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对那些从庄园中逃出的农奴无疑是提供了一块新的生存之地。因此,这
种新经济组织对庄园制度不能不产生某些影响。
与此同时,在法国西北部的卢瓦尔河和马斯河之间,出现了一种所谓“新
市镇”。一些封建领主用种种办法吸引“客籍民”去开垦他们的荒地,设立
“新市镇”。这些封建领主并没有也不想将庄园制度发展到这些新土地之上,
他们仅仅让“新市镇”上的开垦者交纳地租。“客籍民”依然保持着自由的
身份。“新市镇”的主要特征是自由劳动,非但没有人身隶属,外来的农奴
只要在这里住上一年零一天,就能取得公民权。这里也没有劳役,全部土地
都是农民份地,每一个农民都把自己的全部劳动用在自己的土地上。最多也
不过是有些地方的居民要担负一点集体劳动义务而已。这里不再具有庄园中
的种种负担。贡赋和服军役的义务虽然保留着,但性质已起了变化,具有公
税和公役的性质,而且有明确的限制和规定。“新市镇”的居民也常常被称
作“市民”,像城市市民一样,他们也拥有行政自治权。然而,封建领主对
市镇土地仍保持权力,这里的居民也仍然受到一些人身限制。“客籍民”不
过是以租金为代价取得了使用土地的世袭权,实际的所有权仍属于领主,而
且有关农民持有土地的一切问题仍服从于领主的裁判。总之,小农经营是与
大领地并存的。当然,“新市镇”居民对土地的占有也很牢固,已经有些像
所有权了,只不过要向领主缴付一笔名义上的地租而已。
以自由劳动为特征的新经济组织也逐渐出现在西欧的其他一些地区。在
尼德兰 (相当于现在的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和法国东北部)各地,由于人
口过剩,从11世纪末开始,人们对海洋和河流展开了斗争。他们排干沼泽洼
地,以获取新的土地,或建筑堤防,围垦海边的冲积地。这里的封建领主也
不曾把庄园组织引进到滨海的新土地上。像“新市镇”一样,需要排水或需
要筑堤的地区是交给去那里安家落户的“客籍民”的。他们都有自由的身份,
仅向领主交纳地租。在这个时期,各寺院也努力将它们的领地中的低洼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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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辟为耕地。其中,塞斯特恩寺院起着表率作用。
12世纪初,德意志的诸侯开始邀请尼德兰的佛兰德尔(相当于今比利时
地区)人修筑易北河下游的堤岸。他们不久就从那里深入到勃兰登堡和梅克
伦堡。邀请他们的诸侯们自然是让这些人保持人身自由,并依照和他们本国
差不多的条件给予他们可以世袭的土地使用权,还专门设置法律保障他们的
公民权利。在同样的情况下,佛兰德尔人进入了土仑亚、萨克萨、劳色兹等
地。随后,德意志的封建贵族便开始驱赶并屠杀前述地区的斯拉夫人,把这
些地区开放让日尔曼人占领。到13世纪,日尔曼人就完全占领了梅克伦堡、
勃兰登堡、劳色兹等地。他们在军队的支持下,还到达东普鲁士、立陶宛、
芬兰湾、西里西亚等地。诸侯们把征服的地区划分给土地出租者,由他们招
徕人们并把土地分配给他们。塞斯特恩寺院曾大量地获得了这些从“野蛮民
族”夺来的土地,并立即设立农场,进行耕作。这些日尔曼移民和“新市镇”
的“客籍民”一样,以为数不多的租金获取了对土地的世袭使用权利,并被
给予人身的自由。
12—13世纪西欧封建经济关系的深刻变革最终不能不给予最基本的经
济组织——庄园以无情的有力的冲击。由于贸易的复兴和城市的兴起,商品
货币经济发展起来,农产品日益商品化。这一方面导致货币流通量的增加,
并在西欧引起了持久的物价上涨;另一方面,商品的大大丰富又极大地刺激
着封建贵族的消费欲求。然而,他们从土地上取得的收入是一定的,不能无
限度地增加。既不能抗拒自己的新的需求,又没有足够的资力来满足需要,
因此,很多贵族先是欠债,再就是破产。面对这种危机,一些封建领主为了
尽可能地增加货币收入,不能不对传统的庄园制度进行修改。他们纷纷采取
放弃或缩小自留地的做法,将土地出租以获取货币地租。与此同时,他们为
了收取赎金而情愿给予农奴人身自由。大批农奴赎买了某些义务之后,可以
用货币来代替劳役和其他贡赋,并取得差不多总是世袭的土地。许多税收被
取消了,因为商品市场的发展使庄园中的许多作坊成为多余;有些老的负担
