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不具有奴役和掠夺的性质,也无所谓正义与非正义之分,还没有也不可能分为不同的阶级而战;第三,这种战争没有专业军事组织和专用的战斗工具,但某种“原始组织”是存在的,每个成年男子照例都是战士,至于武器,自己平时劳动的工具同时也就是战时的武器;其战争带有较多的“感情”色彩,氏族制度的狭隘性导致部落之间经常发生战争,且进行得非常残酷,致使一些部落在这种战争中被灭绝或被消弱了。第四,部落内部绝对没有战争,部落和氏族组织能够处理“内部一切可能发生的冲突。对外的冲突,则由战争来解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54页)
2.成熟形态的战争成熟状态的战争不是突然出现于阶级社会,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可见到它的“细胞”形式,而它的“充分深入而广泛的发展恰恰只能属于一个复杂的社会形式”。这就是从人类历史上第一个阶级社会——奴隶社会开始,直到最后一个阶级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达到顶点的“富人对穷人的战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4页)
私有制,阶级出现以后,战争的目的发生了变化。从以前以生存为主要目的演变为以掠杀为主要目的,并且战争的规模日趋扩大,组织指挥日趋复杂。正如恩格斯所言:现在进行的战争,则纯粹是为了掠夺,战争成为经常的职业了。
战争哲学概念指称对象的矛盾双方为:主体——从事战争有关事业的人和组织,既包括军队和士兵,国家政府机关和居民;客体——这些人和组织所要接触的有关战争领域一切事物。
作为特殊行为的战争,必须有一定的主体承担者。它的要素有三;(一)基础,任何一个社会组织或共同体形式都有相应基础,如政治性,经济性或军事性等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的一致性;(二)规模,一个组织或共同体是人类社会中的有艰存在,有亚国家,国家和超国家三个基本层次,如在亚国家层次中有阶级、民族、政治集团等,也包括原始社会就存在氏族、民族、部落及共联盟,在超国家层次中有国家数量不等的国际联盟或同盟;(三)结构,任何一个战争单位,都有自己的结构,都是一种程度不等的有序系统。
战争的行为方式是可变的,但行为的三个基本性质是恒定的。它的主体性承担者的三大要素是“随机”的,但决不是可有可无的。战争行为是战争关系的直接体现,是一种至少有两个社会单位参与的社会行为。战争单位是战争关系中的主动者或被动者。对某一共同体而言,战争关系是对外的,战争单位是同属的、整体的。
战争在总体上和根本的意义上为,与非战争行为相对应的“专业性”、奉献与谋生相统一的“职能性”,损耗与刺激并有的“武装性”平战兼备的“存在性”。是人类思维对特殊社会现象——暴力冲突或武装斗争进行抽象的结果、认识的逻辑与历史的发生发展演化的辩证统一。
战争的暴力性是区别其它行为根本表征,其冲突性,标示着战争是一种互动性行为系统,这种“互动”不是相生或共生的,而是“矛盾”式的;其政治性,指明了战争在社会结构或社会行为网落中的“座标”。
原始人类,在变本能为自觉行动的过程中,首先“自然”地认识了暴力冲突的作用和意义。人类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对人的狩猎”(战争)和“对物的狩猎”共同视为生存前提之一,即一种生产活动。当时,这两种“狩猎”在工具、程序和方式上基本一致,其区别在于对象的不同。只有在社会生产进一步发展、自觉意识能力进一步增强的情况下,人们才能反思“战争”的产生、发展、思考和运用战争规律,创造或准备战争条件,利用或消除战争后果等等。这时的战争对社会的生产、生活具有最高的规约作用,是构成社会一切行为的核心,也表明其社会正处在激化式自调节或自调适状态。战争作为一种萌发形态可以是全局性的,也可能是局部性的。
暴力发展经历了由职能性向结构性的发展过程。这种职能从生产职能中游离出来,逐步发展成为结构功能匹配的社会领域,相应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并存,但分野不是绝对的,结构和功能有互渗现象,特殊社会职业常备军中的个体是经常变化,但作为一种质的存在却是稳定的。战争领域的存在是对战争状态的应答,军事意义主要不在于本身,而在于为战争服务,一旦军事领域呈扩张趋势到战争,一到极限即社会全局或局部呈现军事化。战争的结局既可提高军事领域在全社会中的地位,也可能缩小军事领域的规模,还可能抑制以至有限消除某一组织或共同体内军事领域。军事领域的合理强盛,可能推迟战争的到来;反之如果军事领域的发展破坏了社会系统的稳定或有序,则有可能促成、诱发战争的出现,或使战争提前。战争虽不是达到政治目的的唯一手段,但在诸多手段中,战争是最基本,最具有强制力的形式,其它方式只有建立在一事实上的强制力基础上才有可能奏效。战争是军事实践最活跃时期和最高形式,也是军事理论最丰富的源泉和最有说服力的根本检验形式,是发展军事理论的根本动力。以战斗力的提高为根本标准,以实战为基本目的,直接出发点和归属。理性是立足并服务于阶级利益的,军事实力是阶级力量的体现,实力和理性一旦进入军事领域,就难以脱出这股张力的控制。推迟战争和终止战争的条件不同。
