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事实的。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无论哪一种经济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现在回顾起来,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是正确的,如果建国以后能够按照决议的精神:五种经济成分并存,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共同发展,对资本主义经济当然要加以限制,但只是在活动范围、税收、价格和劳动条件等方面加以限制,而不是消灭;对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实现工业现代化和自愿互利的原则下,谨慎地、逐步地引导他们走上互助合作的道路,并坚持“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那今天中国的经济面貌就会大大不同。
也可以说,1978年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时期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是当年七届二中全会决议的继续和发展,当然,新时期采取了很多具体的措施,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法令,但在基本精神上与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是吻合的。
十
在林彪、“四人帮”横行的年代,他们在政法领域散布的谬论很多,流毒也很广。《未定稿》十分注意组织和发表政法方面的“肃毒”文章。1979年4月发表了卢惠民的《政治民主与新闻自由初探》,指出应该吸取“文革”的惨痛教训,根据宪法的原则,制订出一部新闻出版法,并认真贯彻执行,这样才能防止悲剧重演。1979年3月发表了陈春龙和刘海年合写的《应该给文艺工作者以法律保护》,同年4月,又发表了两位合写的《论反革命罪》,引证毛泽东的话:“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见《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971页),指出要按此原则制订法律,要将言论和行动分开,不能随便以“反革命罪”罪名对人民滥施迫害。1979年4月发表了吴大英和刘瀚合写的《阶级斗争和法制》。1979年6月发表了许崇德的《论宪法规范的明显性——对我国1954年以来三部宪法的比较研究》。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先后颁布过三部宪法,若论规范的明显性,应首推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文艺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利。到了1975年宪法,规定这些权利的条文都被“四人帮”删去了,1975年宪法还取消了人民检察院,规定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按:实际上打倒了公检法),因而使公民的人身自由失去了必要的保证。1978年宪法是在粉碎“四人帮”以后一年多进行修订的,比1975年宪法有进步,但仍有不足之处,如1954年宪法规定过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重要原则,在1978年宪法中仍未得到明确的肯定。1979年9月《未定稿》发表了林欣的《从罪刑擅断主义到罪刑法定主义——人类在文明的道路上前进了一步》,从历史的发展论证了这个问题。1979年10月发表了黎澍的《中国社会科学三十年》,文章叙述和分析了中国社会科学发展的曲折坎坷的历史,同时针对当时有的人认为过去的错误主要在混淆了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的性质而强调指出:“这种看法根本错了。因为它的前提是:人民在政治问题上根本不应有发言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并且首先指政治问题的发言权。”“要求分清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争取学术问题得以进行自由讨论,实际上就是承认可以不要政治上的言论自由。”1979年10月发表了晓鲁的《试论政治民主化与生产社会化的历史联系》,文章指出,封建专制是小生产的上层建筑,而生产的社会化现代化,必然要求政治上的民主、自由、平等。社会主义社会更是如此。
1979年10月我们发表了徐博涵根据马列经典的论述和我国大量实际材料写的《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始终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1979年9月发表了时任新华社驻川记者的郭超人(后任新华社社长,2000年去世)根据对四川双流县农村阶级斗争状况的调查写的《扫除唯心主义的阶级估量正确认识现阶段的阶级斗争》。文章根据大量调查指出,过去由于唯心的阶级估量,用反动的“血统论”和“唯成分论”使阶级斗争严重扩大化。如双流县有一个名叫新店子的小街道,经过历次政治运动,成年人中的“专政对象”和“审查对象”共计八十七人,占成年人总数的74%,所谓完全“纯洁”“干净”的只占26%。这种做法是扩大了敌人,孤立了自己。该县建设一队的贫农和中农100多口人中,没有一个有参军的“资格”。有一年,上级给这个队分配了两名义务兵的名额,这个队只好从外地借两个知青来完成任务。从这种唯心论的阶级估量出发,年复一年搞政治运动,使广大农村的基层干部群众一次一次地被“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对广大农民割所谓“资本主义尾巴”,极大地伤害了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提出的“依靠贫下中农,团结中农,孤立和打击地主、富农”的阶级路线,在新中国成立近三十年之后,在三大改造完成二十多年之后,已不符合实际,如果把多年以前的地、富、资的第二、三代甚至第四代(他们都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成长起来的)也划为阶级敌人,更是荒谬了。1980年1月,《未定稿》发表了冯子标的文章,题目就是《依靠贫下中农、团结中农的阶级路线应当改变》,继续对此问题进行论证。
