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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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 第6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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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1931 年11 月,在王明为代表的“左”倾教条主义把持下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虽然也主张继续开展和深入土地革命,却提出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尤其是1933 年夏天,在查田运动中加以强令推行,任意扩大了打击面,将大量中农特别是富裕中农错划为地主富农,发生了严重侵犯中农,消灭富农经济的错误。1933 年10 月,中央正式颁发了毛泽东起草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作为科学地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标准,“左”的错误得到一些纠正。直到1935 年遵义会议结束了王明“左”倾教条主义在党中央的统治,实际上确立了毛泽东在党中央的领导地位后,土地革命斗争和其他斗争一样,才重新回到正确的路线上来。
  抗日战争爆发,共产党本着团结御敌的精神,停止执行十年内战时期的没收地主土地政策,而采取减租减息的政策,团结大多数地主抗日,把发展② 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3 册补编,第171—173 页。
  民族抗日统一战线与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
  抗战胜利后,蒋介石集团发动全面内战,公然宣布国共破裂,中共才决定实行普遍彻底平分土地的办法,于1947 年10 月10 日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十六条)①,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这些规定,可以彻底消灭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最大限度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大纲还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它体现了中共放手发动群众,依靠农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民主精神,而不是把土地“恩赐”给农民。关于分配土地的政策,大纲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这些规定与十年内战前期土地革命的基本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并有了充实和发展。后来,为了防止“平分土地”中出现侵犯中农利益等“左”的倾向,中共中央特在大纲上加注说明:“在平分土地时应注意中农的意见,如果中农不同意则应向中农让步,并容许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量。”反对绝对平均主义。
  《中国土地法大纲》公布后,发动快,声势大,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席卷整个东北、华北和华东、华中、西北等一部分解放区。到1949 年上半年,使1。5 亿人口的地区迅速完成和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并在国民党统治区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政治影响。一位美国人评论说:“新发布的《土地法大纲》在1946 年至1950 年中国内战期间,恰如林肯的《黑奴解放宣言》在1861 年至1865 年美国南北战争期间的作用。”①其实,中国的土地改革与美国的黑奴解放、欧美以往的土地改革相比较,要广泛得多,深刻得多,彻底得多。
  第一,中国的土地改革,是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发动占农村90%的人口建立反封建的革命统一战线,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先从政治上打倒地主阶级,再没收地主土地和一切公共土地,分① 见《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 册补编,第432—435 页。
  ① [美]韩丁:《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中译本,第7 页。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不是“恩赐”土地,而是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第二,采取“平分土地”的原则,在我国人多地少的情况下,能够尽量更多一点满足贫苦农民(包括部分中农)的土地要求,但反对绝对平均主义;而且按人口平分土地,简便易行,尤在革命战争年代里,有利于发动广大的农民群众迅速消灭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支持长期的革命战争。
  第三,无任何代价的分配土地和废除一切封建债务,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实现“土地还家”,耕者有其田,极大地解放农村生产力;而且在土地改革后,鼓励农民勤劳致富,积极引导和帮助他们组织起来走农业合作化的道路,尽量避免和减少新的两极分化,等等。
  新中国成立后,1950 年6 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考虑到人民革命战争在大陆上已基本结束,全国人民面临的中心工作已是生产建设,因此,将土地法大纲上关于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规定,改为保护富农所有的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保存了富农经济。
  到1952 年9 月,除部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外,在拥有3 亿以上人口的新解放区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全国的土改,是有领导地分期分批进行的,每期一般经历了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没收和分配土地、复查总结等阶段,彻底摧毁了封建剥削制度,使广大农民分得了约7 亿亩土地和大批生产资料,而且不必每年再向地主交纳600 亿斤以上粮食的地租。这是我国历史上几千年来在土地制度上的一次最重大最彻底的改革。广大农民真正翻身作主人,使农村生产力获得极大的解放,有力推进了中国现代化运动,并为以后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四章外国对华投资外国投资,是资本跨国界的一种运动形式。外国投资一般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即办产业)和间接投资(主要指贷款)两种基本方式。在近代中国(1840—1949 年),外国对华投资是在资本帝国主义武装侵略使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大背景下发生的,从这种意义上说,一部外国对华投资史,就是资本帝国主义侵略和奴役中国的历史。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外国资本在资本追逐高额利润和控制被投资国财政经济命脉的同时,随着商品社会化的发展即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的发展,又在客观上对殖民地生产力的近代化与技术引进,对殖民地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起了催化作用。
