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期望的坚实的稳定性,并因此导致更强的信任(Hardin 1991 : 204)。
(一)民主制度的第一个悖论
这里涉及一个悖论。强调责任性和事先承诺意味着在一个民主政治制度中信
任恰恰应归于民主制度的架构中制度化的不信任(institutionalizing distrust
)。“一个民主的政体需要建立在民主忠诚基础上的合法性批评;在这个意义上,
一定的不信任对一个有生命力的民主秩序是重要的”(Barber 1983 : 81 )。
大多数民主秩序的基本原则是假定制度化的不信任,这为那些愿意冒信任的危险
的人提供了一种支持或保险,为那些企图背叛信任的人设置了障碍,并且为实际
的违背信任的行为——如果它们发生的话——提供了一种矫正机制。自发的普遍
的信任文化实际上有可能出现。简单地说,制度化的不信任越多,自发的信任就
会越多1。我把这种现象称为民主制度的第一个悖论。
/* 66 */第七部分:民主政治和独裁制度化的不信任
现在让我们更严格地检验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看一看它们如何必然包含制
度化的不信任。也许最重要的是合法性原则(principle of legitimacy )。民
主制度最基本的前提是对所有权威的怀疑。民主制度需要证明所有权力存在的合
理性,这些权力在本质上被看成是值得怀疑的(Holmes 1993 : 24 )。只有当
政府官员通过选举被证明是来自大众的意志,并且被选出的大多数人的代表实现
了人民的利益时,政府才被认为是合法的2。但是即使在这里,“制度化的怀疑”
(institutionalizing doubt)仍然存在。大众(the majority)自身也是变化
的,它是一个“不稳定的集合,它的成员、动机和利益将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它可能不会像独裁者那样对任何一个给定个体的利益给予特别的关注”(Benn and
Peters 1977 : 323)。多数人的代表可能没有实现他们的授权。所以民主制度
允许国民的不服从3 或代表的取消制度,它假定了背叛信任的可能性,并为这
种可能性提供了校正机制。“如果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以背叛信任的方式行动,
它们都可能被共同体强制去说明理由”(Parry 1976: 131)。
第二个原则是定期选举制(periodical elections)和公职任期制(terms
of office )。这表明对统治者自动交出他们的权力和使他们的表现经受定期的
详细审查的心甘情愿性的不信任。人们假定统治者将易于受保护他们自身利益的
诱惑,而权力的交替机制将以制度的方式制止这种倾向。“以理性为基础的对官
员的信任……需要官员对大众的需要和欲求做出反应。为了有迅速反应的动机,
他们必须是以某种方式可问责的,最可以接受的也许是通过竞争性的选举”(Hardin
1991: 204)。也正是争夺权力的反对派的存在,保证了对那些占有权力的人持
久的监督、检查并防止他们对权力的滥用(Benn and Peters 1977: 281)。
然后还有第三个原则:分权、控制、平衡、限制公共机构权限的原则。这清
楚地暗示着这种怀疑:公共机构将倾向于扩张、独断、滥用它们的权力。这种相
互控制的机制需要在不同的公共机构、政府的各个分支、以及其它机构中被明确
地建立和认可。
第四个原则是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原则。立法者受他们自己制定的相同法律的
支配。这间接地表达了对公民以及公共机构自发的好意的怀疑。它防止任意性、
滥用和不正常的行动,它们都必须受共同的、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框架的支配。
“构成政府和某些民事机构的,限制徇私、保护美德的程序公正的法律规范是遍
及社会的‘一般化信任’的必要条件,至少在一个现代社会中是这样”(Cohen
and Arato 1992: 27 )。法律凌驾于个体和机构——包括政府机构——之上。
他们都同样受法律的约束,并且在法律面前具有同样的责任。“我们不应该问一
个政治家我们是否应该从他那里购买一辆二手车,而应该问如果他卖给我们一辆
坏车,我们是否会受到商品销售法(Sale of Goods Act )的充分保护”(Parry
