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他的妻子在他家里偷了任何一件东西,或者把这东西送给任何男人或女人或任何其他的人,那么这个人的妻子和从她那里得到(东西)的人都应被处死。”〔2〕在印度《摩奴法典》里,更是充斥着对妇女的歧视与贬辱。如该法典第二卷第二百一十三、二百一十四条就认为,诱使男子堕落是妇女的天性,妇女不但可使愚者,而且也可使贤者悖离正道,使之成为爱情和肉欲的俘虏,因此,妇女是祸水。妇女决不应该有任何自主权利。“小姑娘,青年妇女,老年妇女,虽在自己家内,决不应随己意处理事情。”“妇女少年时应该从父;青年时从夫;夫死从子;无子从丈夫的近亲族,没有这些近亲族,从国王,妇女始终不应该随意自主。”〔3〕在印度,男人对妇女有完全的支配权,就像奴隶主完全支配奴隶一般。法典明确宣称:“妻子、儿子和奴隶们被法律宣布为不能自己占有任何财产;其所能取得的一切是其所从属的人的所有物。”〔4〕父母死后,女儿没有遗产继承权,由儿子们分掉遗产,只是他们要从自己分到的那份中拿出一部分给未婚姊妹作为嫁资。妇女不仅不能占有支配任何财产,而且不能支配自身。其婚姻完全由父兄做主,丈夫的支配权就建立在妇女已被其父兄做主赐给了其男人,父兄的支配权转变成了丈夫的支配权。妇女嫁人只有一次,一生只能从一而终,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主动脱离丈夫。纵然丈夫品质恶劣,另有新欢,女子亦应敬之如神明。“妻子轻视嗜赌、好酒或染病的丈夫,应被遗弃三个月,并被剥夺装饰品和动产。”〔5〕但丈夫却可以借口妻子有病、酗酒、不孕、无子、有凶相、性情不好、操行不正、挥霍财产、与丈夫冲突、儿子早死、怀疑被人奸污、说话尖酸等任何一条理由抛弃妻子。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摩奴法典》还规定,妻子即使被丈夫出卖或遗弃也不得脱离丈夫。男女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平等,一至于此。当然,对妇女来说,这还不是最坏的。从男人对妇女的完全支配权中,后来竟演化出人类历史上最野蛮的迫令寡妇自焚的习俗。
在西学东渐、欧风美雨冲洗中国之前,中国一直盛行男尊女卑,妇女始终处于男人权力与意志支配之下,缺乏基本的自主与尊严。三从四德,夫为妻纲,将妇女完全变成男人的奴隶。在这方面,中印两国文明呈现着惊人的相似。几千年来,中国一直流行“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的观念。从出生到老死,女性始终受着极度的歧视和不平等的待遇。《诗·小雅·斯干》云:“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刚生下来就如此的不平等!因为极度地重男轻女,将女子视为泼出去的水,于传宗接代毫无价值,中国和印度都长期流行溺杀女婴的野蛮习俗。直到今天,不少农民还借助B超和人工流产技术,将女胎流产,将男胎保住,致使男女婴儿比例严重失衡。在男性为主的中国传统社会里,女子未嫁之前,受制于自己的父亲,既嫁之后,又要从夫。因此女子长大成人,已为人妻或为人母,丝毫也不意味着她有了独立的人格或权利。即便丈夫已死,妇女也无权成为家长,她还必须服从子孙。中国人将妇女做家长比喻为“牝鸡司晨”,结果只能是“惟家之索”,否则,当然是绝对不允许的。至于妇女独立的财产权更无从谈起。对于家财,妻子只有一定的行使权,并无所有权及自由处分权。妇女不能有自己的私财,不能私借,不能私与。如果妇女藏有私财,就构成“七出”中的“窃盗”罪。至于没有私财,在古代中国竟成了妇女的一种“美德”。中国传统法律受宗法思想影响极大,根本否认妻子有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有权继承其丈夫财产的,不是妻子而是其子孙。在子孙未成年前她对家庭财产只有代管的权利,即使夫死无子息,寡妇也没有遗产继承权,要由族长在本家族内为其择嗣,寡妇不过代继承人承受夫产,代为管理而已。法律甚至也剥夺了妇女自由处理其嫁妆的权利。《大清律例》规定,妇女改嫁不但不能带走亡夫的遗产,即原来她陪嫁的嫁妆也由夫家自由处理。
她们岂止没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连自己的姓名权也被剥夺或忽略。如果说在出嫁之前,她们还有自己的姓名,那么既嫁之后,则不过被邻人称为某某家的,孩他娘,丈夫谈到自己的妻子,则往往是拙荆、贱内、内人之类。至于妻子对丈夫的自称,则多是贱妾、妾、奴家等。当然,在比较正式而庄重的场合则是将丈夫的姓和自己的姓前后相连,称某某氏,如张王氏、曹朱氏等等。这对她们来说,已是很难得的待遇了。
