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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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新论-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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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y and Nationalism; New York: Harvester Wheatsheaf; 1991;P。107。)一句话,在贡斯当看来,任何主权都必须由具体个人来行使,不能由“人民代表”行使,否则必然只能反映少数人的利益与意志。而在托克维尔那里,“民主”首先意味着多数的统治,多数的统治则必然出现“暴政”,甚至在美国这样的“天然自由主义之国”也可能产生这种情况。他说:“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1993年商务印书馆版,282页)
  综观这类自由主义者(自由主义者也分不同的类)的言论,可以说,他们是为当今的人类出了一个难题。因为在他们看来,目前通常所说的“民主”或“民主国家”,或者说,多数人的意志,或“人民代表”的意志(按:也就是国家的“公意”或“总意志”),都是不可靠的,都是堵塞人民通向自由之路,都是出现“多数暴政“的温床。那末,用什么方法来获得自由呢?他们只表述一个笼统的概念:“现代人的自由是一种在法律保障下的生存空间,是个人不受社会与政治控制的权利。”(转引自李强著《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版,68页)
  这里就向我们提出一个难题:在没有远到像《共产党宣言》所设想的“联合体”的理想世界之前,在尚不能没有国家、政府的情况下,法律又是由谁来制定的呢,并且将由谁来裁决执行呢?是“具体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能够决定的吗?说这些自由主义者实际上是无政府主义者,这大概不会太冤枉他们吧?
  按照现代人的政治智慧和政治能力,现代社会确实还不能没有国家、政府、人民代表等,不管他们是什么样的性质。而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一定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权利在内),只能对“国家、政府的权力用分权和制衡的办法,用人民监督的办法等,来加以约束与限制(卢梭没有从他的同时代人孟德斯鸠那里吸收他的分权制衡论,无疑是他的弱点),而国家则必须制定宪法和其他立法等(这些也可称之为“公意”或“总意志”)来规范人民的行动。认为现代人可以不要任何国家、政府、人民代表等,个人可以不受社会和政治控制,而能凭空获得一个由法律保障的生存空间,那里没有任何“公意”或“总意志”,任何主权都由具体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这不过是纯粹的空想而已。
  所以,按照常理,现代社会,为了求得人类进步,保障个人的合理权利,从真正自由主义的角度来说,只有将民主和自由统一起来(而这两者在特定条件下又都是有一定限度的,不可能达到充分),才有希望。自由当然包含着民主,民主则是通往自由的必由之路,自由的扩大依靠民主的进步。
  现在再回头来对卢梭的思想再说几句。前面说过,评价卢梭这类启蒙时代的人物不能离开当时欧洲反封建专制反神权的复杂大环境,而孤立地并用现代观点(按:卢梭已是二三百年前的古人了)就卢梭思想论卢梭思想;同样,评价卢梭思想对法国事变的影响力也不能离开法国大革命对扫荡整个欧洲封建旧势力的重大历史意义,而单单拿法国大革命本身在其发展过程中发生的暴乱事件来评价卢梭思想的功过。卢梭无疑是欧洲早期杰出的民主主义者,他因酷爱自由追求民主而遭法国当局迫害而逃亡国外。就实现民主来说,本身就不是一条平坦的道路,特别在提倡民主而封建势力尚占习惯优势的时候。初倡的民主会包含一些旧残质或一时发生某种暴乱是可以理解的(英国的“光荣革命”也一样),这决定于多种因素,主要是政治因素,决定于各种政治势力的冲突,而不主要决定于某种思想影响(尽管这种思想影响是实有的)。显然,没有理由认为法国大革命期间发生的暴乱应由卢梭负责,正如没有理由认为前苏联发生的斯大林暴政和中国发生的“文化大革命”暴乱应由马克思负责一样。
  二○○○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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