1976: 142)。法院自治的各种保护措施的目的是保证法律将被公平地执行(Holmes
1993: 47 )。所有的这些方法都是促成遍及系统的信任出现的因素:“法律能
够保护公民权力、自由和财产、甚至在面对政治的机会主义时。所以它可能造成
对法律系统和保障状况的信心,这反过来使人们在其它的关系中更容易给予信任”
(Luhmann 1988: 194)。
第五个原则是立宪制度(contitutionalism)和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原则。它意味着对立法者的诚实性的不信任,他们可能为了他们的特殊利益歪曲
法律,或机会主义地改变法律。所以需要高于所有的特殊法规的“基本法”,预
先占有轻易改变自己的可能性并造成一种对未来的事先承诺(Przeworski 1995
: 50 )。这种通过解释和执行它的规则来保护和支持宪法的机构通常是最高法
院或宪法法院或特等法庭。
第六个原则是正当程序(due process )原则。某些不信任的措施甚至扩展
到法律强制和仲裁机构自身。甚至法院也不能免除人们对它的偏袒和疏忽的怀疑。
所以在判决生效或产生约束力之前,需要上诉的制度,并且有时需要几级上诉。
第七是公民权力(civil rights)原则。这意味着对政府机构满足公民需求
和利益的自发的善意的不信任。它也意味着公民可能会受到政府机构的粗暴对待。
这种可能性要求一种机制,通过它人们必须拥有要求这种满足和保护他们自己免
于被粗暴地对待的方法。在制度上维护公民的权力,开放反对公共机构诉讼的可
能性,建立廉政官员办公室,或在某些国家甚至允许针对政府的直接的“宪法诉
讼”,都是满足这些需要的方法。
第八是法律强制(law enforcement )原则。这意味着对公民自发地遵循法
律的不信任。至少他们中的某些人有可能会不服从或违抗法律。所以必须有检查
公民是否履行了他们的职责,以及如果需要强制他们履行的机制。那些对政府和
同道公民选择不尽应尽义务的人必须强制他们尽这些义务。像警察、公共检举人、
征税员等这样的公共机构的建立就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
第九是公开交流(open munication)原则。并不是所有的人和所有的机
构可以被相信是可信的,是经的起辩论的,是认识到他人观点的。我们需要抵御
趋向审查制度、教化主义、限制自由表达意见、教条主义或完全的欺骗——这些
在政府官员和公民身上都可能发生——的诱惑。宽容、公开讨论、多元且独立的
媒体等防御措施对于保护在根本上起作用的民主制度原则是必需的,这些基本原
则就是探索真理、寻求妥协或多数人同意。正是作为“第四等级”的大众媒体和
对其自治权的保护的存在提供了对权力滥用、偏爱和偏见的强有力控制。
第十是社团政治(munity politics)原则。民主制度通过自愿的联合体、
民间组织和地方权力等敞开大众参与和发挥公民能动性的机会。这被用作对抗官
僚机构和自我服务的国家和行政管理机构的手段。民间团体担负起了对公共权威
进行控制、监督和施加压力的职责。所有这些都假设了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不信
任。活跃在民主制度中的其它团体有消费者保护联合会、工会、区域性协会、利
益群体和游说者团体等。它们再一次假设了不信任,这次是对政府和公共权威部
门充分考虑局部的、特殊的利益的能力的不信任(Benn and Peters 1977: 281)。
这里存在两种增加一般信任的传统机制:第一,一个广泛联合的网络的支持增加
了“个人的资本”,并给每一个成员更加安全的感觉,因此提高了他们信任的意
愿;第二,授予地方权力意味着政府对公民的某种程度的信任。像所有的信任的
信用一样,它可能产生报答并提高对政府的信任。被信任的公民更愿意给予信任
4。
民主制度的这些基本原则显然与有利于信任文化的结构、背景的条件有关,
这些条件我们在第六章已经讨论过。它们帮助建立规范的确定性、社会组织的透
明度、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权力的责任性、权利和义务的设定、职责和责任的强
制性,以及人们个人的尊严、正直与自制,和他们的被授权的感觉。简而言之,
如果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组织保证他们免受潜在的信任的背叛,他们更愿意信
任公共机构和他人。而民主的组织提供了这种保证。
/* 67 */第七部分:民主政治和独裁现行民主制度
迄今为止,我们都是在理想类型的层面上(at the idealtypical level )