如外婚税尽管保持到最后,但实际上也缓和多了。这样,封建领主越来越像
土地出租者,大部分获得解放的农奴则成了佃农。当然,庄园制度的瓦解情
况在西欧各地也是不平衡的。在佛兰德尔,早在12世纪中期已经有许多庄园
制度解体的迹象;在德意志中部和英国,只是到13世纪末,庄园制度才开始
崩溃。并且,农奴解放的程度也存在差别。在许多地区,由农奴转化而成的
佃农还得服从领主的审判权,以及其它各种滥施的权力,农民依旧没有地位,
他们还要缴纳什一税和一些规费。
进入14世纪以后,庄园制度的瓦解在更大范围内继续发展。在英国,庄
园的解体虽然起步较晚,却以加速度推进,迅速走到了西欧各国的前面。14
世纪末,这里的庄园已遭到彻底破坏。15世纪以后,出现了一个广泛的独立
小农阶层,小农经济在农业中占了优势地位。独立小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农
民:1。自由持有农。他们原来就有人身自由,这时,他们可以自由支配自己
的世袭份地,只向领主交纳少量的租金。2。公簿持有农。原先是农奴,获得
人身自由后,他们耕种的份地仍归领主所有,但在庄园法庭上记载着他们耕
种领主土地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一般向领主缴纳固定的货币地租,并履行其
它若干义务。根据传统,只要他们履行了义务,领主就不能夺取他们的份地。
这类小农占独立小农的最大多数。3。租佃持有农。他们按一定租期租佃领主
不再自营的庄田。除独立小农外,还有不定期的小佃农、雇农以及贫苦的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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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农。西欧的其它地区,庄园制度的解体是较缓慢的。在德意志中西部、法
国北部、尼德兰、西班牙、意大利等地,直到16世纪小土地持有才开始在农
业中占据优势。在部分地区,如法国南部,德意志东部等地,这种变革显得
更加缓慢。
15世纪末和16世纪,英国的圈地运动日益盛行起来。至17世纪初,英
国的独立小农大为减少,大租佃农场和牧场则逐渐增多。英国圈地运动中独
立小农逐渐减少以至消失的过程,也是英国农业资本主义化的过程。随着这
一过程的结束,封建经济关系下的土地制度终于被资本主义的土地经营方式
所取代。当然,这一过程也是一个漫长过程,直到19世纪初,英国的圈地运
动才最终落下帷幕。17世纪以后,西欧其它地区的土地关系也日益发生深刻
变化。但这种变化是缓慢的,也不像英国的圈地运动那么激烈,以致到中世
纪结束一二百年后,才能看到这种变化的明显后果。
(3)行会制度及其作用
在中世纪的封建经济关系中,行会制度是庄园制度及相应的土地制度和
农奴制度之外的又一重要制度。行会是在10世纪以后随着中世纪城市的兴起
而逐步诞生的。行会组织起初是秘密存在的,在10世纪出现于意大利,以后
又遍及英、法、德等各个西欧国家。行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城市里的工匠既
免受外来的竞争,也免受同行之间的竞争。它把城市的市场完全保留给同业
行会的工匠。它排斥外来的产品,同时又使同行的会员不因损害别人而致富。
由于这个缘故,逐渐形成了许多详尽的规定,成为对一切会员都严格适用的
管理规定。例如,规定工作时间,规定价格和工资,禁止任何种类的广告,
决定每一个作坊中的工具数量和工人数目,指派监督人进行最细致、最严格
的监督。总之,力求保证对每一名会员的保护,并且尽可能做到完全平等。
工匠必须服从纪律,保证产品质量。工匠不但要服从监督人的经常性监视,
还要服从公众的监视。为了使公众便于监视,工匠奉命必须在窗前工作。
每一个行会都是按不同的行业建立的。会员称为行东 (作坊主),每个
行东有若干学徒和帮工。行东又称师傅,是帮工和学徒的管理者。他是小作
坊的所有者,占有原料和工具。因此,制成品以及出售货物所得利润都属于
他。在行东和学徒之间,存在封建性的师徒关系。学徒从师期满,还须继续
在行东的作坊中充当一定时期的帮工。等到技术熟练并有了积蓄时,经过行
会的承认,他可以另设作坊,自己也成为行东。但是,行会会员有一定限额,
行东资格的取得并不容易,因为它要服从一些条件:入会费、合法的出身、