十一
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曾经说过:“我们决不可拒绝继承借鉴古人和外国人,哪怕是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东西。”文学艺术是这样,法律和法学也应该是这样。但是在新中国成立不久以后,极左的思潮逐渐泛滥。毛泽东亲自主持制订的1954年宪法中明文规定的“公民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等法制原则,以及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等,不久即被当作资产阶级原则加以批判。在反右运动中,凡是主张按毛泽东指出的对过去的包括法学在内的文化也应该批判地继承的学者几乎都被打成右派,被批判斗争,残酷迫害。到了林彪、“四人帮”一伙横行的时代,这种情况更是登峰造极。他们的罪恶目的就是剥夺人民的自由,他们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进行封建野蛮的专制统治。为冲破这个禁区,《未定稿》1979年4月发表了吉林大学栗劲教授的《必须肯定法的继承性》。文章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深刻地批判“四人帮”一伙的种种谬论,说明我们必须全面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总结建国以来司法领域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认真研究古今中外一切法学著作和各种成文法典,批判地借鉴和吸收对我国法制建设有用的东西,完善和制定社会主义各项法律。
1980年初,孙亚明对西德的法律制度进行考察。1980年7月《未定稿》发表了他的《考察西德法制的一些观感》,文章指出,二战时西德经济遭到严重破坏,1946年西德工业生产只及1938年的22。6%。但到七十年代,西德已成为仅次于美、日的第三资本主义经济大国。战后三十多年,经济平均每年以6%的速度持续发展,社会也比较安定,其原因很多。但比较完备的法制促进了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则是其重要因素之一。1945年,西德在美、英、法占领军监督之下,制定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相当于宪法),抛弃了法西斯专政的一套,恢复了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各项原则,重新确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制;他们取缔了任意捕人、非法捕人、草菅人命的纳粹专横,恢复了罪刑法定主义,以及审判独立的原则;他们取消了国社党的一党专政,恢复了资产阶级的多党制。基本法也保证了各州的宪法权利。有关外交、国防、国籍、货币、关税、邮电等重要立法权均属联邦专有,称为“专有立法”。各州有“并行立法”权,各州可以根据联邦颁布的法律原则,制定适合本州特点的法律和条例。1949年—1979年,西德制定了三千多个重要法律,如选举法,宪法保卫法,结社、集会游行法,罢工法,刑事诉讼法,等等。无论是公民个人、法人团体还是国家机关,都一律要遵守法律,按法律规定办事。他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他们奉行的“社会市场经济”既能保证企业的自由经营自由竞争,又可防止垄断(如卡特尔法);他们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专利法和著作版权法,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起到重大作用。据统计,战后三十年来,西德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中,有70%来自科技的进步。在政治方面,他们明确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在基本法的首要位置,多党制不但允许社会民主党通过选举进议会、入内阁,而且允许他们组阁,实行他们的社会民主主义政策。在经济方面,他们推行企业股份分散化,把股票的面值缩小,使多数职工都可以买得起,增强了职工对本企业的凝聚力;他们还推广企业职工享有“共同决定权”,即职工代表有权参加私有企业的管理,共同决定企业的大事。他们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社会福利法,使大多数人的生活有保障。这些既是资本家集团为了自己长远的利益而采取的“让步政策”,也是西德人民群众长期斗争的结果。孙亚明的文章还指出了西德法制方面的缺点和存在的失业、吸毒、经济增长速度下降等问题。文章最后指出,西德的法制从根本上来说,是为垄断资产阶级服务的,但他们运用自己的法制保持政治稳定,维护社会秩序,调节阶级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特别是他们严格依法治国等方面,是有不少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的。
