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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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 第1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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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日,成服,杖。拜君命及众宾,不拜棺中之赐。既殡之明日,全三日,始歠粥矣。礼,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谢之。棺中之赐,不施己也。《曲礼》曰:“生与来日。” 
  '疏'注“既殡”至“来日”。○释曰:云“既殡之明日”者,上厥明灭燎者,是三日之朝行大敛之事。今别言“三日成服”,则除上三日,更加一日是四日矣。而言三日者,谓除死日数之为三日也。云“全三日,始歠粥矣”者,谓成服日乃食粥,除此日已前,是未全三日,不食,至四日乃食也。案《丧大记》云“三日不食”,谓通死日不数成服日,故云三日不食,《孝经》“三日而食”者,是除死日数,故云三日而食也。云“礼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谢之”者,案《既夕》记云“主人乘恶车”,注云“拜君命”是也。引《曲礼》者,彼注云:“与犹数也,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明日数也。死数往日,谓殡敛以死日数也。此士礼贬於大夫者,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引之以证此《士丧礼》与大夫已上异也。
 
  朝夕哭,不辟子卯。既殡之后,朝夕及哀至乃哭,不代哭也。子卯,桀、纣亡日,凶事不辟,吉事阙焉。 
  '疏'注“既殡”至“阙焉”。○释曰:云“既殡之后,朝夕及哀至乃哭”者,此据殡后阼阶下朝夕哭,庐中思忆则哭。云“不代哭也”者,决未殡以前,大夫以上以官代哭,士以亲疏代哭,不绝声。云“子卯,桀纣亡日”者,《诗》云:“韦顾既伐,昆吾夏桀。”《左传》云乙卯,“昆吾稔之日”,昆吾与夏桀同时诛,则桀以乙卯亡。案《尚书·牧誓》序云“时甲子昧爽”,武王伐纣之日,是纣以甲子日死,王者以为忌日。云“凶事不辟”者,即此经是也。云“吉事阙焉”者,《檀弓》云:“子卯不乐。”是吉事阙也。
 
  妇人即位于堂,南上,哭。丈夫即位于门外,西面北上。外兄弟在其南,南上。宾继之,北上。门东,北面西上。门西,北面东上。西方,东面北上。主人即位。辟门。外兄弟,异姓有服者也。辟,开也。凡庙门有事则开,无事则闭。 
  '疏'注“外兄”至“则闭”。○释曰:《丧大记》云“祥而外无哭者”,则此外位皆有哭。今直云妇人哭,则丈夫亦哭矣,但文不备也。案下注云“兄弟,齐衰大功者,主人哭则哭。小功緦麻,亦即位乃哭”是也。云“外兄弟,异姓有服者”,谓若舅之子,姑姊妹从母之子等,皆是有服者也。云“凡庙门有事则开,无事则闭”者,有事谓朝夕哭及设奠之时,无此事等则闭之,鬼神尚幽闇故也。
 
  妇人拊心,不哭。方有事,止讙嚣。 
  '疏'注“方有事止讙嚣”。○释曰:云“方有事”者,谓下经彻大敛奠、设朝奠之事也。
 
  主人拜宾,旁三,右还,入门,哭,妇人踊。先西面拜,乃南面拜,东面拜也。 
  '疏'注“先西”至“拜也”。○释曰:知先西面、后东面者,以经云“旁三右还入门”,故知先西面,后乃东,遂北面。入门以一面,故云“旁”。
 
  主人堂下直东序,西面。兄弟皆即位,如外位。卿大夫在主人之南。诸公门东,少进。他国之异爵者门西,少进。敌则先拜他国之宾。凡异爵者,拜诸其位。宾皆即此位,乃哭尽哀止。主人乃右还拜之,如外位矣。兄弟,齐衰大功者,主人哭则哭。小功緦麻,亦即位乃哭。上言宾,此言卿大夫,明其亦宾尔。少进,前於列。异爵,卿大夫也。他国卿大夫亦前於列,尊之,拜诸其位,就其位特拜。 
  '疏'注“宾皆”至“特拜”。○释曰:既云“如外位”,又案外位,主人之南有外兄弟,其南乃有宾,此内位。主人之南即有卿大夫,不言兄弟者,以外兄弟虽在主人之南,以少退,故卿大夫继主人而言也。云“诸公门东,少进”者,谓门东有士,故云少进,少进於士。此所陈位不言士之属吏者,案大夫家臣位在门右,则士之属吏亦在门右,又在宾之后也。云“宾皆即此位,乃哭尽哀止,主人乃右还拜之,如外位矣”者,以其云外位,明拜之亦右还如外位也。云“兄弟,齐衰大功者,主人哭则哭”者,以其大功已上亲无门外内位,但主人哭则亦哭矣。小功緦麻疏,故入即进前於士之列也。云“异爵,卿大夫也”者,以主人是士,明异爵是卿大夫也。云“他国卿大夫亦前於列”者,以经云他国之异爵者,门西少进,亦当前於士之位也。云“拜诸其位,就其位特拜”者,以其异爵则亦卿大夫,故知特拜,一一拜诸其位也。
 