从中国古代刑法关于夫妻相殴杀的量刑中我们更可以看出夫妻的极大不平等。妻殴夫较常人加重处罚从南朝时即已开始。南朝宋时的法律就规定,一般伤人者处四年徒刑,妻伤夫则为五年。明清时的法律规定,妻殴夫即杖一百,不问有无伤害。殴夫致死者,唐、宋、明、清律俱处斩。妻子谋杀丈夫,不问有无伤害,是否得逞,皆处斩。已杀者则罪大恶极,凌迟处死。反之,夫殴妻则实行减刑。明、清律规定,丈夫殴打妻子无伤则不论,打伤或更严重者才论罪,刑罚减常人二等,且须妻子亲自告状才处理。而妻子告夫,除非丈夫犯了谋反大逆等重罪,妻子本身就已有罪,因为这属于干名犯义,以下犯上,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唐律规定:妻子告夫与告发其尊长同罪,处徒刑两年。明、清律处罚更严,妻妾告夫与子孙告父母、祖父母同罪,杖一百并处三年徒刑,诬告者绞刑。因此,不论是道德习俗还是法律,实际上都禁止妻子告发丈夫,而妻妾告夫的情况在中国确实也非常少见,这无形中就在纵容丈夫殴打妻子。丈夫即便打死妻子,如属过失,也不论罪。儿媳对公婆打骂不孝,便属有罪,且罪至于死(詈者绞,殴者斩),法律授权丈夫可杀死这样的妻子。在中国,丈夫殴打妻子甚或致伤乃家常便饭,人们也不以为怪。道德上认可,法律一般也不处罚。而妻子殴打丈夫几同叛逆,非常罕见。道德与法律都绝对不允许。
古代中国的妇女对于自己的婚姻大事也无任何自主权可言。男女结合,完全由父母做主,既嫁之后,妇女便没有离婚的自主权。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只能听天由命。即便家庭生活再苦恼,对丈夫一百个不如意,也不能由女方提出离异。这一点在唐朝之后尤为严格。即便丈夫已死,女子非常年轻,而且无儿无女,道德、法律上也不允许女子再嫁,而是要女子为丈夫守节一辈子,在孤寂与无奈中度完一生。在中国古代历史上,虽然也只有妇女改嫁之事,但那十分少见。《白虎通·嫁娶篇》云:“夫有恶行,妻不得去。”因为“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作为妇女道德教育典范的《女诫》这样教训妇女:“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在作者班昭看来,妻子事夫犹如孝子事父、忠臣事君一样,只能委曲求全,一意顺从,从一而终。几千年来,中国民间一直流传着“好马不配二鞍,好女不嫁二男”的谚语。如果说一开始这仅仅具有道德训诫的意义,那么后来则为法律所采纳。隋开皇十六年诏令:官员九品以上夫亡妻不许改嫁,五品以上夫亡妾不许改嫁。明、清律规定:七品以上官员之妻夫亡再嫁者,杖一百,并追夺诰封。若妻妾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即听凭丈夫愿将妻妾卖出去或嫁出去自便。如妻妾背夫出逃又改嫁者绞。可是,丈夫却可以随便以任何一个理由提出休妻。古代中国的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实为男女在离婚问题上一方自由主动、另一方被动接受的实例。与上述印度丈夫遗弃妻子的规定何其相似乃尔!仅仅是多言、妒忌这样微不足道的缺失,就足以构成妇女被离弃的理由,而丈夫嫖娼纳妾,虐待妻子,都不能成为妇女要求离异的理由。如此的不公道、如此的不平等,在华夏文明史上竟成了天经地义。
当然,古代东方男尊女卑的最普遍的例子是东方盛行的一夫多妻制。在近代西方文明大规模冲击、影响东方之前,东方各国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制。达官贵人或富商财主,多是妻妾成群,儿女成堆。荒淫堕落的东方帝王,后宫嫔妃动辄成千上万。据典籍记载,先秦时天子既有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秦始皇行帝制以后,对皇帝的妻妾人数实际上不存在任何限制。秦始皇时全国总人口不过两千万,仅他的女人就达万人。汉武帝时又“多取好女,以充后宫”,达数千人之多。上行下效,相习成风。诸侯妻妾数百人,豪富官吏,也动辄数十人,弄得内多怨女,外多旷夫。西晋武帝司马炎后宫嫔妃最多达一万五千人。风流天子李隆基的后宫佳丽,包括宫女,据历史学家考证,竟至四万余人,远远超过了杜牧所说的“后宫佳丽三千人”。唐代对王公官僚的纳妾作了限制,规定:“亲王置孀人两人,媵十人,嗣王、郡王及一品官置媵十人,以下递减,五品官许置媵三人。”〔6〕宋以前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之后则普通民众也可以纳妾。明代法律就明令普通民众年过四十无子者,可以纳妾。到了清代,庶民纳妾几乎不受限制。一个乡巴佬多收了几斛麦子,就想再娶房小老婆。穆斯林男子尽管依伊斯兰教的教义只准娶四个妻子,但对于帝王和富贵之家,这一限制不起作用,他们可以几十、上百地娶妻纳妾。古代印度三个种姓的男子都可以娶一个以上的妻子