  外国对华投资,是影响中国近代经济的一个重要因素,很早就引起各方的关注。本世纪三十年代,美国人雷麦的《外国在华投资论》一书,是最早对此作出阐述的专著。五十年代,吴承明《帝国主义在华投资》一书,是在这方面最有影响的专著。八十年代以来,财政部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责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对近代中国的外债、外资史料进行整理研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第二历史档案馆、上海档案馆等单位合作,对近代的外债史料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出版了《清代外债史资料》(上、中、下),《民国外债档案史料》(1—12 册),《民国历届政府整理外债资料汇编》(1—2 册),《中国外债档案史料选编》(1—3 册),《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1—8 册)。所有这些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一些条件。尽管如此,对近代外国在华投资这一课题的研究,仍亟待加强。一是它涉及到近代政治、军事、财政、经济的方方面面,时间跨度长,国别变化快,企业兴衰不定,资料残缺不全,使总体上把握外国对华投资目前还是一块空白,并且难度颇大。二是利用外资已是我国当前一项基本国策,如何趋利避害,再一次成为摆在国人面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鉴于此,本章根据目前所能接触到的材料,从总结历史经验入手,力图通过对近代中国外国对华投资的演变、结构的考察,从总体上把握外国对华投资在近代中国的地位和作用,以对当前的利用外资有所借鉴,有所警示,并期待抛砖引玉。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近代中国货币制度是极度混乱的,这给外国对华投资的计量带来很大的技术困难。近代中国以银为本位,银两、银元并用,银两又有库平银、规平银、海关银、京平银、公砝银等等,不一而足。同时,世界银价涨跌不一,使中国货币对西方货币如美元、日元、英镑、马克、法郎等的汇价和汇率极不稳定。为了有所比较,本章在币值的使用上,外国对华直接投资采用美元折算,个别情况使用了日元或人民币。在外国对华贷款上,清代都统一折算成库平银,北京民国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统一使用银元。这种换算使外国在华投资的数量估计只具有相对的性质。
  第一节近代中国外国投资的发展概况近代中国,外国对华投资从无到有,经历了从产生到发展、膨胀及至最后消亡的几经变化过程,英国、日本和美国在这个变化过程中先后领先,成为对华投资的主角。根据这种变化规律,近代中国外国对华投资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1840—1914 年为第一阶段;1914—1931 年为第二阶段;1931—1945 年为第三阶段;1945—1949 年为第四阶段。
  外资在华企业的产生和对华投资活动的开始(1840—1914)
  从严格意义上说,近代中国的外国投资始于1840 年鸦片战争后,但它的源头则可以追溯到鸦片战争前的中西贸易和外国在华洋行。
  十八世纪初,英国产业革命后已进入到资本主义时代。1715 年(康熙五十四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广州设立洋行,这是外国资本在华最早设立的企业。其后外商来华者日多,洋行逐渐增加,如美商广东旗昌洋行(1818 年),英商怡和洋行(1832 年),英商仁记洋行(1835 年)。由于清政府对西方商人实行严格的广州一口通商政策,这些洋行都集中在广州。至1836 年鸦片战争前夕,广州已有外商开设的洋行55 家,其中英商占四分之三,都以鸦片贸易为主。
  鸦片战争失败后,清廷被迫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和上海为“五口通商”口岸。外国在华投资中心即随贸易中心一道从广州移至上海。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西方列强拥有了对华实行经济侵略的特权;鸦片贸易的公开化,不仅使外国资本掠夺了大量利润,而且更严重的是腐蚀了中华民族。而“租界”和“租借地”的夺取,更成为洋商经济侵华的桥头堡。大规模的洋行,如德商礼和洋行(1846 年),英商正广和公司(1864 年),太古洋行(1867 年),美商茂生洋行(1875 年),美孚火油公司(1886 年),法商永兴洋行(1872 年)等,都是在这一时期来华设立的。
  外商银行或金融业也开始发展起来,英商丽如银行(1845 年)、有利银行(1854 年)、麦加利银行(1857 年)、汇丰银行(1865 年),德商德华银行(1889 年),日商横滨银行(1892 年)就是其典型代表。同时,外商还非法在中国沿海一带创建工厂。据统计,在甲午战争以前,外商在华工业企业共计191 家,总投资额为2000 万(银)元,其中船舶修造业和出口加工业两项就有116 个,占总数的60%,资本1500 万(银)元,占总投资的75%①。
  甲午战争失败后,日本取得了在华设厂之权。西方列强根据片面最惠国待遇,当然也得到了这个特权。从此,外国在华投资合法化,外资企业迅速① 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人民出版社1983 年版,第282—283 页。发展起来。1898 年,中国境内外国人开设的商行共773 家,其中英商398 家,日商114 家,德商107 家,美商43 家,法商37 家②。自二十世纪初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外国在华投资无论是总额、直接投资还是贷款,都增加了2 倍。如1902 年外国在华投资总额为81270 万美元,1914 年即达到167240万美元。其中,外国对华直接投资从1902 年的52840 万美元增加到1914 年109670 万美元,外国贷款余额则由1902 年的28430 万美元增加到1914 年的57600 万美元①。随着外国在华的经济侵略活动的加深和外国在华投资的扩大,一些大托拉斯企业开始来华投资。如英商英美烟公司(1902 年)、亚细亚火油公司(1913 年),美商通用电气公司(1908 年)等,都在此时来华设立机构。外商在华所办的公用事业,如北京英商电灯公司(1903 年),天津的比商电灯电车公司(1904 年),上海的英商电车电灯公司(1905 年),法商电车电灯公司(1906 年)相继成立。外资铁路和矿山也开始出现。俄国修筑的中东铁路、南满铁路,德国修筑的胶济铁路,法国修筑的滇越铁路等,都是在1900 年以前由它们直接投资兴建的。
  在矿业方面,则焦作煤矿(1898 年)、开平煤矿(1901 年)、抚顺煤矿和本溪湖煤铁矿(1905 年)、门头沟煤矿(1908 年)等,皆于此时沦入外商之手。在银行业方面,除英商汇丰银行、德商德华银行,日商横滨银行在华业务十分火红外,俄商华俄道胜银行(1895 年),法商东方汇理银行(1899年),美商花旗银行(1902 年),比利时华比银行(1902 年)也参加了对华掠夺的角逐。据估计,到1914 年,外国在华金融业(包括保险业)投资资本约为7575 万美元②。
  外国洋行、银行及各类公司企业除在华直接投资办工厂以外,还对华进行高利贷式的贷款活动。这种放款活动从鸦片战争前对中国广东“十三行”行商的贷款开始。十三行行商的大量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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