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兵卒在当时的社会上变成一种特殊卑下的身分,固与贵族封建时代兵队即是贵族者【此北朝部族兵略近之。】有异,亦与西汉定制,凡国家公民皆需服兵役者【此北齐兵制亦然;北周府兵则略为变通。】不同。军人的地位,只与奴隶、罪犯相等,从军只是当苦役。国家的军队,实质上亦如私门的部曲与僮客,他们没有公民的地位,【此正如西晋户调,只从部曲屯田兵变成州县民户,而实际上的待遇,还是屯田兵,不是农民。】政府亦常常将他们赐给私家。
当时大臣有赐千兵百骑者,如卫瓘、【此据北堂书钞、御览引晋起居注。】汝南王亮、荀组、陆晔等,至于赐亲兵数百人乃至班剑数十人,亦不胜指数。
私家亦公然占公家兵户为己有。
范宁奏:“方镇去官,皆割方镇精兵器仗为送故。送兵多者至千余家,少者数十户。既力入私门,复资官廪布。”【宋书刘敬宣传:“宣城多山县,郡旧立屯以供府郡费用,前人多调发工巧,造作器物”,此即官兵亦供私用也。】
军人的地位如此,如何可以为国宣劳,担负光复中原的重任?
只有荆、襄上流,因粮食较充,镇兵稍稍可用。
元帝时“使军各自佃,即以名廪”。至武帝咸宁初,诏“以奚官奴代甲兵种稻”当时国家并未为军队特定饷糈,江南农事尚未发达,故襄、汉上流遂得独有重兵。
而每为权臣内乱之利柄。
直待谢玄镇广陵,创为招募,号“北府兵”,兵人地位始见提高,遂建淝水奇绩。东晋王位拱手而让于此系军人之手。
王、谢虽同称东晋盛族,但两家情形稍有不同。王以拥立为业,谢以攘却为功。一则惟守门第,一则尚建勋绩。江北、河南之众,纪瞻尝用以拒石勒,祖逖用以向汝洛,而王导弗能任,以专倚王敦于上流,不欲权势之分也。王敦、桓温以外重内轻之资,常挟荆湘以起内乱。谢安任桓冲于荆江而别使谢玄监江北军事,北府兵强,权重始归朝廷。中原南徙之众,本多磊落英多之士,谢玄择将简兵,六年而有淝水之捷,实非幸事。【苻坚军队,则亦系签兵杂凑,宜乎虽多而不能与晋为敌。】
惜乎刘宋以后,社会依然在士、庶阶级的对立面,军人依然找不到他们应有的地位。【真要到侯景之乱,梁室覆亡,南人皆以兵戎纷起。然既失士族之领导,南方新政权亦不久即灭。】
第二十章 变相的封建势力下之社会形态(下)【在五胡及北朝】
北方初起的情形,和南方差不多,又加上一个种族的复杂问题。
一、五胡时代的情况
五胡时代,田租的收纳,依然是八二乃至六四。
慕容皝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记室参军封裕谏,以为宜罢诸苑以业流人,持官牛者,官六私四;私牛官田,与官中分。皝依之。此虽一例,然当时北方田租,大体正可以此类推。魏孝文太和十二年,李彪请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一为屯民,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魏书释老志:“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北史魏收传:“收在并作一篇诗,云:‘打从叔季景出六百斛米,亦不辨此。’”此皆北人以六十斛、六百斛为一单位之证。宋元嘉中,徐豁亦言:“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武吏”亦指屯田言。以亩收一石计,六十斛正是六四收租也。
至于军队,主要是胡人的部族兵,汉人更处不重要的地位,只遇需要时用抽丁的办法。
石虎讨慕容皝,令五丁取三,四丁取一。征士五人出车一乘,牛二头,米十五斛,绢十匹。调不办者腰斩。慕容儁欲经营秦、晋,令州、郡校阅见丁,精覆隐漏,率户留一丁,余悉发,欲使满一百五十万。【刘贵上书极谏,乃改为三五占兵。】苻坚平代,亦三五取丁。【优复三年,无税租。】王猛用秦,始主十丁一兵,使有羡夫,最号宽仁。
到元魏时,政治渐上轨道,在南朝无可奈何的情形,在北朝却一一有了办法。
二、北魏均田制
最重要的是北魏的“均田”制度。其议起于李安世。【太祖天兴元年、太宗永兴五年,皆有“计口授田”之诏。高祖太和元年,诏:“敕在所督课农田,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此皆北魏均田先声。】
