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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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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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企业在影片创作生产或影片拷贝洗印过程中,已经耗用和计入生产成本的胶片,以及从电影洗印废水(定影液)中电解而提取的白银等,其出售处理所回收的款项,可以采用直接或分摊方法冲减生产成本,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或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四、企业摄制完成并已取得许可证的影片,按实际成本结转入库。结转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制片企业在影片投产开拍后,中途因故停拍且以后不再续拍,以及影片已经摄制完成,经审查后未通过的,须将该影片作报废处理。经核准报废时,按其账面价值,借记“营业外支出―影视片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所补充的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成影片的各种成本。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补充设置“电影片收入”、“电视片收入”、“剧本转让收入”“拷贝洗印收入”、“影视基地服务收入”、“其他媒体业务收入”、“音像制品收入”、“影片后产品收入”等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在影片发行和销售、剧本转让、洗印加工、影视基地服务和其他与电影主业有关的业务中形成的收入。
    “电影片收入”――核算企业在电影片发行和销售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电视片收入”――核算企业在电视剧片发行和销售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剧本转让收入”――核算企业在向外单位出售或有偿转让影视剧本中取得的收入。
    “拷贝洗印收入”――核算企业在提供电影底片、正片、声片、发行拷贝印制、加工等经营和劳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影视基地服务收入”――核算企业附属影视基地在提供器材、场地租赁或人员劳务服务等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其他媒体业务收入”――核算企业在电影频道和互联网络业务中,提供广告制作、插播,影片的收费点播和下载,以及接受其他网站链结等相关销售、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音像制品收入”――核算企业销售录像带、CD、VCD、DVD等音像制品所取得的收入。
    “影片后产品收入”――核算企业销售除音像制品外,与影片相关的电影形象产品等取得的收入。

    二、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

    1、符合确认条件的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待结算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企业委托其他制作(代理)方销售的影片收入,应当根据受托(代理)方出具的有关结算凭据和清单,按应实现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应承担的销售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补充设置“电影片成本”、“电视片成本”、“剧本转让成本”、“拷贝洗印成本”、“影视基地服务成本”、“其他媒体业务成本”、“音像制品成本”、“影片后产品成本”等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在影片发行、剧本转让、洗印加工、影视基地服务和其他与电影主业有关的业务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电影片成本”――核算企业在电影片剧目、电影广告片等发行和销售活动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电视片成本”――核算企业在电视片剧目、电视广告片等发行和销售活动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剧本转让成本”――核算企业转让的影视剧本的实际成本。
    “拷贝洗印成本”――核算企业在提供电影底片、正片、声片、发行拷贝印制、加工等经营和劳务活动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影视基地服务成本”――核算企业在提供影视基地服务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其他媒体业务成本”――核算企业在电影频道和互联网络业务中,提供广告制作、插播,影片的收费点播和下载,以及接受其他网站链结等销售、服务活动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音像制品成本”――核算企业因出售各种音像制品而发生的实际成本。
    “影片后产品成本”――核算企业销售除音像制品外,与影片相关的电影形象产品等发生的实际成本。
    二、期末,企业应当根据本月影片和其他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提供影片制作、洗印、加工的各种劳务等的实际成本,计算出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结算业务支出”、“库存商品”、“影视剧本”、“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等科目。
    企业委托其他制片(代理)方销售的影片成本和销售费用,应当根据受托方出具的有关结算凭据或报表,按应实现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应承担的销售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按本办法有关影片销售成本结转的规定,计算出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报表项目补充编制说明
(一)“制片备用金”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
    (二)“预付制片款”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预―27―付账款”项目。
    (三)“影视剧本”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
    (四)“预收制片款”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项目。
    (五)“制片资助款”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的减项。
 
