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都是由办理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纳税,主要是国营进出口专业公司,进口物品的纳税人则为各种的所有人或收件人。 如果纳税人发生了应纳税行为而未能及时向指定的地点和单位去缴纳,海关可以根据税法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征收。关税的征税对象为外贸进出口货物的商品流动额以及入境旅客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 只要上述货物通过我国关境,就应对其流转额征收关税。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提高我国各种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我国对大部分出口产品不征税,只对出口盈利特别高,以及国内紧俏的少数商品征收出口税。现在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有鳗鱼苗、栗、生漆、钨矿砂、山羊板皮、锑、未锻轧镍、磷、苯、生铁、锰铬、硅、钢铁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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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绢、铅、锌、铝及废料共47种。
三、税率
在现行关税政策精神指导下,制订进出口税则、税率应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所必须的,而且国内不能生产或生产数量不足的动植物良种、粮食、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机器设备等,制订低税率或免税;(2)对原料、材料,制订较低的进口税率。 特别是对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短期内不能迅速发展的原材料,应制订更低的税率;(3)对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未过关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及其零件、部件,制订较低的税率,并使零件、部件的税率比整机税率更低;(4)以国内已能生产和非国计民生必需的物品,应制订较高的税率;(5)当前国内需保护的产品和国内外差价大的产品,制订高税率,以保护国内商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6)实行鼓励出口政策。 对一般出口商品不征出口税,只对需要限制出口的少数原料的半制品,适当征收出口税。根据上述原则,我国进口货物税率归纳为4类,即必需品类、需用品类、非需用品类和限制进口类。 对产自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国家的进口货物,按最低税率征税;对产自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国家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无论是最低税率还是普通税率,都是有差别的比例税率。 目前,我国出口税率不分普通和最低,只按一种差别比例税率征税。 其中,最低税率为10%,最高为10%,共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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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税价格的确定关税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是计算关税应纳税款的依据。要正确计算应纳关税的税款,必须首先正确确定应纳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1)一般贸易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以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 输出国征收的出口税,以及我方付给国外有确切凭证的佣金、检验费、专为制造有关货物的特种工具制造费等,应包括在到岸价格内。 但卖方付给的佣金、回扣要从到岸价格内扣除。(2)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当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如按此规定仍未能确定的,应当以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及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为简化计税办法,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及利润可按完税价格的20%估定。按此办法确定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最低关税税率+20%)
B如果是国内征收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则应扣除该国内税后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完成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最低关税税率)(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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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或增税率)+20%]如果国内转入地点的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仍未能确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时,货物的完税价格要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3)特殊贸易方式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及相类似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如原出境货物在进境时到岸价格无法得到时,可以采取原出境货物申报出境时的离岸价格。如以上两种货物的到岸价格都无法得到时,可以用原出口货物在境外加工时支付的工缴费,加上运抵中国关境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作为完税价格。 对于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正常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如果该货物运回时,还向外支付了运费、保险费等,也要计算在完税价格内。(4)
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境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正常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如租赁进口货物是一次性支付租金,则可以海关审定该项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该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和减去出口税后,经过海关审查确定的价格,其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1+出口税税率)
B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应以实际结汇的价格或贸易合同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并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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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 对于离岸价格加运费价格和国外口岸到岸价格成交的出口货物,其价格内所包括的运费和保险费,原则上应在成交价格中扣除。 按离岸价格成交的出口货物,如其价格内包括了向国外支付的佣金,应予以扣除。 进出口货物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租赁、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计价的应当由海关按照填发给税款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货物税则归类的确定。 无论是进口货物还是出口货物,计算其应纳税款时首先要确定应税货物的税则归类,然后才能相应地确定其适用的税目和税率。 在确定应税货物适用的税目和税率时,应注意《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类注》和《章注》对应税货物的征税是否有其他的或特殊的规定,以便使应税货物的归类正确无误。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由于进口货物有普通和最低两种税率,在计算税款时,具体适用那一种税率是由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决定的。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做了以下规定:(1)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2)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这里所说的“实质性加工”
,指产品经过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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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其以上的。(3)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4)机器、食品、器材或车辆所有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5)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由海关予以确定。 必要时,海关可以通知进口申报人交验有关国外发证机关发放的原产地证。在确定了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后,对产自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最低税率征税;对产自与我国未订有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 应税货物的税则归类和进口货物原产地确定以后,即可根据应税货物的完税和适用税率计算进出口货物应纳的关税税款。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关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六、减免规定
关税的减免,是为照顾某些特殊需要而制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关税法定减免。 指在《海关法》、《关税条例》或《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有明文规定,不需特别批准的减免。 主要有:(1)一票货物的关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运的物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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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4)因故退还,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税的货物。(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用的食品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机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等。(6)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进口货物。(7)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进口货物。(8)海关查验时已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进口货物。(9)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以后,发现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经海关审核确定的,由国外承运、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进口货物。(10)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偿贸易项下用工缴费偿还的包装物由外商免费提供的(或借用的)用于生产项目所直接必需的机器设备、品质检验仪器、安全和防治污染设备,厂内使用的装卸设备(如铲车)及进口合理数量的用于安装、加固机器设备的材料及该两项业务所需进口的料、件加工后全部出口的货物。(1)
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合同按规定对外履约后,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剩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在核发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的审批机关核准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下的,可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货物。(2)进料加工项下进出口货物,凡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系专门加工出口产品企业,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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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有专门仓库、专人管理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以批准建立保税工厂,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予以征税。(13)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其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免税,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税。(14)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酌情减免税;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约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下的,予以免税。(15)
国外客户专为其出口订货提供合同内规定的原料、辅料、包装物料及其零部件,经向海关办理申请,核准后予以免税。(16)
经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中小型补偿贸易、进料加工业务的单位,在货物进口前经海关核准可予减税免税。(17)活动物、鱼苗、小麦、大米、书刊、教育(学)用语言录音带、幻灯片、古物等。关税特定减免。 是指国务院或由其通过海关总署,根据特定的条件需要,对某些进出口货物作出特准的关税减免。大体上可分以下几类:(1)按地区实施的关税优惠,即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沿海开放城市进口物资享受关税优惠待遇;(2)按用途实施的关税优惠,即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而引进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进口科教用仪器设备享受关税优惠待遇;(3)按贸易性质实施的关税优惠,即按技贸结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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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进口货物享受关税优惠待遇;(4)按资金来源实施的关税优惠,即利用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外资而进口的设备等享受关税优惠待遇;(5)
按贸易国别实施的关税优惠。关税临时减免。 是指对某些单位的某时期内进(出)口货物给予免税或减税。适用临时减免税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1)有利于儿童的教育和智力开发所需进口的货物与物品;(2)为支持残疾人自力更生、发展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供残疾人专用的器械、车辆;(3)为支持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贫穷落后地区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进出口货物;(4)为了照顾国别政策所需进口的货物,由于质量、价格与国内市场不相适应,需要减免关税;(5)制订税则时,对某些配套品的税率未单独列出,而按税则规定税率不利于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需予减免关税时,依照《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因特殊原因而要求临时减免关税时,货物的所有人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随附必要的资料及说明书向所在地海关申请,经海关审查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