萌发形态的战争向成熟形态的战争“蜕变”,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并且是以渐变的形式完成的,中间不存在任何鸿沟或断层。战争的发展变化就是社会发展变化在一个方面上的体现。当然,其中贯穿始终的,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还得从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因素、财产关系的变化中去寻找。
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工具由归个人使用或占有转为完全归个人所有;耕地随着氏族交给家庭公社使用慢慢发展成交由个人或家庭固定使用,最后归个人私有;谋生所得的全部剩余都归男子所有,妇女成了家庭中的“奴隶”;财富进一步积累于家庭中,个体家庭以威胁的姿态与氏族制度对抗;某些拥有财富向本来就有势力的家庭已经开始在自己氏族之外联合成一种独特的特权阶层。“同一氏族中的财产差别使氏族成员的利益的共同性变成了他们之间的对抗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522页)财富的差别刺激了人们的贪欲,日益膨胀起来的对财富的贪欲,又成了战争发展的“助推器”,“没有富人的这种无限贪欲是不行的,若没有这种贪欲,就不可能从贫困中引出战争。”(同上,第164页)
这个时期的战争,因私有财产和贸易行为出现,财产感性钻入了人类心中,激起了新的欲望,物质利益的追求使血亲复仇变得缓和。剩余产品出现预示着劳动力有新的价值,产生了对仇人不再杀死的念头,流血的代价也可以用财产来抵偿,捕获的战俘也可充作奴隶。“以前进行战争,只是为了对侵犯进行报复,或者是为了扩大已经感到不够的领土;现在进行战争,则纯粹是为了掠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0页)“古代部落对部落的战争,已经开始蜕变为在陆上和海上为攫夺家畜、奴隶和财宝而不断进行抢劫,变为一种正常的营生。”(《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页)与此相适应,“战争以及进行战争的组织现在已成为民族生活的正常职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4页,第160页)
文明社会分裂成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整整持续了三个私有制社会。阶级斗争在这一时期显示为人类间斗争最尖锐、最典型的形式,战争作为阶级斗争的最高形式,充分展示出它的突出特征,这种战争发展到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同时也就走到了成熟形态的尽头。
3.衰亡形态的战争
当一些国家消灭了私有制和剥削阶级,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这是战争步入衰亡形态的开端。战争真正绝迹,恐怕在全球范围内消灭私有制和剥削阶级后,还要一段时期。因为,那时战争尽管不再是阶级矛盾的反映,但却可能是其它复杂社会矛盾引起的战争行为。这不等于说,战争永伴人生,而是要在经济发展、社会关系调节功能完善以及人的心理健全都达到相当高水平时,战争才会自然消失。
这一时期的战争表现为,帝国主义之间战争,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战争,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的战争,等等。
社会主义国家消除了国内战争和对外战争的阶级根源,本不会进行这种“强迫”的“造福方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并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当人类社会多种社会制度并存,不同阶级共处之际,“无产阶级不会因为一完成社会革命就变得洁白无疵,保险不犯错误和没有弱点。可是,各种可能犯的错误(以及自私自利——企图骑在别人头上),必然会使无产阶级认识这个真理。”(《列宁全集》第22卷第347页)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发生武装冲突以及有的国家对外实行武力干涉乃至推行霸权主义的原因是复杂的,主要有:
第一,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民族国家角色,在国际舞台上既有共同的利益,又有特殊的利益,后者将引发战争。