史称:“时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安世上疏云:‘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盖欲使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窃见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群证虽多,莫可取据。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妄之民,绝望于觊觎;守分之士,永免于凌夺矣。’帝深纳之。”(《魏书》卷五三《李安世传》载)之议起于此。今按,李疏云“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则应在十年立三长后,而均田诏尚在九年。据魏书,立三长同时定“调”法,“调”法正须与均田相附而行,则九年有均田韶,信矣。盖均田非一年可成,李安世亦恐不止一疏,【通典、通考、玉海皆以李安世上疏在太和元年,亦因有诏均田也。然恐非此疏。】上引则似确在立三长后也。【刘道元曰:“刘、石、苻、姚丧乱之后,土田无主,悉为公田。除兼并大族外,贫民往往无田可耕,故孝文分官田以给之。”令按:李疏正为豪右冒认此项田亩而发,则明在推行均田以后。】
均田诏在孝文太和九年十月。【诏首即云:“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是时孝文尚未亲政。可知北朝政冶走上汉化之路,并不自孝文始。】
大意谓: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
要行均田,必先审正户籍。十年二月,遂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此议本于李冲。
未立三长前,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谓之“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韩卓疏谓:“巨姓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是也。
五家一邻长,复一夫。五邻一里长,复二夫。五里一党长,复三夫。
时群臣多不赞同。太后曰:“立三长则包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不可?”
翌年京都大饥,韩麒鳞表陈时务,又乞“制天下男女,计口受田”。【可证均田制推行尚有在后。】均田制的大概如次: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犊及老牛不得援例。】受田三十亩,限止四牛。【一本作四年。】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还受之盈缩。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谓桑天有盈,即充分在倍田内。】诸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奴各依良。【亦得给桑田。】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
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此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准。
丁牛有限,而奴婢无限;又授田率一倍、再倍。若以一夫一妇十奴四牛计,其田已在千亩外。【若丁牛限四年,则并牛亦无限矣。】又北齐河清三年诏:“奴婢受田,亲王限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一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一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据北齐以推元魏,可见奴婢受田之多。【北齐尚有限,元魏并限无之。】又魏书源贺传有云:“主将参僚,专擅腴美,瘠土荒畴绐百姓。”北史常爽传谓:“三长皆豪门多丁为之。”然此等皆不足为此制深病,治史者当就大体着眼也。
尤要者则在绳其荫冒,使租收尽归公上。
还受之田,旧说以不栽树故曰“露”。恐露是“荫冒”之反义,以其属诸公上,故曰“露”。以其为露田,故须还受。以其须选受,故不得树桑榆;并不以其不准树桑榆,始称“露田”。【时有“露户役民”,正对复荫之家而言。】均田制之最高意义,还是要将豪强荫冒一切出豁,还是与西晋“户调”用意略似,依然是中央政府与豪强争夺民众之继演表演。
而且在北朝的三长与均田制,更有一层重要的意义。北魏本以部落封建制立国,逮三长、均田制行,则政体上逐渐从氏族封建变为郡县一统,而胡、汉势力亦因此逐渐倒转。
