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 作者:伊.拉卡托斯兰征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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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 作者:伊.拉卡托斯兰征译- 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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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扔餍缘亟馐汀俺嘧饔谩保衔墙嘧饔玫哪持忠鼗频乃偌恰#ㄎ颐强梢园颜獬莆拔邸钡慕馐汀#┰谡庵智榭鱿拢颐强梢允酝家訡来说明N,牛顿本人以及十八世纪好几个法国物理学家作过这种尝试。如果一个作出这种说明(如果你愿意的话也可以叫作“还原”)的辅助理论产生了新颖的事实(即它是“可独立检验的”),就应该认为笛卡儿形而上学是好的、科学的、经验的形而上学,它产生了进步的问题转换。进步的(句法上的)形而上学理论可在其辅助理论保护带中产生持久的进步转换。如果把理论还原为“形而上学的”框架没有产生新的经验内容,更不用说新颖的事实,那么这一还原就体现了退化的问题转换,不过是一种语言练习。笛卡儿派为了说明牛顿派的引力而努力地维持自己的“形而上学”,就是这种纯语言还原的一个突出例子。

    因此,如果一个(句法上的)形而上学理论同一个业经充分证认的科学理论相冲突,我们不象朴素证伪主义建议的那样淘汰这个形而上学的理论。如果它最后产生了退化的转换,而且有更好的、与其竞争的形而上学理论来取代它,我们才淘汰它。一个具有“形而上学”内核的研究纲领方法论与一个具有“可反驳的”内核的研究纲领方法论并无不同,只是纲领的矛盾的逻辑层次不同,而这种矛盾是纲领的动力。

    (然而,必须强调,究竟选择哪种逻辑形式来表达一个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方法论决定。例如,我们可以不把笛卡儿形而上学表述为一种“全称-特称”陈述,而表述为一种“全称陈述”;“一切自然过程都是钟表机构”。与这个全称陈述相矛盾的一个“基本陈述”便是:“a是一个自然过程,但不是钟表机构”。问题是,根据“实验技术”,或者根据当时的解释性理论,“X不是一个钟表机构”能否“确立”。因此,合理地选择一个理论的逻辑带式取决于我们的知识状况。例如,今天的一个形而上学的“全称-特称”陈述,随着观察理论层次的变化,明天可能变成一个科学的“全称陈述”。我已经论证了只有理论系列,而不是理论,才应被划分成科学的或非科学的;现在我又表明,甚至一个理论的逻辑形式,也只能在批判地评价它所在的那个研究纲领的状况的基础上加以合理地选择。)

    然而,朴素证伪主义的第一、二、三种决定是无法避免的,但正如我们将要证明的那样,可以稍许减少第二种决定以及第三种决定中的约定成份。我们不能不决定哪种命题应是“观察的”命题,哪种命题应是“理论的”命题,我们也不能不决定某些“观察命题”的真值。这些决定对于断定一个问题转换在经验上是进步还是退化至关重要。但是,精致证伪主义者至少可以规定一个上诉程序从而减少第二种决定的任意性。

    朴素证伪主义者没有立下任何这样的上诉程序。如果一个基本陈述得到了一个业经充分证认的证伪假说的支持,他们便接受这一基本陈述,并允许它推翻被检验的理论,即使他们清楚地意识到所冒的危险。但没有任何理由使我们不可以认为一个证伪假说以及它所支持的基本陈述同被证伪的假说一样是成问题的。那么,怎样才能揭露一个基本陈述的可疑性呢?“被证伪的”理论的支持者们根据什么可提出上诉并赢得上诉呢?

    有人可能说,我们可以“根据基本陈述(或证伪假说)的演绎结果”来继续检验该基本陈述(或证伪假说),直到最终达成一致为止。在这一检验中,我们借助于所检验的理论或我们认为不成问题的某种其他理论,在同一演绎模型中,由基本陈述推出进一步的结果。尽管这一过程“没有自然终点’,但我们总能达到没有进一步分歧的一点。

    但是,当理论家对实验家的判决提出上诉时,上诉法院通常不直接审查基本陈述,而是审查据以确立基本陈述的真值的那个解释性理论。

    一系列成功上诉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普劳特论者从1815年到1911年与不利的实验证据的斗争。在几十年的时间中,普劳特的理论T(“所有原子都是氢原子的复合物,因而,一切化学元素的‘原子量’都一定可用整数表示”)同证伪的“观察”假说如斯塔思的“反驳”
  R(“氯的原子量是35.5”)相对抗。正如我们所知,T最后战胜了R。