十二
华盛顿是北美独立战争的领导人,是战时大陆军的总司令,为美国的独立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战争即将结束时,大陆军的一批军官于1782年,建议在北美建立君主制,让华盛顿当国王(这样,这些高级军官就可以成为世袭贵族);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又有三分之一的代表主张在北美建立君主制,把王冠送给华盛顿,但是都被华盛顿严辞拒绝了。本来,在当时,只有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其他国家都实行君主制,就连比华盛顿稍后的海地资产阶级革命黑人领袖德萨林纳,在革命胜利后也先是任终身总督,后来加冕称帝。而华盛顿不迷恋权力、地位,多次拒绝军官们送给他的王冠,实在是难能可贵的。不只如此,美国赢得独立以后,他于1783年12月向国会辞去了军队总司令的职务,回到弗吉尼亚他自己的种植园当普通老百姓。三年多以后,1787年他当选为代表参加制宪会议,1787年3月他被选为美国第一任总统,连任一届后他发表了著名的《告别书》,告诉美国人民他已决定不再当美国下任总统候选人了。这种能上能下、能官能民的高尚风格,使他赢得了美国人民由衷的敬爱。他没有指定继承人,他认为指定继承人是在共和制名义掩护下的君主继承制的专制制度,会引起各种势力利用阴谋或暴力篡权,造成政局动荡。他认为民主的宪法可以使政治权力各部门互相制约,可以防止各行政部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福利。
华盛顿只当两任总统为美国树立了一个范例,在以后的二百多年中,除了罗斯福在二战期间四次连任总统外(第四次当选不久即病死,由副总统杜鲁门继任),历届总统最多只能连任两届。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指出:“现代国家的最完美的例子就是北美。”(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70页)《未定稿》1979年12月15日发表的林欣和李琼英合写的《华盛顿与民主共和制》对此作了详细的介绍和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列宁在他们的著作(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集第316~317页;列宁的《论国家》)中都曾指出,美国1787年设计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当时是世界上最先进最民主的政治制度。这个制度是依据什么理论和怎样产生的?《未定稿》1982年11月发表的张宝训的《美国分权政府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和理论依据》,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分析和回答。北美独立战争胜利以后,将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1776年7月召开的第二届大陆会议上,通过了以托马斯·杰弗逊为首起草的宣布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独立的《独立宣言》,宣告美利坚合众国的诞生,并且阐明了这个新国家权力机构组成的政治思想基础。1777年11月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这个《条例》明确规定了“各州保持其主权、自由、独立及其他每一管辖权与权力”,从而就否定了邦联国会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中央政府应有的内政权,因此在当时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软弱无力。美国资产阶级和种植园主在国外贸易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邦联政府也无力保护;同时,在国内,工农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发生尖锐矛盾,各州先后发生了“威胁产权利益的激进运动”,特别是马萨诸塞州的谢思所领导的农民起义,邦联政府也无力镇压,因此资产阶级和种植园主强烈要求成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于是1785年邦联国会在其成员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等的推动下,决定要制定另一部代替《邦联条例》的新宪法,1785年7月,在费城举行的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变成了著名的制宪会议。参加会议的大都是经济巨头和政界、学界杰出人物的代表,而且是英、法启蒙思想家洛克和孟德斯鸠的信徒。洛克认为,人生来就有不可剥夺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保护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政府的首要任务。他认为人类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才订立契约(宪法)组成政府的。美国费城制宪者反对专制政体,他们认为“人民是权力的惟一合法泉源”,主张建立经过“被统治者同意”的“受限制的政府”,“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他们也受到马基雅弗利等的影响