北魏宗室封郡为王公,部落大人降附者封县为列侯。宗室封者先后共九十余人,部落大人封者则达一百八十余人。此等世襄封爵,为封建意味之割裂。至三长、均田制行,则渐次形成中央一统之郡县制。魏立三长之年,即议定民官依户给俸;【高阁云:“惧蒸民之奸宄,置邻以牧之。究庶官之勤剧,班俸爵以优之。”盖民田租收既归公上,则百官自应给俸。当时对百官给俸制甚多反对,此与反对立三长制用意正同,亦赖文明太后力持而定。又按:北史太和八年诏:“朕顾宪章旧典,始班俸禄,罢诸商人,以简民事。”可见其前商人皆隶属官府,如崔宽传:“其治弘农,往来贩卖漆蜡竹木致富。”今百官班俸,则隶官商人可罢,而民间自由商业亦因此再兴。北方社会重行使用货币,亦在此后也。(又孝明帝时张普惠上疏:“州郡一匹之滥,一斤之恶,则鞭户主,连及三长。百官请俸,人乐长阔,并欲厚重,无复准极。”亦可见立三长舆班禄制两者间之关系。)】是年又分置州郡,【凡三十八州,二十五在河南,十三在河北,盖河北尚多部落势力也。】是其证。自是中国士族逐渐得势。【因其多为中央统一政府下之官吏。】而诸胡部落大人逐渐失其地位。【因其均为封建小主。】此后魏孝文命鲜卑氏族全改汉姓,正以氏族之优越地位早已在政治上消灭也。
南方屡唱土断侨寓及厘正谱籍,然他们始终要在保全士族的特权下剥下益上,不如北方政治理论之公平。因此北方的均田制可以做成一规模,而南方的黄籍积弊,终难清理。这可为北胜于南之显例。
其次再论均田制下之租额。
据魏书食货志,李冲上言立三长,并定“调”法。
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
此所谓“调”,即包举田租在内。一夫一妇六十亩,【倍田不计。】纳粟二石;以亩收一石计,六十石收二石,便是汉代三十税一之制。若以当时税收惯例,百亩收六十斛比论,相差已到十八倍。(1石=10斗=100升,30亩征100升。100亩征60斛,1斛=10斗=100升,则100亩征6000升。〔唐朝之前,1斛(hú) = 10斗。宋朝开始,改为1斛 = 5斗,而1石 = 2斛。〕)
旧调,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供调外费。较现行调法亦大重。然三十、五十家方为一户,其荫冒者皆归私门。
此层在农民实为甚大惠泽,因此易见推行。
李冲求立三长,与新制调法同时推行,谓:“若不因调时,百姓徒知立长校户之勤,未见均徭省赋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课调之月,令知赋税之均。既识其亊,又得其利,因民之欲,为之易行。”初百姓咸以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事施行后,计省皆十有余倍,海内安之。此与南朝因检定黄籍至激起民间变乱者迥不侔矣。
在豪强方面,亦仍有优假。
奴婢受田与良民等,而所调甚少,八奴婢始当一夫一妇之调。此乃魏廷故意优假豪族,已夺其荫冒,不可不稍与寛纵也。
惟在国库则课调骤减,一时颇感其窘。
太和十一年韩麒麟即表陈“税赋轻少,不可长久。”【韩表:“往昔校比户贯,租赋轻少。虽于民为利,而不可长。”此谓“校比户贯”,即指立三长,出荫附而言。此谓“税赋轻少”,即指新定调法而言。】十二年因大旱,用李彪议,仍取州郡户十分一为屯田,一夫岁责六十斛。惟蠲其正课、征戌及杂役。孝昌二年,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赁公田者,亩一斗。亩五升,以一夫一妇受田六十亩计,则为三石,较孝文定制增一石。亩一斗,则六十亩须六石,然亦不过什一之税。
然豪强荫附,一切归公,政府到底并不吃亏。所以此制直到北齐、北周,依然沿袭。比齐制,人一床【一夫一妇。】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准半,牛租一斗,义米五升。】于正租外又加“义租”。正租入中央国库,义租纳郡县,备水旱灾。【设仓名富人仓。】于政府收入外,再注意到平民灾歉救济之准备,这一个制度亦为将来隋、唐所取法。
隋文帝开皇五年,工部尚书长孙平奏请“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十六年,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唐太宗时,诏,“亩税二升粟、麦、秔、稻,随土地所宜。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五斗为差。”天宝中,天下诸色米积九千六百余万石,而义仓得六千三百余万石。义租、义仓,与汉代“常平”不同者,常平由官籴,义租由民输,其为留意民食之良政则一。又按,其制亦先起于魏之李彪。魏书释老志有“僧祇户”、“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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