(婆罗门可娶四个,刹帝利可娶三个,吠舍可娶两个),只有最卑贱的首陀罗才实行一夫一妻制。这些悲惨不幸的东方妇女,作为男人的玩物或生儿育女的工具,她们的尊严、自由与幸福都牺牲于变相幽禁她们的东方后宫或深宅大院中。中国帝王后宫的女子,有不少人一辈子都见不到她们的“丈夫”——皇帝一面,更不必说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了。她们既难得见到自己的丈夫,又不能像西方女子那样可以随意外出,甚至连探望自己娘家的亲人也受到极严的限制,一年难得有那么一回。《红楼梦》中贾元妃省亲一回,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因为妻妾成群,担心她们耐不住春闺寂寞而红杏出墙,东方的男人们就想出各种理由及办法来幽闭、折磨妇女。阿拉伯妇女的面纱,非洲女子的割礼,中国妇女的小脚,都显示了古代社会对妇女的凌虐和奴役到了多么严酷和残忍的地步。她们作为男人的奴隶和财产的一部分,可以被男人随意地继承、买卖或馈赠。古代中国、印度、巴比伦、波斯、匈奴、土耳其普遍存在这种情况。匈奴长期以来流行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妻妾作为自己的妻妾的陋俗。昭君出塞,远嫁匈奴呼韩邪单于,虽说有功于汉朝与匈奴的和亲,但于她自己,终究为一悲剧。更可悲的是,新单于继立,竟又将昭君占为夫人。可悲可怜的古代东方妇女!甚至连她们的生命也不属于她们自己,可以被她们的丈夫残忍地予以剥夺或为死去的丈夫做完全不必要的牺牲。据《世说新语》记载,晋代权贵石崇曾在一次宴会上因他的婢妾劝王敦饮酒不成一连斩杀三人,石崇、王敦竟还神色不变,意态自如。似这样滥杀无辜弱女子,自然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婢妾们常因微不足道的过错而被杀害或致重伤,这在中国古文明中乃家常便饭,从未见记载有哪个权贵因此受过惩罚。至于帝王,对于其身边的女人,更是生杀予夺,悉听尊便。秦始皇死时,后宫妇女凡未生育子女者全部殉葬。到了明初,太祖、成祖、仁宗、宣宗死时,尚要几个嫔妃为之殉葬。而在印度,不仅帝王,甚至普通民众都有权要求妻妾为之殉葬。几百年来,古印度就普遍流行寡妇为亡夫火焚殉葬的野蛮习俗。直到十九世纪以后,英国殖民政府才以西方人的价值观念将其强行禁绝。英国人本来也要以西方的法制禁绝印度的一夫多妻制,惜未成功。面对如此野蛮、不公正的习俗,东方的贤哲们对此提出什么抗议者尚不多见。
二
相对于东方,西方自古以来从法律上就规定了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从古希腊古罗马到中世纪欧洲,再到近现代,莫不如此。从传说中的罗马建城直到西罗马灭亡,罗马人都是古代世界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的范例。古罗马法学家莫德斯丁即称,“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即便贵为罗马皇帝或各国国王,也不例外。西方的帝王从没有妻妾成群,嫔妃如云。他们只能有一个配偶,同普通百姓一般。他们如对自己的皇后或王后不满,可以离婚,再结良缘,但没有重婚的权利。他们可以与别的女子偷情,可以与情妇幽会,但不能像东方帝王那样可以随意占人妻妾,夺人女儿。而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和普通百姓一样,西方的帝王们连离婚的权利也几乎被教会剥夺。离婚还要请求罗马教廷的批准,否则,其离婚及再婚都是非法的。即便古日尔曼蛮族时期的国王、贵族可以不止一妻,但真正多妻的情况仍极少见。后来他们接受了基督教,基督教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连国王贵族的这一特权也被取消了。实际上,西方自进入文明阶段后,从未实行过一夫多妻制。堕落无耻的东方帝王、权贵和富豪们将妻妾成群视为其应当的享受及荣耀,而西方人却自古以来将一夫多妻制看作东方人人性堕落的证明。东方的一夫多妻制与西方的一夫一妻制,显然表明了东西方妇女权利、地位的重大差异。一夫一妻制起码在男女一对一的结合上给人一种男女平等的含义,而东方的一夫多妻制则连这种形式上的平等也一扫而光,从男女结合的一开始,就是极大的不平等,直到终结,也丝毫看不到平等的影子。自古以来,除非是通奸,在西方从未见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