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历史演义全书yyj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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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历史演义全书yyj05- 第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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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使却也称赏,袁总统格外嘉慰,越觉得笑容可掬,满面春风。 
骄态已露。至阅兵礼毕,座客尽散,袁总统即由天安门外,乘 
着礼车,返总统府去了。 
      到了下午,由总统府颁发命令,世续、徐世昌、赵秉钧, 
俱特授勋一位。世续系清室代表,如何也授勋一位。朱瑞、蔡 
锷、胡景伊、唐继尧、阎锡山、张凤翽,张锡鸾、倪嗣冲、张 
镇芳、周自齐、陈宦、汤芗铭,均授勋二位。蒋尊簋、孙毓筠、 
庄蕴宽,均授勋三位。张绍曾、陆建章,均授勋四位。屈映光 
授勋五位。王家襄、章宗祥,均给予一等嘉禾章。王家襄身为 
议员,得给嘉禾章,可见前回拟举袁氏,寓有隐衷。林长民、 
张国淦、施愚、王治馨、治格,均给予二等嘉禾章。顾鳌给予 
三等嘉禾章。廕昌给予一等文虎章。赵惟熙、陈昭常、宋小濂、 
张广建、唐在礼、张士钰、袁乃宽、李进才、江朝宗,均给予 
二等文虎章。总算赏赉优渥,内外蒙恩。还有一种可喜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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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272· 

 自美洲各国,承认中华民国后,欧洲诸国,尚是彷徨却顾,不 
肯遽认,至此闻正式总统,已经就任,于是俄、法、英、德、 
奥、意、日本,及比、丹、葡、荷、瑞、挪等国,各于袁总统 
莅位这一日,赍致外交部照会,承认中华民国,愿敦睦谊;且 
由内务部农林部工商部交通部,特颁通告,凡公共游玩等所, 
一律开放三日,任人游览,免收券费,大约是与民同乐的意思。 
应加断语,均为后文改图帝制伏笔。嗣是黎副总统及各省都督、 
民政长、将军、都统、副都统、办事长官、经略使、镇边使、 
宣抚使、镇守使、宣慰使等,无不上书肃贺,各表欢忱。又由 
国务院电达武昌,道贺黎副总统正式就职。各省官吏,亦通电 
致贺。是时黎元洪已辞去江西兼督,保荐李纯署任,惟督鄂如 
故。他本是随遇而安,无心营兢,正式副总统一职,得不足喜, 
失不足忧,所以人家贺他,他只淡淡的答谢数语,也并没有甚 
么隆礼举行,只是吾行吾素罢了!黎之卒得保身,全亏是著。 
      且说大总统选举法,自宪法会议议决,即直接宣布,并未 
经过袁政府手中。当时袁总统未免懊恼,以为国会专制,连自 
己的公布权,都被夺去,将来制定宪法,均须由国会取决,事 
事不能自主,反做一个傀儡,如何了得。但因正式就职的期间, 
已预定在国庆日,倘或为此争议,势必选举延迟,辜负此良辰 
佳节,岂不可惜?自己尚未当选,已预定就职期间,真可谓满 
志踌躇。所以暂时容忍,就援照国会咨文,将总统选举法全案, 
刊登政府公报,即日宣布。至就任以后,遂咨照宪法会议,争 
回公布权,统共不下二千言,由小子节录如下: 
      为咨行事,查临时约法第十九条,内载参议院之职权,一, 
议决一切法律案;又第五十四条,内载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 
会制定;又第二十二条,内载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 
统公布施行,又第三十条,内载临时大总统公布法律各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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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此规定,均属前参议院在约法上议决法律,及制定宪法之职 
权范围。民国议会成立以来,依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民国宪法未定以前,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之职权,为民国议会 
之职权,则民国议会,无论系议决法律事件,抑系制定宪法事 
件,皆应以临时约法暨国会组织法所定程序为准,实无丝毫疑 
义。乃本年十月五日,准宪法会议咨开:大总统选举法案,业 
于十月四日,经本会议议决宣布,并公决送登政府公报,为此 
钞录全案,咨达大总统,即希查照饬登等因前来。本大总统当 
以民国议会,前经议决,先举总统,后定宪法,系为奠定民国 
国基起见。本月四日,宪法会议议决大总统选举法案,来咨虽 
仅止声明议决宣布,并公决送登政府公报等语,显与临时约法 
暨国会组织法规定不 
      符。然以目前大局情形而论,内忧外患,纷至沓来,友邦 
承认问题,又率以正式总统之选举,能否举行为断,是以接准 
来咨,未便过以临时约法及国会组织法相 
      绳,因即查照来咨,命令国务院饬局照登。惟此项咨达饬 
