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企业会计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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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企业会计基本准则-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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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企业发生亏损,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弥补。 
  第五十六条  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的各个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仅有利润分配方案,而未最后决定的,应当将分配方案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分项列示。 
  第五十九条  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损益表的项目,应当按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各项目分项列示。 
  利润分配部分各个项目也可以另行编制利润分配表。 
  第六十条  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项目分为营运资金来源和营运资金运用。营运资金来源与营运资金运用的差额为营运资金增加(或减少)净额。营运资金来源分为利润来源和其他来源,并分项列示。营运资金运用分为利润分配和其他用途,并分项列示。 
  企业也可以编制现金流量表,反映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的会计报表。 
  第六十一条  会计报表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 
  采取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的,上期的项目分类和内容与本期不一致的,应当将上期数按本期项目和内容,调整有关数字。 
  第六十二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六十三条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第六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准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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