  彻者盥于门外。烛先入,升自阼阶。丈夫踊。彻者,彻大敛之宿奠。祝取醴,北面,取酒立于其东,取豆、笾、俎,南面西上。祝先出,酒、豆、笾、俎序从,降自西阶。妇人踊。序,次也。 
  '疏'注“序次也”。○释曰:序次者,次第人,使相当。此经所言先后,则祝执醴在先,次酒,次豆笾,次俎,为次第也。
 
  设于序西南,直西荣。醴酒北面西上。豆西面错,立于豆北,南面。笾、俎既错,立于执豆之西,东上。酒错,复位。醴错于西,遂先,由主人之北適馔。遂先者,明祝不复位也。適馔,適新馔,将复奠。 
  '疏'注“遂先”至“复奠”。○释曰:云“遂先”者,明祝不复位也者。以其云遂先,先即祝不得复位,遂適东相新馔也。
 
  乃奠。醴、酒、脯、醢升,丈夫踊。入,如初设,不巾。入,入於室也。如初设者,豆先,次笾,次酒,次醴也。不巾,无菹、无栗也。菹、栗具则有俎,有俎乃巾之。 
  '疏'注“入入”至“巾之”。○释曰:注云“入,入於室也”者,以其设奠在室中故也。云“如初设者,豆先,次笾,次酒,次醴也”者,以其大敛有俎,笾豆又多,今言如初设,直豆笾酒醴见用者,先后次第耳。云“不巾,无菹,无栗也”者,以大敛奠,兼有菹栗,则巾之。是以《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其大敛皆有俎,俎有祭肉,故巾之也。若然,朝庙之奠,亦是宿奠,无菹栗有巾者,为在堂而久设,尘埃故也。
 
  错者出,立于尸西,西上。灭烛,出。祝阖户,先降自西阶。妇人踊。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宾出,妇人踊,主人拜送。哭止乃奠,奠则礼毕矣。今文无拜。 
  '疏'注“哭止”至“无拜”。○释曰:云“祝阖户,先降”者,以其出户时,祝阖户在后,故须云祝先降也。云“哭止乃奠”者,谓朝夕哭止,拜宾乃奠,奠则礼毕矣。是以《檀弓》云“朝奠日出”是也。
 
  众主人出,妇人踊。出门,哭止。皆复位。阖门。主人卒拜送宾,揖众主人,乃就次。 
  朔月,奠用特豚、鱼、腊,陈三鼎如初。东方之馔亦如之。朔月,月朔日也。自大夫以上,月半又奠。如初者,谓大敛时。 
  '疏'注“朔月”至“敛时”。○释曰:知“大夫以上月半又奠”者,下经云“月半不殷奠”,士不者,大夫以上则有之。谓若下文云“不述命”,大夫已上则有之。又若《特牲》云士“不诹日”,大夫已上则诹。诸士言不者,大夫已上则皆有之,故知大夫以上,又有月半奠也。云“如初者,谓大敛时”者,以其上陈大敛事,此言如初,故知如大敛时也。
 
  无笾,有黍、稷。用瓦敦,有盖,当笾位。黍稷并於甒北也。於是始有黍稷。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犹平常之朝夕。大祥之后,则四时祭焉。 
  '疏'注“黍稷”至“祭焉”。○释曰:云“於是始有黍稷”者,始死以来,奠不言黍稷,至此乃言之,故云於是始有黍稷也。云“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犹平常之朝夕”者,谓犹生时朝夕之常食也。案《既夕》记云:“燕养馈羞,汤沐之馔如他日。”注云:“燕养,平常所用供养也。馈,朝夕食也。羞,四时之珍异。”若然,彼谓下室中不异於生时,殡宫中则无黍稷,今至朔月月半乃有之。若朔月月半殡宫中有黍稷,下室则无。故《既夕》记云“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注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内堂”是也,是以云犹平常朝夕决之也。云“大祥之后则四时祭焉”者,《士虞礼》禫月,“吉祭犹未配”,是大祥之后,得四时祭,若虞祭之后,卒哭之等,虽不四时,亦有黍稷,是其常也。
 
  主人拜宾,如朝夕哭,卒彻。彻宿奠也。举鼎入、升,皆如初奠之仪。卒朼,释匕于鼎。俎行,朼者逆出。甸人彻鼎,其序:醴酒、菹醢、黍稷、俎。俎行者,俎后执,执俎者行,鼎可以出,其序,升入之次。 
  '疏'注“俎行”至“之次”。○释曰:云“俎行者,俎后执,执俎者行,鼎可以出”者,案下文设时,豆错、俎错,黍稷后设,则俎宜在黍稷前。今在黍稷后而言俎行者,欲见俎虽在黍稷前设,以执之在后,欲与鼎匕出为节,故云俎行,即匕鼎出也。云“其序,升入之次”者,谓如经醴已下次第也。
 
  其设于室,豆错,俎错,腊特。黍稷当笾位。敦启会,却诸其南。醴酒位如初。常笾位,俎南黍,黍东稷。会,盖也。今文无敦。 
  '疏'注“当笾”至“无敦”。○释曰:知“当笾位,俎南黍,黍东稷”者,依特牲所设为之也。
 