登之办法,既与约法上之国家立法程序,大相违反。若长此缄 
默不言,不惟使民国议会,蒙破坏约法之嫌,抑恐令全国国民, 
启弁髦约法之渐。此则本大总统于宪法会议之来咨,认为于现 
行法律及立法先 
      例,俱有未妥,不敢不掬诚以相告者也。查民国立法程序, 
约法暨国会组织法,定有明文,一为提案,二为议决,三为公 
布,断未有但经提案议决,而不经公布,可以成为法律者,大 
总统选举法案,若为法律之一种,则依据临时约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条之规定,当然应由大总统公布。若为宪法之一部,则 
依据临时约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虽应由民国议会制定,然制 
定权行使之范围,仍应以国会组织法第二十条之起草权,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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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之议定权为标准,断不能侵及于临时约法第二十二及第 
三十条之公布权。宪法会议,以此项宣布权,乃竟贸然行使, 
其蔑视本大总统之职权,关系犹小,其故违民国根本之约法, 
影响实巨。本大总统此次饬局照登,设我国民起而责以放弃职 
权之咎,固属百喙莫辞,而我最高立法机关,乃置现行约法及 
国会组织法于不顾,竟使本大总统不得不出于放弃职权之一 
途,恐亦非代表国民公意者所应出此也。何不早说?岂至此方 
才省悟乎?况民国肇造,二年于兹,宪法未施行以前,约法之 
效力,与宪法等。民国元年,前参议院议决临时约法时,业于 
是年三月十一日,咨送临时大总统公布有案。而临时约法第五 
十六条,并定有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各明文。夫与宪法效力 
相等之约法,既经前参议院议决咨送大总统公布于前,则依照 
民国立法之先例,无论此次议定之大总统选举法案,或将来议 
定之宪法案,注意在此条。断无不经大总统公布,而遽可以施 
行之理。总之民国会议,对于民国宪法案,只有起草权及议定 
权,实无所谓宣布权,此为国会组织法所规定,铁案如山,万 
难任意摇动。究竟本月五日来咨所称饬登之大总统选举法案, 
是否即应依照约法公布施行之规定办理 ?将来民国会议制定 
宪法案,应否依照国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以 
起草议决为限。事关立法权限,亟应谘询国会,从速答复,相 
应咨行贵会查照,依法办理可也。此咨。 
      宪法会议中,接到此咨。统说是直接宣布,系各国通例, 
原无庸经过总统手续;且因宪法草案,正在裁定,大家悉心斟 
酌,忙碌得很,也无暇特别开议,答复总统。老袁静待两日, 
并不见有复文,遂欲越俎代谋,特饬国务院派员干涉。适值宪 
法起草委员会,开宪法草案三读会,突有八人陆续趋入,据言 
奉大总统令,来会陈述意见,并赍达总统咨文,请宪法会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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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施行。看官你道这八人为谁?就是施愚、顾鳌、饶孟任、黎 
渊、方枢、程树德、孔昭焱、余棨昌八人。一面递交咨文,由 
会中人员公阅,其文云: 
      查国会组织法,载民国宪法案,由民国会议起草及议定, 
迭经民国议会,组织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暨特开宪法会议。 
本大总统深惟我中华民国开创之苦,建设之难,对于关系国家 
根本组织之宪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发达。 
惟查临时约法,载明大总统有提议增修约法之权,诚以宪法成 
立,执行之责,在大总统,宪法未制定以前,约法效力,原与 
宪法相等,其所以予大总统此项特权者,盖非是则国权运用, 
易涉偏倚。且国家之治乱兴亡,每与根本大法为消息,大总统 
既为代表政府总揽政务之国家元 
      首,于关系治乱兴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 
使议法者得所折衷,则由国家根本大法所发生之危险,势必酝 
酿于无形,甚或补救之无术,是岂国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 
本大总统前膺临时大总统之任,一年有余 ,行政甘苦,知之 
较悉,国民疾苦,察之较真。现在既居大总统之职,将来即负 
执行民国议会所拟宪法之责,苟见有执行困难,及影响于国家 
治乱兴亡之处,势未敢自己于言。况共和成立,本大总统幸得 
周旋其间,今既承国民推举,负此重任,而对于民国根本组织 
之宪法大典,设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尽,殊非忠于民国 
之素志。兹本大总统谨以至诚对于民国宪法,有所陈述,特饬 
国务院派遣委员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 
孔昭焱、余棨昌前往,代达本大总统之意见:嗣后贵会开议时, 
或开宪法起草委员会,或开宪法审议会,均希先期知照国务院, 