     对一个科学理论作任何认真的批评,第一步便是重建、改进这一理论的逻辑演绎表达式。在普劳特的理论面临斯塔思的反驳这个例子中,我们先进行这第一步。首先我们必须意识到,按我们刚刚引用的说法,T和R并不矛盾。(物理学家极少将自己的理论表达得十分清楚,以至于没有回旋的余地,被批评家抱住。)为了揭示它们是矛盾的,我们必须以下述形式表述它们。T:“所有纯(同质的)化学元素的原子量都是氢原子量的倍数。”R:“氯是一种纯(同质的)化学元素,它的原子量是35。5。”后面这个陈述处于证伪假说的地位,如果得以充分证认,就可允
  许我们使用形式B这样的基本陈述:“氯x是一种纯(同质的)化学元素,它的原子量为
  35.5。”其中,X是由某个时…空座标所确定的“一部分”氯的专名。

    但是R的证认程度如何呢?R的第一部分取决于R1:“氯X是一种纯化学元素。”这是经过严格地应用当时的“实验技术”之后,实验化学家作出的判决。

    我们仔细看一下R1的细微结构。事实上,R1代表着两个更长的陈述T1和T2的合取。第一个陈述T2可以是这样的;“如果一种气体经过了十七道化学净化程序P1,P2,…P17,剩下的便是纯氯。”T2是这样的:“X经过了P1,P2,…P17,这十七道程序。”认真的“实验者”仔细地应用了这十七道程序:T2是应该被接受的。但是只有根据T1,剩下的因而一定是纯氯这结论才是一个“确凿的事实”。实验家在检验T时应用了T1。他根据T1来解释他的观察:结果是R1。然而在检验形势的单理论演绎模型中,这一解释性理论根本没有出现。

    但假如T1这个解释性理论是错的怎么办?为什么不“应用”T而应用T1并声称原子量一定是整数呢?这样一来,根据T,这将是一个“确凿事实”,T1便会被推翻。也许必须要发明并应用其他的新净化程序。

    这样,问题就不是面对“已知事实”我们什么时候应坚持一个“理论”,什么时候应当放弃一个“理论”。问题就不是当“理论”与“事实”相冲突时应当做什么。这种“冲突”只是由“单理论演绎模型”提出的。在一个检验形势的范围内,一个命题是“事实”还是“理论”取决于我们的方法论决定。“理论的经验基础”是一个单理论的概念,是相对于某种单理论演绎结构而言的,我们可以把它作为第一级近似。但是如果理论家提出“上诉”,我们就必须使用“多理论模型”。在多理论的模型中,冲突不是“理论和事实”的冲突,而是两个高层理论的冲突:是提供事实的解释性理论与说明事实的说明性理论之间的冲突;解释性理论同说明性理论所处的层次可能不相上下。这样,冲突就不再是一个逻辑上的高层理论与一个低层证伪假说之间的冲突,不应该以一个“反驳”是不是真正的反驳这种方式提问题。问题在于如何弥补受检验的“说明性理论”与明显的或隐蔽的“解释性”理论之间的矛盾,如果你愿意的话,也可以说,问题在于把哪一个理论看作是提供“确凿”事实的解释性理论,把哪一个理论看作是“尝试地”说明这些事实的说明性理论,在单理论模型中,我们认为高层理论是由(权威的实验家)从外部提供的“事实”来加以判定的说明性理论:如果发生了冲突,我们便拒斥这一说明。在多理论的模型中,我们可以决定变换一下,把高层理论看作是判定由外部提供的事实的解释性理论:如果发生了冲突,我们可以把“事实”作为“怪物”加以拒斥。在多理论的检验模型中,几个或多或少演绎地组织起来的理论是结合在一起的。

    单单这一论证就足以证明我们由前一个不同的论证所得出的结论的正确性,即实验不能轻易推翻理论,任何理论都不能禁止可事先规定的事况。并不是我们提出一个理论,大自然就可能大喊:“否”,而是我们提出一堆理论,大自然可能大喊:“矛盾”。

    这样,问题就由如何取代被“事实”反驳的理论这个老问题转变为如何解决密切相关的理论之间的矛盾这一新问题。两个相互矛盾的理论,应该淘汰哪一个?精致证伪主义者可以很容易地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尝试取代第一个,然后取代另一个,然后可能两个都取代,并选择一个能最大限度地增加业经证认的内容、能带来最进步的问题转换的新方案。

    这样,我们便确立了当理论家希望对实验家的否定判决提出质疑时的上诉程序。理论家可以要求实验家详细说明他的“解释性理论”,然后他可以用一个更好的理论来取代它(实验家对此是很恼火的),根据这一更好的理论,他本来“被反驳的”理论可以受到肯定的评价。