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说明
(一)电影企业中从事影片进口、出口、发行、放映业务活动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1、电影发行企业,指以分账、买断、代理等方式取得境内外影片的发行权,并在规定时期和范围内从事为放映企业或电视台等放(播)映单位提供影片的拷贝、播映带(硬盘、光碟)、网络传输等业务活动的企业。
    2、电影放映企业,指拥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电影放映设备和相应的放映场所,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包括采取向社会公众售票或包场方式进行电影放映的专业电影院、兼映的影剧院、文化宫(馆)以及对外开放的礼堂、俱乐部等单位。
    (二)企业通过发行、放映影片,影片后产品开发与销售,以及转让除发行权、放映权、播映权、网络传播权、后产品开发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等方式形成的与电影主业有关的收入均为发行放映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1、发行收入是指以影片发行权、放映权、播映权、网络传播权等为销售对象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分账收入、卖断收入、片租收入、代理费收入、播映权转让收入、网络传播权转让收入等。
    2、放映收入是指直接公开再现影片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影院票房收入以及其他直接以社会公众为受众的收入。不包括影片在电视、网络等媒介上的播映收入。企业的广告收入、附设的“小商店”销售收入、出租场地收入等与电影没有直接关系的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三)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影片片款的结算:
    1、与提供影片的制作方、发行权方及其他权利方(统称“供片方”)进行影片片款的结算方式:
    (1)分账结算,指企业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比例,将影片发行、放映业务中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进行分配,与供片方共同分享和分担的结算方式。
    (2)片租结算,指企业按合同、协议约定的租价或定额,向供片方交付片款的结算方式。
    (3)买断结算,指企业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向供片方买取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影片发行权、放映权,取得的收入无需与他人分享的结算方式。包括:
    ①发行权交易结算,即企业仅买取影片的发行权、放映权,所需拷贝等载体由企业自行定制并承担费用的结算方式。
    ②单拷贝交易结算,即企业按包括发行权和放映权在内的单个电影拷贝计价,向供片方购买电影拷贝的结算方式。
    (4)代理结算,指企业仅收取固定代理费,影片的收益和费用均由供片方享有和承担的结算方式。
    2、企业以分账、片租及代理结算方式取得的片款或发生的支出,按合同、协议约定需与供片方进行分配或分担的,应先在“待结算业务收入”和“待结算业务支出”科目中归集,然后再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在本企业与供片方之间进行结算。
    发行企业应当依据放映企业提供的营业报表和每部影片结算单(简称“片结单”),或者依据接受供片的发行企业提供的影片发行收入结算表,办理有关影片收入的结算。
    (四)放映企业采用电影卡、兑换券等方式预售电影票的,出售卡、券取得的收入,应先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待卡、券持有人兑换电影票时,再确认收入,并进行有关款项的结转;已售卡、券期满,尚未用以兑换电影票的卡、券收入,应全额转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
    (五)企业以买断结算方式取得影片成本的结转应当遵循配比原则和谨慎性原则。
    1、合同、协议约定了发行、放映期限的,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之日起,在剩余合同、协议约定期限和24个月孰短的期间内,采用零毛利法、计划收入比例法、固定比例法将其全部实际成本逐笔(期)结转销售成本。采用零毛利法时,如果取得的收入大于剩余成本,应将剩余成本一次结转完毕,如果预计在成本结转期内不能完全转销该影片的库存成本,则应在到期前最后一次结转时将剩余成本全部结转计入销售成本。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固定比例法时,企业应按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估计,合理确定预计收入总额、成本结转比例,按期结转销售成本。
    以上方法和结转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2、合同、协议未约定发行、放映期限的,应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之日起24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和原则结转销售成本。
    3、企业以单拷贝交易结算方式购入的影片,再以单拷贝交易结算方式向其他发行、放映企业出售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将其购入的实际成本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如果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企业以单拷贝交易结算方式购入的影片,如有规定场次定额的,可依据所购电影拷贝或其他载体的场次定额,采取按实际放映场次计算、结转销售成本的方法。
    4、企业在尚拥有影片著作权时,可在“库存商品”中象征性保留1元余额。
    (六)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电影专项资金”和“应交电影专项资金”两个科目核算。
    (七)企业改建、装修电影院发生的支出,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核算:
    1、企业对自有电影院(厅)进行装修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间内,采用年限平均法单独计提折旧。
    2、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或场地,改建、装修为电影院(厅)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单独设置“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进行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间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企业在改建或装修电影院(厅)的过程中,用于电影放映专用设备(包括电影放映设备、舞台设备、空调设备、座椅等)的支出,应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附录《电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科目的补充及使用说明
(一)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待结算业务支出”、“应交电影专项资金”、“待结算业务收入”、“电影专项资金”、“影片业务支出”等科目。并对“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作了补充规定。
    (二)增设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1311 待结算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分账结算、片租结算、代理结算等方式发行或放映的影片,款项已经支付,但尚需按合同、协议约定与供片方结算和分担的各种支出。
    企业以买断结算方式取得的影片,所发生的各种无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影片发行支出”、“影片放映支出”、“电视剧片发行支出”、“税金及附加支出”、“电影专项资金支出”等明细科目,并按影片的片名进行归集和核算。
    三、企业发生按合同、协议约定需要与供片方分别承担的费用支出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计提税金及附加时,按应交税金及附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税金及附加支出),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企业按规定计提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借记本科目(电影专项资金支出),贷记“应交电影专项资金”科目。
    四、月度终了,企业应将本科目中各明细科目的合计发生额,依据合同、协议的约定,计算出由本企业和供片方各自应承担的金额,并进行相应的结转。结转时,按本企业应承担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电影专项资金”、“营业费用”等科目,按供片方应承担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供片方”科目,按本科目当月合计发生额,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2122 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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