以便该委员等随时出席陈述。相应咨明贵会,请烦查照可也。 
此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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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中人员阅毕,便语八委员道 :“民国立法,权在国会, 
不受行政部干涉。诸公来此,未免违法,还请转达总统,收回 
成命 。”八委员齐声道:“大总统尚有咨文在此,请诸君再阅, 
便可分晓 。”言毕,又递交咨文一纸,由众议员续览一周,都 
不觉摇起头来。小子有诗咏袁总统道: 
      到底雄心未肯降,议围先遣五丁撞。 
      乃翁自命非凡品,国会从今莫语哤。 
     欲知咨文中如何说法,容待下回再详。 

      前半回叙袁氏正式就职,尽举当时礼节,揭出纸上,见得 
袁总统威仪烜赫,比前临时总统,已觉不同,即隐为后文帝制 
伏笔。后半回迭录两咨文,无非为推倒共和,改图专制张本。 
袁氏以国家宪法,定诸国会,一切不能自主,所以力争公布权, 
并遣八委员干涉立法,曾亦思今日之中华,固已为民主国体乎? 
既曰民主,则主权应操之于民 ,总统不过一公仆耳,乌得妄 
争主权耶?总之袁氏为帝之心,憧扰于中而不能自已,一经诸 
事顺手,便逐渐发现出来,作者不肯轻轻放过,故有闻必录, 
无隐不扬,若徒以抄胥目之,盖亦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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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回 

              拒委员触怒政府 借武力追索证书 

      却说众议员阅读袁总统咨文,又是长篇大论,洋洋洒洒的 
数千言,大致以《临时约法 》,有好几条不便照行,须亟加修 
正。小子录不胜录,但记得当时有一清单,提出增修约法草案, 
就中有应修正者三条,应追加者二条,特照录如下: 
      应修正者三条。 
       (一)《临时约法》第三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 
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修正)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 
       (二)《临时约法》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任免文武 
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须得参议院 
      议员同意。 
       (修正)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 
       (三)《临时约法》第三十五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 
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修正)大总统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应追加者二条。 
       (一)大总统为保持公安防御灾患,于国会闭会时,得制 
定与法律同效力之教令。 
      前项教令,至次期国会开会十日内,须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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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院,求其承认。 
       (二)大总统为保持公安防御灾患,有紧急之需用,而不 
及召集国会时,得以教令为临时财政处分。 
      前项处分,至次期国会开会十日内,须提出众议院,求其 
承诺。 
      是时宪法草案,已拟定十一章一百十三条,大旨已定,不 
便变更。况且袁总统提出各条件,全然是君主立宪国的法例, 
与民主立宪,毫不相容。看官!你想这宪法起草委员,及宪法 
会议中人,肯一一听命老袁,委曲迁就么?当下即向施愚、顾 
鳌等八人道 :“本会章程,宪法读草,只许国会议员列席旁听, 
此外无论何人,不得入席。今诸君来此,欲代大总统陈述意见, 
更与会章不符,本会但知遵章而行,请诸君自重 。”施愚等再 
欲有言,那会员等已不去理睬,只管自己读法去了。施愚等奉 
命而来,趾高气扬,偏遭了这场白眼,扫尽面上光采,叫他如 
何不气?如何不恼? 
      原是禁受不起。随即退出院中,回报袁总统,除陈述情形 
外,免不得添入数语,作为浸润。袁总统半晌道 :“我自有法, 
你等且退 。”施愚等唯唯趋出,隔了一天,即由国务院发出袁 
总统电文,通告各省都督民政长,反对宪法草案,略云: 
      制定宪法,关系民国存亡,应如何审议精详,力求完善。 
乃国民党人,破坏者多,始则托名政党,为虎作伥,危害国家, 
颠覆政府,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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