    但即使这一上诉程序也只能推迟约定的决定,因为上诉法院的判决也不是无误的。当我们要确定新颖事实是由于取代了“解释性”理论而产生的,还是由于取代了“说明性”理论而产生的,我们又必须决定对基本陈述的弃取。这样,我们只是推迟了并可能改进了这一决定,而没有摆脱这一决定。“朴素”证伪主义所面临的关于经验基础的困难,“精致”证伪主义也摆脱不了。即使我们认为一个理论是“事实的”,也即,如果我们迟缓的、有限的想象力不能为该理论提出一个替换者(象费耶阿本德所经常说的那样),就必须至少是偶尔地、临时地对该理论的真值作出决定。即使这样,经验在一重要的意义上仍是科学争端的“公正裁判”。如果我们要向经验学习,就无法摆脱“经验基础”的问题,但我们可以使我们的学习不那么独断,不过也不那么快,不那么戏剧化了。通过把一些观察理论看作问题的,可以使我们的方法论更加灵活,但我们不能把所有的“背景知识”(或“背景无知”?)都联接和包括在我们的批评演绎模型中。这一过程必定是逐步的,在任何给定的时间,都必须有一条约定的界限。

    甚至对精致的方法论证伪主义也有一反对意见,如果不对迪昂的“简单主义”作些让步,就无法回答这一反对意见。这一反对意见就是所谓的“附加悖论”。根据我们的定义,将毫无联系的低层假说加到一个理论上,可能构成一个“进步的转换”。不要求将附加的这些推断同原先的推断更加密切地联系在一起,而只是仅仅组合在一起,就很难淘汰这种拼凑起来的转换。这当然是一种简单性要求,它可以保证理论系列中的连续性,这种理论系列可以说构成了一个问题转换。

    这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问题,因为精致证伪主义的关键特点之一是它以理论系列的概念取代了理论的概念来作为发现逻辑的基本概念。只有理论系列而非一个给定的理论才能被评价为科学的或伪科学的。但是,这种理论系列中的成员通常被明显的连续性联系在一起,这一连续性把它们结合成研究纲领。这一连续性(它使人想起库恩的“常规科学”)在科学史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除非是在研究纲领方法论的框架中,发现逻辑的主要问题是无法满意地讨论的。

3 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

    我已讨论了在一系列科学理论中按进步的和退化的问题转换来客观地评价科学增长的问题。科学增长中最重要的这类系列以某种联接它们的成员的连续性为特点。这一连续性从一个真正的研究纲领刚被提出时就开始发展。纲领由一些方法论规则构成:一些规则告诉我们要避免哪些研究道路(反面启发法),另一些告诉我们要寻求哪些道路(正面启发法)。

    按照波普尔的最高启发规则:“作出比以前有更多经验内容的猜测,”甚至科学作为一个整体也可被看成是一个巨大的研究纲领。正如波普尔所指出的,这类方法论规则可被阐述为形而上学原则。例如,不同意排除例外的普遍反约定论规则可以被表述为这样一个形而上学原则:“大自然不允许有例外”。沃特金斯之所以称这类规则为“有影响的形而上学”,就是这个原因。

    但我所考虑的主要不是作为—个整体的科学,而是特殊的研究纲领,如人们所知的“笛卡儿形而上学”。笛卡儿形而上学,即机械的宇宙论——根据这一理论,宇宙是一个巨大的钟表机构(和旋涡体系),推动是运动的唯一原因——起了有力的启发原则的作用。它阻止研究同它相矛盾的科学理论(反面启发法),如牛顿的超距作用说(的“本质主义的”变体)。另一方面,它鼓励研究那些有可能将其从明显的反证据如开普勒的椭圆中挽救出来的辅助假说(正面启发法)。

    (a)反面启发法:纲领的“硬核”

    一切科学研究纲领都在其“硬核”上有明显区别。纲领的反面启发法禁止我们将否定后件式对准这一“硬核”,相反,我们必须运用我们的独创性来阐明、甚至发明“辅助假说”,这些辅助假说围绕该核形成了一个保护带,而我们必须把否定后件式转向这些辅助假说。正是这一辅助假说保护带,必须在检验中首当其冲,调整、再调整、甚至全部被替换,以保卫因而硬化了的内核。这一切如果导致了进步的问题转换,那么一个研究纲领就是成功的;如果导致了退化的问题转换,它就是失败的。

    牛顿的万有引力理论是成功的研究纲领的一个经典例子:可能是最成功的一个研究纲领。当这一理论最初产生时,它被淹没在无数的“反常”(说是“反例”也行)之中,并受到支持这些反常的观察理论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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