作为民族国家,社会主义各国会产生特殊的利益要求,这种要求受到本民族独特的历史传统、社会心理、文化思想、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制约,受到不同战略地位、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和社会结构、地理条件、各自独特的发展途径、模式和方法的制约,也受到边界、领土等一系列历史遣留问题的制约。这种客观上的特殊利益的多样性与差异性形成各个社会主义国家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和摩擦的客观基础,如果奉行民族利己主义甚至大国沙文主义和霸权主义,就会使矛盾扩大甚至演化为武装冲突和对抗。
第二,在旧社会废墟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不断受到旧世界残余的困扰。社会主义不仅仅是一种先进制度,而且是一个正在发展着的共产主义新因素同残存的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旧因素矛盾和斗争的历史过程。“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恰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1页)不经过长期的坚决斗争,民族主义的传统是不会轻易消除的。民族主义和大国沙文主义传统与推行对外使用武力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外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三,建立新制度后产生新矛盾以及国家领导人在处理新矛盾时执行错误的对外政策。社会主义新制度建立之后,产生新的矛盾有:社会主义国家内部产生的官僚主义,而霸权主义是官僚主义的外部表现形式,挑起社会主义国家冲突和采取军事干涉的“罪孽”。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出现差别(不平衡)和由于对这种差别的武断态度而引起的对立和对抗。但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对外使用武力干涉没有必然联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健全,这种引发战争由可能变为现实的机会就越来越小。二、战争过程的表现形式
战争过程是由不同情况下的具体作战形式来体现,进攻和防御是作战的最基本类型,而战争在空间上的流动幅度,时间上的持续程度及作战效果,又可分正规战、游击战、速决战、持久战、歼灭战、消耗战等。
(一)进攻和防御
无论什么样的战争,无论是战争中的战略行动、战役行动,还是战术行动,都始终贯穿着进攻和防御的矛盾运动。战争运动过程“就是敌对的军队互相使用有利于己而不利于敌的战略战术从事攻击或防御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形态。”(《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44页)战斗由攻防组成,军事上的其他作战形式和方法都以攻防为核心而展开。
1.进攻和防御既对立又统一
进攻是主动进击敌人的作战。其目的是消灭或击溃敌人,占领预定的地区目标,夺取战场的主动权,以获得战局发展的有利态势。它是消灭敌人的主要手段,对战争、战局起始、发展和结局有着重大影响。防御是抗击敌人进攻的作战。其目的是扼守占领的地区,大量杀伤、消耗敌人、争取时间、辅助进攻或为直接转入反攻或进攻创造条件。
就攻防两种形式来看,它们的目的、性质、作用等都有对立性。很显然,攻防的对立使战争的任何一方,以进攻(或防御)为主就必然排斥以防御(或进攻)为主。当然这种主次地位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并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从采用攻防形式的根据来说,对于进攻有利的条件,对于防御恰是不利的,反之亦然。从敌对双方的攻防来说,更是对立的,一方的进攻是为了摧毁或突破对方的防御,一方的防御是为了抗住或打破另一方的进攻。正是攻防双方的这种对立形成了战争。
攻与防是对立中的统一,即相互依存和相互渗透。防中有攻,攻中有防。“防御这种作战形式决不是单纯的盾牌,而是由巧妙的打击组成的盾牌。”(《战争论》第2卷第476页)从敌对双方的攻与防来看,每一方的存在都以对方的存在为前提,没有进攻的一方,就不会有防御的一方,反之亦然。当然,也会出现双方对攻,即使如此,也必有一方实质是防,其攻是暂时或表面的。从战争每一方的攻和防来说,当进攻占主导地位时,必然是以防御的次要地位为前提,并依赖防御的辅助;当防御占主导地位时,它与处于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