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团注册会计师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资格、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审计资源以及质量控制程序得出的评价结论;
(二)对集团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风险(可能由单个组成部分单独或连同其他组成部分导致)的评估,以及集团注册会计师对风险做出的反应;
(三)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以及报表合并实施的工作范围;
(四)集团注册会计师是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表明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是充分的,以及集团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五)集团注册会计师就其他注册会计师发现的重大问题得出的结论;
(六)与集团管理当局、组成部分管理当局或其他注册会计师就重大的会计、审计和财务报告事项进行的讨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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