  祝与执豆者巾,乃出。共为之也。主人要节而踊,皆如朝夕哭之仪。月半不殷奠。殷,盛也。士月半不复如朔盛奠,下尊者。 
  '疏'注“殷盛”至“尊者”。○释曰:云“下尊”者,以下大夫以上有月半奠故也。
 
  有荐新,如朔奠。荐五穀若时果物新出者。 
  '疏'注“荐五”至“出者”。○释曰:案《月令》仲春“开冰,先荐寝庙”,季春云“荐鲔于寝庙”,孟夏云“以彘尝麦,先荐寝庙”,仲夏云“羞以含桃,先荐寝庙”。皆是荐新如朔奠者,牲牢笾豆,一如上朔奠也。
 
  彻朔奠,先取醴酒,其馀取先设者。敦启会,面足。序出如入。启会,彻时不复盖也。面足执之,令足閒乡前也。敦有足,则敦之形如今酒敦。 
  '疏'注“启会”至“盖也”。○释曰:以前设时即不盖,至彻亦不盖。今经云“敦启会”,嫌先盖,至彻重启之,故云“不复盖”也。
 
  其设于外,如於室。外,序西南。 
  筮宅,冢人营之。宅,葬居也。冢人,有司掌墓地兆域者。营犹度也。《诗》云:“经之营之。” 
  '疏'注“宅葬”至“营之”。○释曰:案《周礼》有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此士亦有冢人掌墓地兆域,故云“冢人营之”也。
 
  掘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为葬将北首故也。 
  '疏'注“为葬”至“故也”。○释曰:云“为葬将北首”者,解掘中南其壤,为葬时北首,故壤在足处。案《檀弓》云:“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是葬时北首也。
 
  既朝哭,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免绖。兆,域也,所营之处。免绖者,求吉不敢纯凶。 
  '疏'注“兆域”至“纯凶”。○释曰:案《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带,因丧屦,缁布冠不蕤;占者皮弁。”下又云:“如筮,则史练冠、长衣以筮、占者朝服。”彼有司与占者之服,不纯吉,亦不纯凶,此乃主人之服,不纯吉,免绖,亦不纯凶也。
 
  命筮者在主人之右。命尊者宜由右出也。《少仪》曰:“赞币自左,诏辞自右。” 
  '疏'注“命尊者自右”。○释曰:云“命尊者宜由右出也”者,对赞币卑者在左,故引《少仪》为证也。
 
  筮者东面,抽上韇,兼执之,南面受命。韇,藏筴之器也。兼与筴执之。今文无兼。 
  '疏'注“韇藏”至“无兼”。○释曰:云“抽上韇”者,则下韇未抽,待用筮时乃并抽也。
 
  命曰:“哀子某,为其父某甫筮宅。度兹幽宅兆基,无有后艰?”某甫,且字也。若言山甫、孔甫矣。宅,居也。度,谋也。兹,此也。基,始也。言为其父筮葬居,今谋此以为幽冥居兆域之始,得无后将有艰难乎?艰难,谓有非常若崩坏也。《孝经》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古文无兆,基作期。 
  '疏'注“某甫”至“作期”。○释曰:云“某甫,且字也”者,谓二十加冠时且字。云“若言山甫、孔甫矣”者,此亦二十加冠所称,故《士冠礼》云“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当。郑亦以孔甫之字解某甫,则孔甫之等是实字,以某甫拟之,是且字也,是以诸侯薨,复者亦言某甫。郑云某甫且字,是为之造字也。引《孝经》卜其宅兆者,证宅为葬居。又见上大夫以上,卜而不筮,故《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下文云“如筮,则史练冠”,郑注云:“谓下大夫若士也。”则卜者谓上大夫。上大夫卜,则天子诸侯亦卜可知。但此注兆为域,彼注兆为吉兆,不同者,以其《周礼》大卜掌三兆,有玉兆、瓦兆、原兆,《孝经》注亦云“兆,茔域”,此文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兆为营域之处,义得两全,故郑注两解,俱得合义。
 
  筮人许诺,不述命,右还,北面,指中封而筮。卦者在左。述,循也。既受命而申言之曰述。不述者,士礼略。凡筮,因会命筮为述命。中封,中央壤也。卦者,识爻卦画地者。古文述皆作术。 
  '疏'注“述循”至“作术”。○释曰:云“不述者,士礼略”者,但士礼,命筮辞有一,命龟辞有二。大夫已上,命筮辞有二,命龟辞有三。士命筮辞有一者,即上经是直有命筮,无述命,又无即席西面命筮辞,是命筮辞唯有一也。下文卜日有族长莅卜,为事命龟。直云“哀子某”以下,又有“即席西面一命龟”,注云:“不述命,亦士礼略”,是士命龟辞有二。又知大夫以上命筮辞有二,命龟辞有三者,案《少牢》是大夫筮礼,彼上文云“主人曰孝孙某来日丁亥”以下,是为一事命筮,下又云“遂述命曰假尔大筮有常”,是直云“孝孙某来日丁亥”已下,将即西面命筮,冠於述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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