进行的。我们重新建构了民主政治的规范模型,而它被证明是在信任文化的产生
过程中的一个潜在的有力的因素。但是实际上信任的出现或衰退取决于民主原则
被贯彻的方式,取决于它们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起作用的方式。似乎是为了唤起
强烈的信任文化,两种操作性的条件必须被满足。一方面,民主原则必须是可靠
的,即它们必须被一致地、不变地和普遍地实施。但另一方面,它们所包含的检
查和控制的实施必须是节制的,只作为最后凭借或备用选择。
对于信任的破坏和犬儒主义的传播来说,也许没有比违背和滥用民主原则更
危险的了。当人们在民主制度下生活时,他们形成了一种超越性信任,信任民主
制度自身是他们可能冒险所给予的其它类型的信任的最后保证。一旦这种超越性
信任被背叛,而这种保证没有出现,他们会有受骗感。这立即反映在他们投入信
任的所有其它关系中;信任文化被破坏了(Offe 1996 : 34 )。也许可以论证
民主制度的失败比一个完全独裁政体制度的失败对信任文化具有更大的破坏性。
在后一种情形下,人们至少知道可以期待什么,他们没有幻想;而在前一种情况
下,他们的希望落空了,他们的期待被辜负了,这产生了更强的幻灭感。
“现行民主制度”(与“在法典中的民主制度”相对应)的典型的失败可以
按照民主系统的十个基本原则和它们可能违背的顺序一一列举如下:第一,权威
的合法性可能是脆弱的。一个典型的情形发生在较低的选举参与率和比例选举法
之中,此时产生了这样的结果——社会的大部分人感到没有被代表,而政府官员
事实上只由少数选民选出来的。另一个情形是程序的不足导致代表性的无效,而
政府官员——尽管他们在公职上显然是失败的——他们却没有被撤职。第二,权
力的更替可能被阻止。一种方式是通过操纵选举法来提高被重新选入统治集团的
机会。另一个例子是延长公职的任职期限(例如,总统终身制),即使它是以正
式的、恰当的方式,通过事先修改法律达成的。第三,某些权力部门(例如,行
政的、军事的、秘密警察的)要求比其它权力部门占优势,破坏了相互控制和制
衡机制。第四,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性由于使用双重标准可能被违背:根据坏人的
政治影响力来决定处罚,导致官僚机构的豁免权,政府官员背叛法律而没有被惩
罚等。第五,宪法可能被任意的方式解释甚至改变:追溯既往的立法实践,宪法
法院的判决被立法机关支配。第六,上诉的机会可能被限制,监禁的期限被延长,
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条件可能是不人道的,而假释可能不可获得。第七,公民权力
可能纯粹是口头上的,因为缺乏贯彻它们的资源或有效的索求方法。第八,法律
的强制力可能是松懈的,强制机关可能是没有效率的或腐败的,伴随着纵容的气
氛的出现。第九,大众媒体的压力可能导致更多或更少伪装的审查形式、选择性
偏爱、对批评性信息的限制。第十,地方权力的特权可能被控制,而公民自发组
织的影响可能被限制。统治的中央集权化甚至寡头化可能导致市民社会的衰退。
诸如此类的民主制度的滥用对信任文化的影响依赖于其滥用的程度:它们是
零星的还是永久的,是偶然的还是常有的。它也依赖于它们的可见性:权力的滥
用是否为大多数人所了解。而通常只是警醒的反对派和多元的自治传媒才提供这
种可见性。如果民主制度的失败被广泛地认识,一般的信任被代之以普遍的不信
任。另一方面,如果民主制度的滥用隐藏在人们的视线后面,而且人们对民主的
外表保持信任,他们的信任是盲目而天真的。它也是非常易碎的,因为暴露的冲
击迟早是不可避免的,而那时它将对信任产生毁灭性影响。
/* 68 */第七部分:民主政治和独裁民主制度的第二个悖论
如果普遍的信任文化要发展和持久存在,那民主原则不仅要被一致地贯彻,
而且要谨慎地被应用。民主原则使不信任制度化,因为它们假设信任潜在地是可
能遭到背叛的,因此要为这种可能性提供一种矫正机制。这些原则被投入使用,
这些矫正机制被激活,控制在实际中得以运用,所有这些事实表明信任确实遭到
背叛了。只要这些零星地、例外地作为最后的依靠而发生,信任文化就不会被破
坏,而且会通过有效的责任性的证明而增强。但是,存在一些可能产生相反结果
的阈限和走向它自己反面的倾向。矫正和控制的极度活跃表明也许存在太多需要
矫正的情形。例如,如果公民经常求助于起诉而法院充满了诉讼,如果廉政官员
承载了过多的要求,如果警察工作过度而监狱人满为患,如果传媒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