享有城市的自由等。
在城市中,势力日渐强大的商人也都被组织在行会之中,以便垄断当地
的市场,排挤外来商人的竞争。商人的行会称作“同业公会”。与手工业行
会不同的是,商人的公会在每个城市里往往只有一个,它不再按行业分别组
成。公会组织也用严密的规章来保障商人的经济利益,维护会员在该城市的
贸易权利及外出经商旅途中的安全。
西欧的行会组织在一定时期内起了进步作用,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
但是,由于行会本身所具有的封建保守性质、平均主义色彩和等级观念,最
终不能不成为社会生产发展的阻碍,以致在14世纪以后因不能适应客观形势
的发展而走向瓦解。
2。技术进步与农业、手工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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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纪1000多年的漫长历史进程中,西欧各地的农业和手工业有着长
足的发展。这种发展与技术进步是相伴相随的,并且和人口的状况有一定的
内在联系。
(1)农业生产的发展
6至11世纪,西欧北部地区的农业生产技术取得一系列成果,从而产生
了一种适合该地区土质状况的崭新的农业耕作制度。随着新制度各种因素的
出现,集合成一个耕作的新模式,然后加以推广。它的影响所产生的后果是
非常巨大的,以至把西欧文化中心从地中海沿岸转移到广阔的北部平原地
带。
这次农业生产技术的巨大发展首先是从犁的革新开始的。6世纪以前,
包括西欧在内的整个欧洲地区使用的基本农具是扒犁,用一对牛拉拽。每年
秋天种植可耕地的一半,另一半闲置休耕,恢复地力。扒犁不能翻出垄沟,
只能搅碎土壤,因此,只有来回交错犁田,才能把表土粉碎以防止极少的一
点水份蒸发掉,并让下面土中的养料随植物的毛细管作用升到土地表层来。
因此,这种扒犁对于地中海沿岸的砂质土壤或贫瘠的白垩土壤较为适用。在
西欧的北部地区,广阔的平原大多由河流冲积而成,其中许多是很粘的粘土;
由于湿润的气候,这里的地表往往长满草本植物,因此,必须翻到相当深度
以便埋在土中的地表植物能增加土地的肥力;所以,扒犁在这一地区显得不
太适用。6世纪时,东欧的斯拉夫人中出现了带轮的重犁。后来,这种犁便
传到西欧地区。大致在720年以前,日尔曼人已开始在莱茵兰等地使用这种
犁;传到波河流域的时间还略为早些,至少在643年时已有文献提到过它。9
世纪开始,这种犁又传入了不列颠。至11世纪时,西欧各地都能看到这种犁。
但在南部各地,由于土壤和气候的缘故,对于一般农户,重犁带来的好处不
足以抵销增大的开支;因此,这种犁并不很通行,更没有被广大农民所广泛
采用。重犁有许多不同形式,关于它的传播和运用,也有不同的记述。就一
般情况来看,大多由垂直的犁刀(一把沿垄沟割草的刀)、水平的犁铧和用
来把土铲开并将泥片翻起来的带角度的犁壁组成。重犁和扒犁相比,其优点
是很明显的。首先,它能翻腾稠粘的土壤。其次,犁壁能翻出垄沟来,因此
交错犁田就不必要了。第三,田间排水由于采用将田犁成长条而方便了:犁
壁正常地把垄沟转向右方,这样渐渐把松土堆向长条的中间,而在长条与长
条之间留出了一条排水沟来。这些优点对西欧北部地区是非常适合的。然而,
用扒犁耕地只须用一对牛拖拽,使用重犁时则往往要用8头牛。由于一般农
户很少有8头牛,这种犁的使用又需要田地的耕作形式作相应调整,以致触
及旧的土地重新分配问题,重犁的传播因此受到一定局限。正因为如此,它
在西欧的传播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开始时可能主要在一些新垦区使用,
等到土地的调整使农户有可能合伙使用耕牛共同耕种时,重犁才得以广泛使
用。
重犁在西欧各地特别是北部平原地区越来越广泛地被使用的时候,新的
土地耕作制度也应运而生。因为扒犁要求交错犁田,这个方式一般使田亩成
正方形。这种方块土地可以有效地用篱笆围起来,耕作是以较为独立的形式
进行的。重犁则要求把大田安排成长条形式,以便更好地发挥耕作的效率;
农户为了解决使用重犁而遇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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