说,并且我们有时有充分的理由选择某些推测,而不选择它们的竞争者。
    总而言之,借助于推测,我们不仅能比休谟更好地解释原因和结果,甚至还能说明“必然的因果联系”由什么构成。
    已知某些推测性的规则和初始条件,它们允许我们从我们的推测中推演预测,我们可以把这些条件称为(推测性的)原因,把预测的事件称为(推测性的)结果,靠逻辑必然性把它们联系起来的那个推测,就是长期探索的(推测性的)因果间的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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